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6日,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趙鵬杰等13人涉八罪案。該院一審以被告人趙鵬杰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綁架罪、敲詐勒索罪、賭博罪、非法買賣槍支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二十萬元,罰金十萬元。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十萬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罰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鵬杰自幼習武、逞強斗狠,在亳州市譙城區雙溝鎮、淝河鎮及周邊地區惡名遠揚,人稱“趙書記”。2006年9月,被告人趙鵬杰刑滿釋放后,為抖威爭霸,先后網羅一批社會閑散人員,逐漸形成以趙鵬杰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趙玉龍、懷濤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馬記、閆光、張龍、王報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為攫取經濟利益,先后采取開設料廠,實施尋釁滋事、綁架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通過向雙溝等周邊鄉鎮窯廠出售印有“趙鵬杰”和“雙溝西關雙鄲建材批發市場”名字的過路牌子等手段非法斂財,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并將部分違法所得用于支持該組織的活動。2008年年底至2009年間,該組織為向當地窯廠非法出售印有“趙鵬杰”和“雙溝西關雙鄲建材批發市場”字樣的牌子,采取暴力、威脅的手段,多次在雙鄲公路上攔截、打砸不掛其牌子的運磚車輛和毆打隨車人員,迫使窯廠主購買該牌子發放給運磚車輛,對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威懾,干擾、破壞了窯廠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亳州市譙城區雙溝鎮、河南省鄲城縣周邊地區的窯廠生產經營行業已形成重大影響。被告人趙鵬杰等人開設料廠期間,該組織為壟斷當地沙石銷售,還采取暴力手段企圖吞并同業競爭對手,在亳州市譙城區雙溝鎮及河南省鄲城縣周邊地區的沙石銷售行業已形成重大影響。
該組織還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綁架、敲詐勒索、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在雙溝鎮及周邊地區造成重大影響。
被告人趙玉龍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意志以外還單獨實施強奸、敲詐勒索和尋釁滋事犯罪行為。被告人張龍單獨實施尋釁滋事犯罪行為。被告人王報還單獨或伙同他人實施非法拘禁、搶劫、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犯罪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鵬杰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買賣槍支罪、綁架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被告人趙玉龍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奸罪。被告人懷濤、馬記、閆光、張龍、王報等行為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其他被告人分別構成搶劫罪或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賭博罪、傷害罪被告人趙鵬杰、趙玉龍等九人犯數罪,依法應予并罰。被告人趙鵬杰、王報等四人均均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綜上,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和社會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