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銀川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是在《銀川市征地補償安置試行辦法》(銀政發[2002]182號)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完善,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銀川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征收集體土地管理,保障各項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拆遷的安置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集體土地征收及安置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統一征地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組織協調。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轄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 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含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第五條 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按照被征土地的區位確定。具體標準根據國家制定區片綜合地價的有關規定另行發布。
自征地協議簽訂后,農民在被征土地上取土賣土,依據《土地法》有關規定,按實際取土量和土方市場價核算費用,從征地補償費中扣除。
第六條 農民宅基地及莊點內公共用地的補償,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采取貨幣補償方式的,宅基地及莊點內的公共用地的補償按本辦法第五條進行。
(二)采取實物與貨幣相結合的方式補償的,宅基地及莊點內的公共用地不再補償。
第七條 國家及自治區重點工程征地補償標準,按照自治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 拆遷農民住房的,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只對一處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實物補償結合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安置;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屬于補償范圍的房屋以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
凡在 2003年1月1日以后未經批準,違法違章建造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九條 拆遷房屋采取實物補償結合貨幣補償的,按以下規定進行安置:
(一)采取以實物補償(以房還房),被安置在統一建設的居住小區的,以一處宅基地的房屋計算,拆遷房屋面積在 100平方米以內的,根據結構系數按下表進行折算后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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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一等│二等│││
│系數│││││
│房屋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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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混結構│1 │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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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木結構│ 0.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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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結構│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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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結構│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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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 100平方米小于 300平方米的,按面積系數0.6和房屋結構系數進行折算后返還房屋;超過 300平方米的建筑物,超出部分按附表一的標準實行貨幣補償。給予住房安置的,原農民住房的附屬設施(含室內裝修及其它附屬設施如圍墻、地坪、水井、門樓、廁所等)不再進行補償。
(三)經折算后返還房屋總面積不足 100平方米的,其差額部分面積享受政府優惠價格每平方米500元購買,超出 100平方米以上的面積,按市場價購買。
(四)拆遷房屋屬磚混結構或磚木結構的,只對附表一中所例一、二 等進行實物補償,其它等級的房屋均采取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但被拆遷戶只有一處宅基地且房屋結構為土木結構或簡易結構的,可按本條(一)、(二)、(三)款給予實物補償。
(五)征地拆遷范圍內凡不能同時具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的房屋,均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拆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