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的用途有哪些?
1、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標志和成果。
2、實行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恤和遺屬撫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后顧之憂、工傷補償體現出國家和社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3、建立工傷保險有利于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生產單位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康復、社會服務等工作緊密相聯。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職工的安全生產,防止或減少工傷、職業病,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
4、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怎么辦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工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 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費用。
賠償,是指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建立工傷保險關系,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則由保險機構對受害人予以賠償,用人單位不再承擔工傷事故的工傷賠償責任。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使勞動者的權利能夠得到更有效的保護。但現實中,不少企業為減少付出而不為勞動者投保。
所謂用人單位,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包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城鎮個體經濟組織。這些用人單位均應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的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或者雇工按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51條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發生工傷事故,本條例規定的各項待遇全部由單位負責支付。”根據這些規定,若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建立工傷保險關系,沒有為職工繳付工傷保險費。違反了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因而,必須全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如何繳費?
根據國家規定,工傷保險費率是參保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率。工傷保險的費率與其他險種的費率存在一些不同的特點:一是保險費全部由單位負擔,職工個人不承擔任何費用;二是保險費率是根據不同行業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發生頻率分別確定和調整;三是工傷事故具有“突發性”而難以預測,因此,提取的基金留有必要的儲備。因此,工傷保險是根據參保單位生產作業的危險程度和工傷風險頻率,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繳費。
所謂差別費率,就是社會保險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不同行業或單位所面臨的工作環境而可能發生事故和職業病的危險程度,測定具體的繳費比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單位按所屬全部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5%-1。5%逐月繳交。而浮動費率,則是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社會保險部門可根據單位一定時期內的工傷事故率、收支率(即實際發生工傷保險費用占所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以及其他評估標準,適度調整其費率,從而促進單位注重安全生產,減少工傷和職業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