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樹立大局意識,充分認識到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創新創業工作的重要意義,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解讀)
人社部印發《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為什么要出臺文件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哪些專技人員可以參與其中?專技人員創新創業有哪些情形?創新創業期間采取怎樣的人事管理政策?針對這些熱點問題,人社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有關負責同志回答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指導意見》起草的背景和主要考慮。
答:、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對支持和鼓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工作非常重視,在多次講話中提出明確要求。《* 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等文件,也提出了明確要求。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破除制約專技人員創新創業的體制機制障礙,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營造支持鼓勵創新創業的制度政策環境,形成推動科技創新強大合力,是促進和強化科技同經濟對接、創新成果同產業對接、創新項目同現實生產力對接的重要舉措,是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合理利用時間,挖掘創新潛力的重要舉措,是提高人才流動性,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創新創業活力的重要舉措,也是促進事業單位全面參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充分發揮事業單位人才和技術資源優勢,加快科技創新的重要舉措。
近年來,部分地區在具體實踐中探索了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離崗創業等多種形式,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在推動促進創新創業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
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文件精神,總結各地區實踐中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廣泛調研、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指導意見》。
問:《指導意見》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指導意見》的適用范圍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專技人員。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業單位的專技人員,符合不同創新創業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請。《指導意見》適用的創新創業活動突出圍繞創新這一主題,涉及的創業也是與創新有關的創業。在政策要求上,主要體現在:采取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等方式的,所到企業應與事業單位業務領域相近;在職創辦企業的,創業項目須與本人在事業單位所從事專業相關;離崗創業的,須離崗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通過這些規定,既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專技人員積極參與創新創業,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窩蜂”式的離崗潮,對事業單位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包括獨資企業或控股企業,都不在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離崗創業的范圍內。主要考慮,一是與《*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有關“逐步實現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與下屬公司剝離,原則上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不再新辦企業,強化科技成果以許可方式對外擴散”的規定精神相一致;二是與事業單位改革事企分開的目標相一致;三是避免出現一些地方和部門擔心的規避國家收入分配政策規定的行為。
問:《指導意見》提出了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具體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事業單位結合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的實際需求,合作建立科技創新及轉化平臺或機制,選派符合條件的專技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有助于實現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協同創新,強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源頭支持。
《指導意見》明確,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權利。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業績突出人員在崗位競聘時予以傾斜。事業單位應當與專技人員變更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和考核、工資待遇等管理辦法;與專技人員、企業約定工作期限、報酬、獎勵等權利義務,以及權益分配等內容。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滿,所從事工作確未結束的,三方協商一致可以延長工作期限;專技人員與企業協商一致,自愿流動到企業工作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
問:《指導意見》提出了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具體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有助于推動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指導意見》明確,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在兼職單位的工作業績或者在職創辦企業取得的成績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據。事業單位應當與專技人員約定兼職期限、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與專技人員、相關企業訂立協議,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專技人員自愿流動到兼職單位工作,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期間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
問:《指導意見》提出了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具體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離崗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簡稱離崗創業),有助于科技創新成果快速實現產業化,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指導意見》明確,離崗創業人員的待遇主要包括:一是離崗創業期間,依法繼續在原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創業企業或所工作企業應當依法為離崗創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非因工死亡的執行人事關系所在事業單位撫恤金和喪葬費規定。二是離崗創業期間繼續執行原單位職稱評審、培訓、考核、獎勵等管理制度。離崗創業取得的業績、成果等,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創業業績突出,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不占原單位考核優秀比例。三是對離崗創業期間的工資、醫療等待遇,《指導意見》由各地各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結合實際確定。四是事業單位應當與離崗創業人員應當訂立離崗協議,約定離崗事項、離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歸屬等內容,同時相應變更聘用合同;與離崗創業人員、相關企業訂立協議,明確收益分配等內容。五是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本人提出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單位應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單位。離崗創業人員返回的,如無相應崗位空缺,可暫時突破崗位總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問:《指導意見》提出了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型崗位,具體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在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型崗位,有兩種情況,一是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創新工作需要設置開展科技項目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等工作的崗位即創新崗位;二是設立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創新人才兼職的流動崗位。設立這兩類創新型崗位,均有助于充分發揮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和技術資源優勢,加快推動科技創新。
《指導意見》明確,設置創新崗位可以按規定調整崗位設置方案,通過調整崗位設置難以滿足創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規定申請設置特設崗位。創新崗位人選可以通過內部競聘上崗或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事業單位應當與創新崗位工作人員訂立或者變更聘用合同,明確相關內容。事業單位根據創新工作實際,可探索在創新崗位實行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便于工作人員合理安排利用時間開展創新工作。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向在創新崗位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創新崗位工作人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取得的技術項目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成果,應當作為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考核、獎勵的重要依據。
事業單位設置流動崗位,可按規定申請調整工資總額,用于發放流動崗位人員工作報酬。事業單位應當與流動崗位人員訂立協議,明確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要求、工作條件、工作報酬、保密、成果歸屬等內容。流動崗位人員通過公開招聘、人才項目引進等方式被事業單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動崗位工作業績可以作為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
問: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人事管理采取什么樣的政策?如何保證創新創業活動健康有序開展?
答:為保證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工作有序開展,《指導意見》規定,根據不同創新創業方式,采取相應的人事管理辦法。一是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人員,屬于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掛職或者合作期滿,應返回原單位。二是兼職或者在職創辦企業人員,屬于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專技人員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單位同意;單位應當將專技人員兼職和在職創辦企業情況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同時,專技人員應該保證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三是離崗創業人員,屬于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專技人員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單位同意。離崗創業期間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要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相關政策法規處理。離崗創業期滿,離崗創業人員可以提出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提出返回原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返回的,原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系,辦理相關手續。四是事業單位創新崗位人員,屬于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流動崗位人員,主要來自企業到事業單位兼職,不屬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這些規定是對事業單位作為公共部門、專技人員作為公職人員的必然要求,也避免在支持鼓勵創新創業工作實施過程中產生“吃空餉”問題或者產生類似過去“停薪留職”導致的諸多后遺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