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善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改善居民住房居住條件,促進經濟平穩增長,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政策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對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落實穩定房地產市場工作責任
1、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認真落實穩定房地產市場工作責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利用稅收等經濟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確保房地產市場穩定。嚴格執行相關優惠政策,進一步優化服務措施和改進監管方式,減輕房地產企業負擔。加強對房地產市場形勢研判,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消化商品房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加大住房公積金支持力度
2、提高貸款額度。將個人購、建房貸款最高限額由30萬元提高到45萬元或者原則上按不低于建筑面積120平方米商品房總價款的80%確定。
3、降低貸款門檻。職工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6個月及以上者,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異地繳存公積金的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證明合并計算。
4、降低首付比例。對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為20%;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還清房貸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
5、延長貸款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由25年延長至30年。遇法定退休年齡的,可延伸至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
6、實行提貸并舉。職工新購買住房,可憑購房合同及首付款發票提取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余額,屬獨生子女家庭的,可同時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余額,提取額度不超過購房合同載明的價款;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還款一年以后,可按年提取公積金還貸。
7、適度放寬提取政策。取消購買60平方米以下住房提取公積金限制,明確職工患八種重大疾病(惡性腫瘤、患慢性腎衰竭、再生障礙性貧血、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取消職工解聘、辭職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申請時間限制,簡化購房提取手續等。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憑無房證明按年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8、實行“商轉公”貸款政策。繳存職工商業住房貸款符合轉成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商轉公”。
9、實行“省內一體化”政策。在本省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購房,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10、降低開發企業貸款保證金比例。對獲得2A以上信用評價或開發資質等級二級以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公積金管理中心減半收取貸款保證金。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1、加大金融機構對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積極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貸款需求。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家庭,又申請貸款購買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借款人償付能力、信用狀況等因素審慎把握并具體確定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水平。
12、加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融資支持。各商業銀行要增加住房開發貸款供應,并向上級行積極爭取開發貸款額度,切實保障普通商品住房開發項目的合理資金需求,進一步提高開發貸款授信審批效率。各商業銀行不得收取除規定利息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資金使用或規模占用費,不得使用以存促貸(存貸掛鉤)的方式進行放貸,不得強制要求抵押當事人對抵押的房地產進行價值評估。
13、推行住房公積金與銀行組合信貸模式。實行最低首付購房,減輕購房者購房壓力。各商業銀行與市住房公積金加大協作力度,出臺相關細則,推行住房公積金與銀行組合貸款的個人住房貸款模式。
四、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14、單位或個人以購買、贈與等形式取得住房的,契稅適用稅率為3%;其他情形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契稅適用稅率為4%。調整后的稅率自2015年6月16日起執行。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稅率征收契稅。實行貨幣安置的,重新購置房屋且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15、對家庭唯一住房認定:一是個人及家庭成員(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住房,本次只購買一套住房;二是個人及家庭成員曾有過住房但目前無住房,本次只購買一套住房;三是個人及家庭成員有非住房但無住房,本次只購買一套住房;四是對住宅小區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宅,可參照普通住宅標準。
五、優化土地供給政策
16、適時調整土地供應總量、結構、布局和時序,合理把握土地供應節奏。科學安排住宅用地的供地比例,重點保障重點工程、民生工程、保障性住房用地,提高商業地產、旅游地產、養老地產等項目供地量。
六、創新征收安置方式
17、鼓勵貨幣化安置。依法依規全面提高中心城區規劃區域內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貨幣安置比例,嚴禁宅基地安置。對于大規模的集中征收安置,在貨幣安置的基礎上,由政府搭建平臺,向現有房地產開發商依法依規進行商品房團購,鼓勵引導被征收人購買商品房。城鎮房屋征收特別是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化安置相結合,鼓勵貨幣化安置,逐步消化商品房庫存。對選擇貨幣補償的,可以按照貨幣補償標準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對采用貨幣化安置的征遷戶,可享受相關稅費減免政策。
18、創新保障性住房房源籌集模式。試點實行保障性住房“以購(租)代建”,購買或租賃符合條件的商品住房作為保障房房源。落實相關優惠政策, 鼓勵民營資本、企業及非營利機構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運營管理。積極探索共有產權住房制度建設,切實解決城鎮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和進城務工人員等群體的住房困難。
七、優化發展環境
19、加大對“小產權”房打擊力度。繼續保持打擊“兩違”的高壓態勢,堅決杜絕“小產權”房建設和交易的不正之風“抬頭”。
20、深化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對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條件;對法律法規及市政府未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一律不再進行前置審批;備案機關能通過征求部門意見解決的,一律不再進行前置審批;除特殊需要并有相關法律依據的外,一律不得設定強制性中介服務和指定中介機構。對確需保留的前置審批及中介服務,要制定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1)取消商品房住房套型結構比例限制。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適應市場變化,在不變更容積率、建筑密度等指標,并滿足停車位等公共配套設施的情況下,作出的結構、戶型調整,規劃部門應及時予以審批。
(2)中心城區以外人員購買商品住房,憑房屋所有權證或在房管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按戶籍政策相關規定,可直接辦理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在購買房所在地落戶;憑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按照教育部門的就近劃片入學需求,可辦理子女入學手續。
(3)對建設單位信譽良好、建設主體工程驗收合格的配建人防工程,在未完成綜合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承諾書,由市人防辦提前出具產權聯系函。
(4)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項目進度在正負零以上,允許做商品房項目的形象廣告宣傳;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后,可根據市場情況自主確定項目開盤售房時間。
21、規范房地產業規費征繳。對房地產開發實行清單式收費。取消沒有法律、政策規定的房地產行業收費,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按下限收取。
22、提高部門服務效能。各相關職能部門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審批效率,簡化并公開辦事程序、收費標準,壓縮辦事時限,優化行政服務環境。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管,深入開展房地產市場整頓和秩序規范工作,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發布制度,提高房地產市場的透明度,努力營造一個公平、有序、規范、透明的市場新環境。建立房地產信息共享平臺,將分散于房地產開發、轉讓、租賃登記備案、權屬登記等管理環節的市場信息整合,同時納入與房市發展相關的土地、規劃、金融等信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實現全程監管、服務。供電、供氣、供水、通信、交通等行業對房地產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要積極主動配合,實施跟蹤服務。
八、防范和處置市場風險
23、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管控。對在建或已預售房地產開發項目出現資金風險的,建立政府、房企、銀行、承建商的合作協調機制。協調金融機構提供融資支持,鼓勵支持有實力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收購,防止出現連鎖反應,保持市場穩定。對經協調確實無法繼續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及時引導購房者依法維護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
24、穩定房地產市場預期。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市場分析監測,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建立市場風險預警機制。房地產開發企業要主動應對市場變化,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市場交易,增強市場信心。新聞媒體要加大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宣傳力度,客觀、公正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正確引導市場預期,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