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百名群眾聯名力保的村主任,卻被政府定為黑社會;伸張正義,維護群眾利益,卻被判重型鋃鐺入獄;每年資助多名貧困戶與殘疾人卻被法院認定為欺壓殘害群眾,河南獲嘉縣的買素蘭提起丈夫職保軍遭遇的飛來橫禍就非常氣憤,口中說的最多的一句話就是:“伸張正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怎么成了黑社會呢?”
事件回顧:
2013年5月8至9日,河南省獲嘉縣人民法院對職保軍、劉杰等2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職保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職務侵占罪等五項罪名,數罪并罰,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杰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四項罪名,數罪并罰,被判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組織團伙內骨干分子和一般組織成員,分別被依據其罪行處以免予刑事處罰至有期徒刑十一年不等的刑罰。
幾百名群眾聯名力保職保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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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百名村民的聯名信(攝影許朝明)
七家清真寺阿訇力保職保軍(攝影許朝明)
記者調查
7月5日,本網人員帶著疑問來到河南省獲嘉縣進行實地走訪,在獲嘉縣縣城認識和不認識職保軍的人都說,“這是個冤案啊”就連出租車司機都說職保軍是被冤枉的。本網人員就職保軍所犯下案件的當事人和目擊群眾進行了走訪。
維護自己工廠合法權益,被當做黑社會
職保軍,男,現年42歲,農民,河南省獲嘉縣城關鎮四街村村民;2004年5月,職保軍與四街村委會簽訂了老線材廠承包合同,實際寫成了2004年1月1日,也就是從該時間開始繳納承包費,而且該承包合同主要條款是經村委干部研究同意的。職華盈所證職保軍對其威脅是偽證,因為職華盈本人與職保軍競選村長時發生了矛盾,才進行報復,職保軍承包經營后,郭清廉組織人員于2004年6月7日(有報警記錄為證)前去老線材廠阻撓職保軍的正常經營,職保軍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無奈才叫劉杰等人進行阻止,后經公安干警勸說,郭清廉等人才肯離去,而獲嘉縣法院的判決書則不顧客觀事實,卻認定是職保軍“嚇”走了郭清廉等人,而后與職華盈私下簽訂合同,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以此認定職保軍合法的經營承包權是“黑社會”的經濟支撐。維護自己工廠的合法權益,自己的丈夫職保軍怎么就成了黑社會了呢?買素蘭對此非常不解。
化解社會矛盾也涉黑?
2005年春天,獲嘉縣照鏡鎮后李村村民王煥森中標本村磚廠承包權后,原承包人陳在輝拒不交出磚廠,王煥森找了職保軍去協調,協調中間也沒有出現不合法行為(陳在輝的證言可證明這一點),后來經后李村村委調節陳在輝把磚廠交給王煥森,這本來就是一種伸張正義,化解矛盾,也是當今社會構建和諧的需要,但獲嘉縣法院卻置客觀事實于不顧,認定職保軍等人威脅陳在輝后才將磚廠交予王煥森,莫非化解社會矛盾也算是犯罪,涉黑?
超過追訴時效及重復處罰的“故意傷害罪”
第一起“故意傷害”案件發生在2003年1月2日,經公安機關調解,被害人呂世海和職保軍已達成賠償協議,并且呂世海也獲得賠償并在協議中明確表示撤回控告不在追究職保軍的任何責任,案件已經結案,且該案距今已十年,也過了追訴時效。第二起“故意傷害”發生在2009年,該案受害人也獲得了賠償,法院也已作出了生效的判決,人民法院不能對同一事實的案件做出不同判決,不應該再重復處罰。
維護村民利益的“尋釁滋事罪”
2006年9月18日發生在位莊鄉馬營村,因郭逢濤的司機與他人發生糾紛,繼而進行打架,該案符合故意傷害的犯罪構成要件,而不符合尋釁滋事犯罪特征,何況職保軍沒有毆打他人更不能定罪量刑。
2009年6月18日發生在太山鄉大張卜村打架之事,職保軍事先事后都不知情,難道這樣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2012年4月4日在獲嘉縣大酒店打架之事,庭審查明是因為羅樹燦盜用四街村委的變壓器拒交電費引起的,職保軍為了維護村委利益不受損失行為過激,但案發后又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且被害人有重大過錯在先,難道這也符合尋釁滋事的犯罪特征??
獲嘉縣人民醫院綜合樓承包方,施工運料時軋壞了四街村自己出資修的路和下水道,嚴重影響村民的生活和出行,為此村委會研究后讓工程承包費給予賠償,雖然是以“管理費”的名譽給村委的但實際上是承包方對四街村委的賠償,根本夠不上犯罪,莫非我們出資修的道路和下水道被軋壞,不該得到相應賠償?得到的賠償就等于犯罪?
村委給醫院施工方開具的收款證明(攝影許朝明)
一事二罰“非法侵入住宅罪”
2007年2月職保軍等人非法入住宅罪,已由公安機關作出了處罰,并對被害人作出了賠償公安機關已經結案,難道還得再追究職保軍的刑事責任?刑事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去哪了?
調解幫助討要工資也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2007年1月份,南關浴池拖欠劉貞祥工資不給還將其痛打一頓,劉貞祥隨后叫弟弟劉杰幫討個公道說法,職保軍參與了協調。在這起拖欠工資的糾紛中職保軍并沒有組織,策劃,指揮,也沒有參加他人去南關浴池堵門,吵鬧行為,只是到現場進行調解,后經公安干警也到場,并到城關派出所后劉貞祥拿回工資。如果調解該事件也是犯罪行為的話那么公安干警是否也要受到處罰?
別人強迫交易罪法院硬栽贓于職保軍
案件人物王東,徐麥葉(王東之妻)給劉曉梅,謝書相兩家面粉店供應面粉從中獲利7000元之事,職保軍完全不知道更沒有參與,王東,徐麥葉二人的行為顯然與之保軍沒有任何關系,而劉曉梅,謝書相二人也根本不認識職保軍是何許人,為何獲嘉縣法院裁決書上認定職保軍犯強迫交易罪并處以刑罰?別人犯法法院為何要硬栽贓于與此不相干的局外人職保軍呢?
維護集體利益,村委支付賠償款豈能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2012年4月獲嘉縣大酒店發生打架事件后,四街村委認為職保軍等人是因為羅樹燦侵犯了村里的集體利益才發生的沖突,造成了對方傷害,為此村委賠償了被傷害人羅樹燦35200元人民幣,賠償款由村里支付合情合理,此款職保軍沒有侵占,同時該款的兩次支取都是有職保全、賈君二人支取,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款是職保軍占為己有。判決書僅憑職保軍的“口供”,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予以佐證的情況下,認定職保軍構成侵占罪,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
據當地商戶和一些外來生意人介紹,獲嘉縣這起特大涉黑案件在調查取證初期,公安機關曾在縣城各區域調查、收集職保軍等人欺行霸市、收取保護費等信息,但是沒有一家商戶受到過職保軍等人的欺負,甚至很多人都不認識這個人。而幾百名群眾的聯名狀力保的職保軍怎么就成了“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的大惡人了呢?
據涉案人員介紹,公安機關的人讓你說啥你就得說啥,若所回答的問題達不到他們滿意的,輕者張口就罵,重者伸手就打或體罰一蹲就是幾個小時不讓站也不讓坐,一問就是十幾個小時,中間不讓喝水也不讓吃飯直到警方寫啥是啥,只管簽字就行。
“打黑”成了“黑打”
這21人中王東和徐麥葉是夫妻關系,職保軍和職保全是兄弟關系,張繼成和張廣孝是父子關系(張廣孝還未成年),李建莊是一位年過60的心臟病老人,徐海斌一位優秀的共產黨員(入獄8個月后無罪釋放),而有些僅僅是因為打了一個電話或做了一件自己本職工作份內的事的人,就被檢查機關以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起訴至法院。
職保軍、劉杰等人的行為或基于民間瑣事、協調鄰里糾紛、維護集體及個人利益,其中部分事件還為當地群眾津津樂道(幾百名群眾的聯名請求)。不難看出,這些事情都是臨時起意,而非有組織有預謀的實施,所謂的“違法犯罪”活動都有特殊的起因,都是各自獨立的單一事件,相互之間沒有合理的聯系性,就算是“犯罪”,這些“犯罪”也僅僅是數量上的簡單疊加,而不能簡單的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月9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3)新刑三終字第20號,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3項、第227條第3項、第5項之規定:撤銷獲嘉縣人民法院(2012)獲刑初字第263號刑事判決及裁定,案件發回獲嘉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及獲嘉縣人民法院的裁定書(攝影許朝明)
既然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本案進行了終審裁定,為何獲嘉縣人民法院一再拖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2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而職保軍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三個月以內獲嘉縣法院就該重審,新鄉市中級法院發回獲嘉縣法院重審時間已達半年之久,為何遲遲不審?獲嘉縣法院的做法令人不解?法官在裁決問題、認定事實性質時,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法律是限制一切侵害他人利益的準繩;是維護社會公平秩序的準則;是正本清源,蕩滌污泥濁水的清潔劑。法官們只有嚴格執法,才能保證社會的平等、和諧、穩定,才能使正義得到伸張,邪惡得到懲罰。望新鄉市獲嘉縣法院的一些法官,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審理、判決,不要使法律失去了尊嚴;社會失去了公平、公正、平等、和諧與穩定。
獲嘉縣“黑”打的行為,給受害者家屬精神和心靈上都帶來了巨大的無盡的難以撫平的傷害.獲嘉縣法院認定職保軍等人犯黑社會等各項罪名的判決行為,顯然有枉法裁判的嫌疑,希望此案重新審理時,獲嘉縣人民法院不要閉門造車,應深入實地,調查核實真實情況,聽取民意,還事實一個真相!并希望上級有關單位督促有關部門公正執法,相信國家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相信職保軍等人一定會得到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