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以王洪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團伙犯罪案,該團伙的9名犯罪嫌疑人被押上了審判席。王洪國、馬志彬、史公偉3名主犯被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余6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自1999年5月以來,王洪國糾集馬志彬、史公偉等人有組織地進行盜竊、搶劫、綁架、傷害、敲詐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殘害群眾,嚴重危害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1999年10月,王洪國、馬志彬等人竄至濟源市盜走一輛價值4.4萬元的桑塔納轎車,然后駕車綁架了焦作市民李某及其兒子,向李某索要50萬元,在李某被迫交出35萬元后,才將李某父子放回。2000年2月,王洪國、馬志彬、史公偉等人在三門峽市盜走一輛價值9萬余元的轎車,隨后駕車綁架了焦作市民趙某,當場搶走趙身上的2000元現金和價值2858元的手機一部,并向趙某妻子索要50萬元。此后,王洪國、馬志彬、史公偉等又多次盜竊車輛并綁架勒索。1999年5月,3人在作案時開槍致一人輕傷。
法院審理后依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當庭作出判決:以搶劫罪,綁架罪,盜竊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罪等罪名,數罪并罰,判處王洪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處罰金10萬元。以搶劫罪,綁架罪,盜竊罪,盜竊槍支罪,敲詐勒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數罪并罰,判處馬志彬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處罰金20萬元。
以搶劫罪,綁架罪,盜竊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罪等罪名,數罪并罰,判處史公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處罰金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