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的實施標志著廣西北部灣經濟區(以下簡稱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上升為國家戰略。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廣西北部灣經濟區條例,歡迎大家閱讀!
廣西北部灣經濟區條例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廣西北部灣經濟區(以下簡稱經濟區)開放開發的重大戰略部署,按照把廣西建設成為我國西南、中南地區開放發展新的戰略支點的要求,進一步實施《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更多更好地吸引外部資源,加快培育壯大產業集群,拓展對內對外開放合作深度和廣度,推動開放開發體制機制創新,促進經濟區加快發展,積極參與和服務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和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升級版建設,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中的經濟區范圍是指南寧、北海、防城港、欽州、玉林和崇左6市所轄行政區范圍。
產業發展支持政策
第三條 加快發展石油天然氣、石化化工、鋼鐵、信息、汽車、船舶及海洋工程裝備、電力、紡織、建材、醫藥、機械、航空航天、有色金屬新材料、林漿紙、食品等產業;積極發展節能環保、先進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海洋產業、新能源汽車、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新興產業;大力發展現代物流、金融、科技、商務、會展、商貿、航運服務、旅游、文化等現代服務業。
第四條 圍繞經濟區產業布局和發展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先行發展、適度超前的原則,優先支持港口、公路、鐵路、機場、城市軌道交通、水利、信息、口岸等關鍵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凡屬經濟區重點發展的產業及其配套的基礎設施項目,優先列入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優先列入自治區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計劃,優先列入申報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國家規劃。其中,對符合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項目,優先列入申報中央預算內(國債)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優先列入自治區財政預算內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優先列入自治區前期工作計劃,并在前期工作經費方面給予支持。
第六條 實行產業發展稅收優惠。
(一)新辦的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二)新認定的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新辦的實行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減半征收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及集成電路設計和生產企業,均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三)新辦的符合本政策第三條規定的國家鼓勵類工業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50%以上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7年減半征收。
(四)新辦的以本政策第三條規定的國家鼓勵類產業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50%以上的企業,免征企業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用房產的房產稅。
(五)新辦的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從開辦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5年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六)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在享受國家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期,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七)經濟區內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
第七條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一)自治區本級每年安排不低于13億元的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重大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并列入年度預算,用于支持經濟區重點產業園區及重點產業等發展。
(二)以2008年經濟區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專項上解為基數,每年安排一定資金專項用于經濟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并逐年有所增長。
(三)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的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資金,各部門在分配時重點投向經濟區并優先考慮重大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社會公益設施項目。
(四)對重點產業園區引進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且企業在園區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規模超過5億元,在2年內建成投產的,可由所在地政府對園區和企業分別給予一定獎勵。世界500強企業的認定以引進年度上一年美國《財富》雜志評選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為準,中國企業500強以引進年度上一年由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企業排名為準。
(五)對于重點產業園區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所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有關規定以項目形式重點支持園區建設。
第八條 鼓勵發展總部經濟。
(一)對新注冊設立或從廣西區外遷入的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經認定后,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
(二)對經認定的企業總部,根據其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情況,給予一定研發補助。補助資金由自治區政府與所在地政府分別承擔50%。
第九條 簡化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手續,對涉及前置審批事項多、投資金額大、建設周期長、需要較長籌建過程項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便利,經投資主管部門預核準,商務部門核發“公司籌建”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十條 促進加工貿易企業發展。
(一)對新設立的加工貿易企業在形成生產能力并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后,符合有關條件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比例控制在0.5%以內。
(二)凡在經濟區內專為加工貿易企業進行直接產業配套且產業配套率達60%的新辦企業,均視同轉移企業,享受與加工貿易轉移企業同等的資金扶持。有關企業的資格認證由自治區商務部門負責。
(三)對符合條件的加工貿易企業實行加工貿易聯網監管,取消紙本手冊,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
(四)支持經濟區外貿企業開展自主品牌建設,在境外注冊商標,利用出口信用保險拓展新興市場。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的產業進入。加強企業綠色化生產行為的引導和控制,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高效利用,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和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生態園區建設,保護生態空間。強化通過整體規劃與調整,實施工業污染集中治理和高標準排放。
港口物流支持政策
第十二條 支持北部灣港口建設。
(一)鼓勵國內外大型碼頭營運商、航運企業、現代物流企業到經濟區開展業務,支持各類資本參與北部灣港開發建設。
(二)在港口及周邊區域的規劃建設中,優先保障港口后方和集疏運通道用地,嚴格控制鄰近港區和規劃港區后方土地的用途和功能,主要用于與港航產業相關的配套產業,不能用于商業性房地產開發。
第十三條 支持港口航運發展。
(一)對已穩定運行1年以上,且開行45航次/年以上的外貿集裝箱直航航線,視其使用船型、航線密度、運營箱量等情況,每年給予80-120萬元的補助。補助資金由自治區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別承擔50%。
(二)鼓勵新開辟通往東盟國家及其他國家的外貿班輪直航航線。對于新開行且開行率不低于80%的集裝箱周班航線,視其使用船型、航線密度、運營箱量等情況連續3年給予相應補助,第1年每條航線補助200-400萬元,后2年補助額按20%比例逐年遞減。隨后年度按本條第(一)款標準執行。補助資金由自治區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別承擔50%。
(三)對承攬自治區以外、經北部灣港進出的海鐵聯運集裝箱業務的貨代公司給予補助。當年集裝箱量比上年實際增長部分按200元/標箱給予補助,當年完成的存量部分按50元/標箱給予補助。對新開通北部灣港集裝箱“五定”班列的運營商給予適當補助。補助資金由自治區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別承擔50%。
(四)對自治區內生產貿易企業適箱外貿貨物通過北部灣港進出的,當年集裝箱量(重箱)比上年實際增長部分,給予生產貿易企業100元/標箱的補助。補助資金由自治區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別承擔50%。
(五)對在北部灣港內開展集裝箱“穿梭巴士”業務且正常營運一年以上的運營商,自治區每年給予適當補助。
(六)對在經濟區注冊的航運企業,自有并經營的運力規模首次達到10萬載重噸及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運力規模超過10萬載重噸的,每增加5萬載重噸再獎勵100萬元。對同一企業獎勵總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七)對在經濟區內注冊,從事國際航運業務的航運企業,以及從事國際航運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視其業務開展情況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四條 支持物流業發展。
(一)對進出北部灣港和東興、友誼關口岸,憑祥鐵路口岸的國際標準集裝箱(20 尺箱、40 尺箱)運輸車輛減半收取車輛通行費。
(二)對國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按其實際燃油費的50%給予補助,同一條線路連續補助3年。補助資金由自治區政府和客貨運班線始發地政府各承擔50%。
(三)對納入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的物流業重大項目,用電、用水價格參照工業園區和相關政策執行,報建費、配套費可按各地、城市建設重點工程項目減免政策的規定收取,電價、水價經報批后按普通工業使用價格給予支持。
(四)對新設立的大型倉儲類物流企業以及大型分撥、配送、采購、包裝類物流企業,其主營業務占總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
(五)對新設立的大型專業物流服務類企業、從事貨物運輸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其主營業務占總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3年減半征收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六)對新設立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大型倉儲企業發生的運輸、倉儲專用設備設施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息給予20%的補貼,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補貼資金由自治區政府和所在地政府分別承擔50%。
第十五條 促進通關便利化。
(一)加強口岸基礎設施和電子口岸建設,促進通關信息共享和大通關制度。在口岸及海關特殊監管區所在地海關實行7×24小時預約通關制度,全面推進分類通關改革,建立和實施差別化審單,推行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擴大“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適用范圍,簡化轉關運輸申報程序。實施口岸與海關特殊監管區之間“一次申報,一次查驗”快速直通模式,全面推廣預審價、預歸類、原產地預確定、聯網報關、海關稅費電子支付。
(二)將在海關注冊的AA類企業和需要重點支持的A類生產型企業納入“海關企業協調員制度”。對于地方政府認定的骨干企業、總部經濟企業及其他需扶持的A類以下企業(不含A類),由地方政府和海關培育為A類以上企業后可納入“海關企業協調員制度”。對特殊進出口貨物開辟“綠色通道”、專門窗口辦理通關手續。對AA類企業實施優先辦理貨物申報、查驗和放行以及擔保驗放、上門監管等便捷通關措施。
(三)對AA級企業優先報檢、優先檢驗檢疫放行并降低抽檢比例;對誠信度高、質量穩定、進出口低風險產品的企業實施直通放行制度;推進實施“風險評估、集中審單、自動處理”的通關作業方式,提高通關效率。
金融發展支持政策
第十六條 支持金融主體建設。大力培育發展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支持經濟區內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交易場所、基金行業、資產(資本)管理機構等分支機構實施升格或增加設置。深入實施“引金入桂”戰略,鼓勵和促進更多境內外金融機構到經濟區設立分支機構,建設南寧金融機構集聚區。加快發展小額貸款公司,鼓勵民間資金為中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拓寬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渠道。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鼓勵企業采取產業鏈企業互保、股權、商標專用權、訂單、原材料、庫存商品、應收賬款、專利等靈活有效的抵押擔保方式。積極推廣進出口押匯、倉單質押、海外代付、匯利達業務等貿易融資和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業務。
第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在經濟區設立總部和分支機構
(一)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根據機構類型、組織形式和注冊資本情況,自治區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新設立或新改制的金融子公司,其應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于地方政府審批權限范圍內的部分,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
第十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對給經濟區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以其上一年度對小微企業貸款平均余額為基數,按本年度小微企業貸款平均余額新增部分給予0.6%的風險補償。
第二十條 支持中小微企業擔保機構發展。
(一)在經濟區新注冊登記,并從事中小微企業擔保的信用擔保機構,經自治區中小微企業主管部門審核,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3年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二)給予為中小微企業提供銀行貸款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對其上年結轉的中小微企業融資在保責任額,按其年平均融資擔保責任額的4‰給予擔保風險補償(單個機構獲得的補償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當年新增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責任額,按其年平均融資擔保責任額的2‰給予擔保風險補償。
用地用海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優先調劑安排經濟區用地指標。
(一)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產業項目,優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由自治區統籌安排用地指標。
(二)凡投資2億元以上、每畝投資強度500萬元以上的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由自治區統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的用地指標。
(三)凡列入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使用林地定額指標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單列安排。
(四)優先確保經濟區工業原料林采伐指標,經營者種植的工業原料林,其主伐年齡和皆伐面積由經營者自主確定。工業原料林造林規模達2萬畝以上,且開展森林資源二類調查的經營者,可單獨編制年森林采伐限額。
第二十二條 實施優惠地價。
(一)經濟區重點產業園區內的重大工業項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工業用地出讓金最低標準可區別情況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0%-50%執行。
(二)對于經濟區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以及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其他工業用地項目,在不低于國家統一規定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前提下,可適當調低出讓底價。
(三)對重點開發的北部灣港公共碼頭項目以及港口、物流項目建設用地,除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可以劃撥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設用地土地出讓金按出讓地塊所在地基準地價的70%執行。
第二十三條 創新用地用海審批制度。
(一)經濟區除南寧中心城區外,其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下,可按農用地征轉分離的有關政策報批。
(二)凡列入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其用地報批開辟“綠色通道”,在受理土地報批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由自治區相關部門集中進行“一站式”聯合審批。
(三)經濟區內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經國家海洋局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整體實施圍填海活動,或委托相關單位整體實施圍填海活動。
第二十四條 依法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凡納入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以及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的重大基礎設施和產業項目,其用地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依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
第二十五條 簡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程序。依法應由設區的市政府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的,由設區的市政府批準后報批用地;依法應由自治區政府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的,其規劃修改方案在用地報批時(包括單獨選址和批次用地)一并上報審批。
第二十六條 創新耕地保護方式。
(一)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重大項目工程,為經濟區建設提供足夠的新增耕地指標。自治區本級建立新增耕地收購儲備制度,建設單位不能自行補充耕地的,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后,由自治區調劑落實補充耕地任務。
(二)建設用地單位以“先補后占”方式占用和補充耕地的,補充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經自治區驗收確認后,準予免交耕地開墾費。對因建設占用耕地又不能自行補充的,按自治區規定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三)建立建設用地耕地占用和儲備指標有償交易制度。
投資環境優化政策
第二十七條 加快推進經濟區內國家和自治區級重點園區改革創新,充分賦予園區開發建設自主權。
第二十八條 下放項目審批權限。凡屬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除國家和自治區明確規定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和跨設區市的項目外,原則上下放到項目所在地市、縣(區)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由自治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下放到設區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新設立企業所涉及的各項前置審批,原則上將前置審批下放到市、縣(區)。
第二十九條 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按照“牽頭受理、報送相關、并聯審批、限時辦結、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項目并聯審批制;大力推行網上審批。
第三十條 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
(一)加快開展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削減資質認定項目,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把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企業名稱使用限制,放寬企業住所使用證明限制,放寬企業經營范圍核定條件,放寬企業登記手續和程序,放寬外商投資企業主體限制;下放內資公司登記管轄權限,下放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登記權限。
(二)各級政府確定的招商引資重大項目的申請登記事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受理;自準予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
(三)對當地政府認定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重點項目建設,因籌建時間長、暫時無法取得企業登記前置審批文件、證件的,根據當地政府有關文件或紀要,可核發限定有效期和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 除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及中央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對自治區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中屬于市、縣收入的收費,由經濟區各市、縣依法實行減免。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按照最低收費標準執行。
人力資源支持政策
第三十二條 實施人才強區戰略,創建北部灣經濟區人才人事改革試驗區,加快產業人才小高地建設。
第三十三條 創新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機制。
(一)建立人才激勵機制。對經各地認定的高層次管理和技術領軍人才,由所在地政府給予住房和生活補助;其子女就學享受與當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為其辦理入學手續。
(二)實施柔性引進人才政策。對經濟區發展所需要的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對不轉戶口、不轉關系、以柔性流動方式到經濟區工作且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辦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才居住證,并在職稱評審(考試)、人才獎勵、科技成果轉化、社會保險、公積金繳存、子女入托入學、購房購車等方面,享受當地戶籍人才的同等待遇。留學回國人員持有的中國護照可作為投資主體資格證明。
(三)實行公務員聘任制度。在部分專業性強、任務集中、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作崗位中聘用專業技術人才,實行合同制和協議工資制,聘用期間履行公務員職責。
(四)實行專才特聘制度。高薪聘請重點產業、重大項目、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等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其薪酬、職務、職稱按特聘崗位確定。事業單位吸納特聘專才不受編制限制。
(五)建立經濟區編制調劑制度。通過調劑,拿出一定數量的行政、事業編制,用于經濟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吸納高層次人才。
(六)創新職稱政策。對引進的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在職稱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格重新確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等方面提供傾斜性支持,打破單位、身份和地域界限,放寬學歷資歷要求,鼓勵破格申報評審;對經濟區內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中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比例,實行傾斜性支持。
第三十四條 為外籍有關來華人員提供入境居留便利。對需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高科技人才、高層次管理人才、執行政府間無償援助協議人員和投資者,根據實際需要發給有效期1至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簽證,對需在華長住外國人,可發給1年以上最長不超過5年居留許可。對在經濟區內直接投資數額達50 萬美元的外國籍投資者和高層管理人員,對經濟區建設有重大突出貢獻或國家特別需要的外國籍人才,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滿十八周歲的未婚子女,經報公安部批準同意可授予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
第三十五條 對符合當地政府接收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入托享受當地學生同等待遇。實行社會保障“一卡通”及就業信息資源共享,建立覆蓋經濟區城鄉勞動者的社會保障體系。
第三十六條 放寬戶口準入條件。
(一)對在城市或城鎮通過購買、贈與、繼承、自建等途徑獲得具有產權住房(含銀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及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職業資格以上的各種專業人才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員,其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可在住房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
(二)凡外來投資者到經濟區投資或興辦實業達到一定規模以及投資興辦私營企業、集體企業,擁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其投資者、業主及所聘用一定期限的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均可在企業所在地落戶。
(三)外商、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城鎮投資、興辦實業達到一定規模的可安排其一定數量的國內親屬在城市落戶。
(四)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租賃房屋一定期限的外來務工人員可在務工所在地城市落戶。
(五)上述戶籍準入具體標準由各設區市政府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執行期限為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期限內,如國家有新的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廣西北部灣經濟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及自治區相關部門根據上述規定,依據職能范圍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和實施細則,并負責依法作出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與自治區現行其他政策內容相重疊時,可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但不得疊加享受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