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聽到有人問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一定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咨詢,雖然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但還是有很多朋友對經濟補償金支付或不支付“傻傻分不清”,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吧
案例一:
小王在某公司簽訂了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小王工作兩年后,想要跳槽,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其兩個月的經濟補償,請問用人單位需支付嗎?
解答:NO!
在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小王的主張是沒有依據的喲。
案例二:
老張在單位工作了11年,但總是吊兒郎當,不僅公然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而且常常將單位閑置的辦公桌椅偷偷賣給別人,給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失,單位決定解除與老張的勞動關系,但老張卻要求單位支付其1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解答:這樣的員工誰敢要?!當然要果斷辭退啦!而且對其偷賣單位辦公桌椅的行為,單位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案例三:
李某與某公司的合同已到期,某公司希望與李某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并提高了之前的待遇,但李某不同意續簽。李某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要求該公司按規定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可以嗎?
解答:還是NO!單位是器重你的,是你不珍惜。
因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者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案例四:
花花與某單位適用的是非全日制用工,現在單位要終止與花花的用工關系,花花可以主張經濟補償嗎?
解答:花花,非常遺憾的告訴你:不能!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