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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高考招生計劃錄取政策公布,專科本科招生計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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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錄取
43.我市全國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由重慶市教委統一領導,并成立重慶市全國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簡稱重慶市錄取領導小組),負責我市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重慶市教育考試院具體實施招生錄取工作。
44.錄取體制。
各普通高校在渝開展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重慶市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和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學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重慶市教育考試院按高校提出的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由高校根據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錄取規則對進檔考生進行排序,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及所錄取專業,并負責對未錄取考生進行解釋和遺留問題的處理。


重慶市教育考試院負責監督、檢查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完成情況,防止、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錄取工作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有關高校要提高認識、顧全大局、做好準備、積極配合、全力支持,確保網上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
45.劃線原則:
(1)普通文理類,將分文科類、理科類,按考生的總分從高到低排序,綜合考慮并確定文科類、理科類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其中,本科層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綜合4科成績劃線,專科層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3科成績劃線。
(2)高職對口類,將依據高職對口招生文化素質考試和專業綜合考試成績并結合考生規模、招生計劃等,分別劃定各科類、各層次文化素質考試、專業綜合考試的分數線。其中,本科批次的文化素質考試按照語文、數學、外語3科劃線,專科批次的文化素質考試按照語文、數學2科劃線。專業綜合考試按科類分別劃線。
46.投檔原則:
(1)平行志愿的投檔原則為:在分數優先的前提下,按照志愿順序進行投檔,投檔成績(統考成績+附加分)相同情況下,依次比較綜合、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投檔。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在投檔時,平行志愿投檔數按照計劃數乘以調檔比例計算,若遇小數按照進一法取整確定。
(2)順序志愿的投檔原則為:在志愿優先的前提下,按照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投檔,投檔成績(統考成績+附加分)相同考生全部投檔。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學校提出書面報告,經重慶市錄取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方可調整。
(3)軍隊院校招生和國防生招生同分數投檔按相關文件執行。
(4)自主招生投檔時,考生成績,即不含優惠分值的“?考”成績不能低于一本線。
重慶市教育考試院在投檔前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況,在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校根據在我市的招生計劃數,結合生源分布情況,與我市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要求,并在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并負責向社會公布各高校實際招生計劃數和錄取分數線。
47.錄取批次。
普通高校錄取工作分批進行,依次為:
(1)本科提前批批次;
(2)貧困定向本科;
(3)自主招生(包含高校原自主選拔錄取招生、面向農村學生單獨招生和試點學院招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
(4)本科一批批次;
(5)市屬本科一批農村學生專項計劃;
(6)本科一批預科;
(7)本科第二批批次;
(8)本科第二批預科;
(9)高職專科提前批(高職專科層次的公安、空乘、空保、航海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計劃);
(10)高職專科批次;
(11)高職專科預科。
在錄取過程中所有批次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學校,按規定時間通過網上進行二次征集志愿。在渝招生本科層次不進行補錄,市屬高校高職專科層次原則上在新生報到后,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可提出補錄申請,經錄取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進行補錄。
48.各普通高校應嚴格按照重慶市教育考試院提供的考生電子檔案錄取新生。未經投檔以及錄取新生名單未經重慶市錄取領導小組審批,均屬違規招生,其錄取結果無效。
49.未經教育部批準和未在招生章程上公布,各普通高校不得在錄取時限定男女生比例和外語語種以及其他要求。
50.對肢體殘疾(不繼續惡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各普通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1.照顧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錄取時將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分投檔(所有照顧分值只能加入文化成績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時,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項,不得累加):
①在2015年1月1日前,獲得“市級優秀學生”、“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獲獎者”、“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等活動一、二等獎者”、“體育尖子”(按重慶市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規定執行)獎勵的高中畢業生,報考普通文、理科,錄取時可加5分投檔(報考藝術、體育類不加分)(2015年1月1日后獲得的,不享受加分)。同時擁有多項項目證書、榮譽的,分值不累加。
②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報考市屬院校的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及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榮譽稱號的人民警察子女;報考市屬院校的三峽庫區搬遷移民考生(2017年起其不再享受),錄取時可加5分投檔。
③重慶市少數民族聚居地(含自治縣、民族鄉)的少數民族考生;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錄取時可加10分(報考藝術、體育類考生加5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④報考市屬院校的重慶籍農村獨生女,線下5分可視為達線,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2017年起其不再享受)。
(2)高考成績達到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未被錄取的軍人子女,有關高校在征集志愿后仍有剩余計劃時,對符合條件的可予以優先投檔,高等學校應當予以積極支持。
(3)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藝術、體育類采用全投方式的院校除外。
(4)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5)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高職對口類”考生參照執行。高職單招按各高校招生章程規定執行,預科直升、中職直升考生不享受照顧政策。
(6)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7)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定向就業招生可采取單設志愿、單獨投檔,或在政策規定的降分范圍內對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專業、逐分檢索投檔等辦法在批次內進行投檔錄取。對高校批次內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經征集志愿后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轉為非定向就業計劃執行。
(8)貧困專項計劃、市屬本科一批農村學生專項計劃在錄取時經征集志愿后還不能完成計劃,經錄取領導小組同意可以適當降分錄取有志愿的考生。
(9)對線上生源不足的個別高校,如在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經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計劃,可由學校申請,經重慶市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可適當降分錄取有志愿的考生。
十、特殊類型招生
52.高職單獨招生。
高職院校單獨招生工作,按照《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高等職業院校單獨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5〕28號)規定執行。各高校要規范選拔工作流程,加強考試組織、嚴格按計劃錄取、提高報到注冊工作質量,加強學生進校后培養跟蹤,確保單招工作有序開展,為2017年全面實施高職(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奠定基礎。2017年起,統籌實施高職對口招生、高職單獨招生、高職拔尖技能人才免試招生和中高職教育貫通培養項目轉段招生,系統整合考試時間、考試內容和招生錄取方式及規則,逐步建立相對完善的高職(春季)分類考試招生模式。
53.少數民族本科班和預科班招生:
(1)普通高校民族預科班和民族班招生、管理按《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教民廳〔2003〕2號)規定執行。
(2)民族班、中央部委屬及外省屬院校少數民族預科班只能招收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少數民族考生;市屬院校預科班優先招收聚居地少數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計劃時可適當招收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少數民族預科班招收的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少數民族考生,本科可在學校投檔分數線下降80分,專科可降60分。市屬院校招收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可在學校投檔分數線下降60分。民族班可在學校投檔分數線下降40分。投檔時將按考生實際考試成績進行投檔。
54.軍隊(公安)院校招生、國防生招生和士官招生:
(1)軍隊院校招生按照原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教育部、原總政治部《關于嚴格規范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號)執行。
(2)國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原總政治部有關規定以及重慶警備區政治部、重慶市大學中專招生委員會、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于在普通中學開展成都軍區國防生源基地試點工作的通知》(政選字〔2005〕6號)文件執行。
(3)招收定向培養直招士官工作,體檢、面試按《關于做好2015年定向培養直招士官試點工作的通知》(參動〔2015〕10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4)公安現役院校招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關于印發公安現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公政字〔2011〕439號)文件要求執行。
55.普通高校藝術類招生:
(1)普通高校藝術類招生專業考試按《重慶市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重慶市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渝教考發〔2015〕133號)規定執行。
(2)錄取批次和志愿設置
普通高校藝術類錄取批次分為:藝術提前本科批(未作來源計劃院校)、藝術本科批A段、藝術本科批B段、藝術高職專科批。
①未作來源計劃的提前批本科院校志愿,設1個院校志愿和3個專業志愿。
②已作來源計劃的院校志愿分為美術類和其他類。美術類本科A、B段和高職專科批各設三個順序院校志愿,每個院校設三個專業志愿,其它類本科A、B段和高職專科批各設三個順序院校志愿,每個院校設一個專業志愿。
(3)錄取規則:
①報考藝術提前本科批院校的考生,重慶市教育考試院于6月30日前將專業合格的考生電子檔案全部投放給所報院校,學校依據招生章程所確定的原則進行錄取,招生學校須于7月8日前反饋錄取信息。凡是被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其它批次的投檔錄取。未被錄取的考生將按考生填報的其它院校志愿進行投檔。
②凡認定我市藝術專業統測成績的學校,從我市專業統測合格的生源中進行投檔;我市開展專業統測,招生學校單獨進行專業測試的專業,在投檔時按我市專業統測合格生源名單投檔;我市未開展專業統測的專業按招生學校提供的專業成績投檔。
③對按專業成績或文化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的市內高校按比例進行投檔,投檔比例原則上為120%,錄取規則須在投檔前報重慶市教育考試院。其它高校則按文化、專業雙上線全部檔案投放給招生高校,由高校根據招生章程進行錄取,遺留問題由招生學校負責解釋。凡對考生及單科成績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必須在招生章程予以明確并向社會公布,錄取時應書面報重慶市錄取領導小組備案。
④藝術類應用技術本科與藝術本科同批次錄取。對同時報考美術類和藝術其他類的考生,錄取時先投放檔案給美術類再投藝術其他類檔案。凡兼報普通高校志愿的藝術類考生,錄取時先投檔給藝術院校,如藝術院校未錄取,再投檔給普通高校錄取。如只填報藝術本科批志愿,在藝術本科批錄取結束后未被錄取的考生可轉入普通類相應批次參與錄取;如填報了藝術高職專科志愿,須在藝術類錄取全部結束后,未被錄取的方可轉入普通類相應批次參與錄取。
(4)對藝術類專業聯考成績特別優秀者(美術類前八十名;音樂學前十五名;其它類前三名),文化投檔成績低于批次控制分數線10分以內,經院校招生委員會同意,報重慶市錄取領導小組審批后,可破格錄取。
56.普通高校體育類招生:
(1)普通高校體育類專業招生考試按《關于印發〈重慶市普通高等學校體育類招生專業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渝教考發〔2016〕8 號)和《重慶市普通高等學校體育類招生專業考試內容、方法與評分標準》(2012年版)執行。2017年按版新標準執行。
(2)錄取批次。
普通高校體育類錄取批次分為:
①本科第一批(重點本科院校、本科層次的專業體育院校計劃);
②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獨立學院和民辦學院的本科計劃);
③高職專科批(專科、高職院校計劃)。
(3)志愿設置。
普通高校體育類志愿設置為: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各設3個順序院校志愿(各院校設3個專業志愿),高職專科批設4個順序院校志愿(各院校設3個專業志愿)。
(4)錄取規則。
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符合要求,文化考試成績和體育專業考試成績達到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按照考生填報的志愿將考生的檔案全部投放給招生學校,招生學校根據招生章程審錄,由學校決定錄取與否,遺留問題由學校負責解釋。
(5)凡兼報體育類志愿和普通高校志愿的考生,先參加體育類錄取。體育類錄取結束未被錄取的考生,可參加普通高校志愿的錄取。
57.保送生招生。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14〕1號)、《關于做好部分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15〕25號)和重慶市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考發〔2014〕38號)相關規定執行。
58.其他類招生:
(1)體育單招(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按照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體科字〔2015〕176號)和重慶市教育考試院《關于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有關事宜的通知》(渝教考發〔2015〕158號)執行。
(2)招收空軍和民航飛行學員工作按相關文件執行。
(3)預科直升工作按重慶市招委、重慶市教委《重慶市普通高等學校預科直升工作實施辦法》(渝招委發〔2012〕10號)執行。
(4)經教育部批準的普通高等學校自主招收殘障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5)貧困地區定向專項計劃招生工作嚴格按照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實施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通知》(教學〔2012〕2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3號)和《關于做好貧困區縣定向招生專項計劃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招委發〔2012〕15號)執行。自起,按專項計劃錄取的新生,可自行決定入學時是否簽轉戶口,在校學習期間可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申請調整專業。國家貧困地區專項計劃和農村專項計劃報考資格按教育部和我市相關規定執行。
(6)市屬高校農村小學全科教師招生計劃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重慶市教委等部門關于農村小學全科教師培養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府辦發〔2013〕101號)文件執行。市屬本一批農村學生專項計劃招生工作按《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招收農村學生進入市屬高校一本批次專業學習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1號)文件執行。高中貧困畢業生定向培養按《關于做好高中貧困畢業生定向培養招生相關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5號)規定執行。
(7)空中乘務(空中保衛)專業實行全市統一測試,招生院校在考生統測合格及文化成績達到招生院校調檔線基礎上根據招生章程進行錄取。未經統測或統測不合格的考生,任何高校不得錄取到空中乘務、空中保衛專業。
十一、信息公開
59.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切實加強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號)規定要求,重慶市教育考試院、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各中學和各在渝招生院校要對招生考試各環節信息公開。考生特征信息(特別是各種加分信息)必須實行“三級公示”。
60.重慶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類政策、招生計劃、各類照顧政策、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計劃并進行二次征集志愿;負責處理招生考試中的重大違規事件并公布處理結果;提供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填報志愿有關事宜;錄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顧的考生名單、高等學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錄取名單及相關信息等。公示的相關信息保留至底。
61.各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中學負責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區縣(自治縣)、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的相關信息保留至8月底。
62.在渝招生高校應在其網站上公布其招生章程、招生計劃、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和錄取的考生相關信息。公示的相關信息保留至底。
63.重慶市教育考試院、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應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十二、新生入學與復查
64.被高等學校錄取的考生須按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新生入學后,學校要認真進行復查,對有弄虛作假等作弊行為的考生,應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報考地。有關學校和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要認真查處和協助做好善后工作。
65.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匯總后,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20日之內報送重慶市教育考試院。
66.各高校要加強教務、學生、招生等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和管理,防止誤退考生檔案。如發現差誤應在向教育部上報錄取庫前及時處理,否則,造成的遺留問題由招生高校自行負責。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錄取工作結束后,須認真清理核對錄取審批名冊,若名冊沒有收到或有疑問,應及時與重慶市教育考試院聯系,否則不再補辦,遺留問題由高校自行負責。
十三、工作職責
67.各區縣(自治縣)招生委員會負責本轄區的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按國家和我市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認真落實考試招生工作的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對報名、體檢、考試、檔案制作等在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進行監管。負責調查處理本轄區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68.各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為各區縣(自治縣)負責國家教育考試招生的常設機構,要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在當地招委的領導下,在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下,具體承擔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招生日常工作。各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人員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69.在渝招生普通高校應成立由學校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并設立招生辦公室,負責本校的招生工作。
70.各區縣(自治縣)招委、教委(教育局)要切實加強對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積極支持和幫助招生考試機構履行職責,做好招生考試各項工作。要督促中學加強考生誠信教育,按規定真實、準確組建考生檔案及相關材料。
十四、招生經費
71.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地方考試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要加強經費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高校招生經費應由本校事業費列支。招生各項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重慶市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嚴禁亂收費。
十五、組織領導
72.各區縣(自治縣)招委要切實擔負起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責任,周密部署,精心組織,規范實施。要進一步完善宣傳、公安、監察、保密、無線電、工商等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要進一步健全組織機構,嚴格執行招考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確保我市招生考試工作平穩順利地進行。
73.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切實落實分級管理責任制、重大問題報告制、招生過程督查制、違紀舞弊通報制。要建立、完善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制定應急工作預案,建立應急反應機制,進一步增強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74.各區縣(自治縣)招委、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對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員的誠信教育,特別是報名、考試、填報志愿、錄取等主要工作階段的相關人員和考生的誠信教育。考生在報名、采集相關信息和填寫、提交相關材料、相應特征信息的證明材料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
75.各區縣(自治縣)招委、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各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開、有序的招生工作監督機制。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33號令)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厲打擊招生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開、有序地進行。
76.本辦法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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