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西新余黑幫老大
李軍民,綽號“胡子”、“軍民胡子”。2003年間,曾因“犯事”被樟樹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2009年,李軍民頂著貨物運輸公司、紫云閣茶樓等多家公司的董事長頭銜,當選新余市政協委員。
實際上早在2001年,李軍民便開始網羅社會閑散人員及刑釋解教人員,逐漸形成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1年6月29日,李軍民和他的20名手下,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一系列罪名,被訴至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
昨日,新余市中院對李軍民涉黑團伙案作出一審判決,組織頭目李軍民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抽逃出資罪、包庇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死刑。
不讓“外面的人”進菜場
歐陽永根,綽號“歐陽”。根據他向公安機關的供述,2005年,是他跟著李軍民團伙“混天下”的日子。
“那時,他們讓我帶人到菜場去守住賣鴨子的地方,不讓外面的人到這個菜場批發鴨子。只要有外面的人來搶生意,就要把對方趕走。”
“歐陽”只是這個團隊的一名普通成員,他說的“他們”,是他當時的“領導”??李軍民和他手下的“管理層”們。
當時,李軍民團伙通過實施一系列為非作歹的活動,在新余城南的農貿市場非法控制了豬肉定點屠宰、承包菜嘗老鴨批發等領域的經營活動,可謂是稱霸一方。
2005年開始,李軍民承包了城南菜場定點屠宰搞豬肉批發,而同樣在這里經營豬肉專賣的羅某,與其存在競爭關系。李軍民便指使“馬仔”廖慶紅等“帶人去砍”,將羅某整走。
2005年5月24日,在“馬仔”龔紅兵的指使下,歐陽永根帶人持刀到菜場將羅某砍成輕傷甲級。
此后,為了菜場的穩定,新余市原城南警務局社區大隊派民警專門在城南菜場雨潤專賣店執勤守護,羅某夫婦才重回菜場賣肉。
打壓同行“多元化”發展
早在2001年,李軍民開始陸續網羅社會閑散人員及刑釋解教人員,不斷擴充團伙勢力,逐漸形成了以李軍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這期間,李軍民因在樟樹尋釁滋事,他和部分團伙成員被抓捕判刑。服刑期間,李軍民繼續直接或通過家人、團伙成員管理菜場業務。
提前釋放后,李軍民開始涉足采礦、酒吧、茶樓等多種行業,仍然通過暴力、威脅及其他方式在當地“站穩腳跟”。2006年6月,李軍民成立順民物流公司,涉足物流行業。同樣采取暴力威脅的手段,對新余多家物流公司進行打壓。
為此,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曾召集一家物流公司的員工開會,穩定員工情緒,并派民警給公司的貨車押車,司機才能跑車拉貨。
組織有“幫規戒律”
因為有一次在進行違法活動中向樟樹的警方開槍,李軍民團伙開始“名聲在外”,許多人慕名加入。
在該組織中,李軍民一直處于核心地位,是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其下面分別有二層骨干、三層骨干及其他團伙成員。
這個組織人數較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成員層次較分明。李軍民對組織事務擁有最高決定權,該組織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一般都是李軍民直接授意或通過第二層骨干成員傳達違法犯罪意圖,其他團伙成員按照意圖實施。
另外,團伙成員作案后,派人頂罪,不牽出上層人物,再由團伙出錢安撫。團伙成員統一吃住,費用由各團伙骨干負責,對團伙成員有獎懲措施。
這個組織還有一條“鐵律”:下級服從上級,下級對上級指派的任務不問原因。
除此,李軍民還為團伙成員支付在犯罪活動中賠償的醫療費、律師費、逃跑期間的生活費等。
警方繳獲10支槍支
自2001年以來,李軍民通過開辦公司利用合法外衣獲取利益。先后成立和參股的經濟實體有:新余市恒發貿易有限公司、峽江昌榮公司、樟樹金輪公司、順民物流公司等公司。經鑒定,僅順民公司2006年成立至2010年7月,獲利總額達204萬余元。
2009年,李軍民被評為新余市勞模,并當選市政協委員。他開始疏遠團伙骨干廖慶紅、胡亮亮等人。隨后,他與胡亮亮的矛盾加劇。
胡亮亮見此情形,便以保管了槍支相要挾,要求李軍民支付10萬元后還槍,否則,他舉報李軍民。
2009年7月,李軍民向團伙骨干劉凱提供了一支獵槍及11發子彈,并多次催促劉凱去砍胡亮亮。2009年8月10日晚,接到電話的劉凱攜帶獵槍糾集胡某等人將胡亮亮砍死。
案發后,李軍民主動提出向劉凱等人提供5萬元錢潛逃,并叮囑不能牽連到他頭上。2010年10月22日,劉凱攜帶獵槍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因涉嫌敲詐勒索罪,2010年9月16日,李軍民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新余市望城工礦區人民檢察院批捕。
據悉,從2001年至2009年,李軍民團伙涉及有組織的犯罪案件包括故意傷害10起、敲詐勒索1起、尋釁滋事5起、抽逃出資1起、包庇1起,并非法持有多支槍支,公安機關先后已繳獲該組織10支槍支,團伙犯罪行為造成1人死亡,2人重傷,12人輕傷。
首犯李軍民被判處死刑
昨日,新余市中院對李軍民涉黑團伙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一審認為,該組織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在新余多行業經營中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和生活秩序,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被定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一審認定,組織頭目李軍民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抽逃出資罪,包庇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七罪并罰,判處李軍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145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買賣槍支罪等罪名依法分別判處該案其他2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十個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