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社區是社會單元之一,是人民居住生活的地方,社區的建設情況直接關系到居民社區生活的質量,社區活動也一定程度上體現出社區建設的的程度。社區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是社會的細胞。社區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也就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
一、當前社區存在的問題
一是社區工作職責不明。上級政府、街道與社區居委會的關系不清晰,政府依法行政、社區依法自治的職責界定不清楚,社區居委會的責、權、利不配套。
二是社區經濟基礎較差,經費緊張問題比較突出。但在待遇低、經費缺口如此之大的情況下,社區居委會卻擔負著社區內的計劃生育、綜合治理、民政低保、社會就業、公共衛生等大項工作及政府各職能部門臨時安排的如各種普查、統計、普法、醫保、社保、土地、規劃、城建、煙草、酒類專賣、信訪、物價、工青婦兵等初步統計不少于40項的各種行政事務,工作壓力大、難度高。
三是社區共建意識有待加強。有相當部分的單位和部門參與社區共建的熱情不高,對社區共駐共建只停留在“共而不建、只圖形式、不求實效”的地步,對待社區工作“講起來重要,干起來需要,要起錢來就不要”,突出表現就是每年的共建經費需要社區干部多次上門討要,把參與社區建設當成一種負擔。
四是社區服務有待加強。當前的社區服務大多停留在較淺的層面,沒有突破福利服務的范圍,以無償的、短期的、面向弱勢群體的社會救助和福利性服務為主,低償或有償的面向大眾的服務幾乎為零。
二、對策和建議
一是建立上級政府、街道和社區良好的互動工作機制。要進一步理順政府、街道及社區居委會在社區公共管理與服務中的功能及權責關系。或是實行社區公共事務分類管理,真正建立行政工作進社區準入制度,并依照“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通過簽訂協議,購買服務項目管理等方式,拿出部分資金將政府的有關工作委托給社區居委會承擔;有財政專項經費的工作要按一定比例將工作經費補助給社區。或是計生、民政低保、勞動保障、公安等部門派員到社區主抓本部門在社區的有關工作,工作經費由上述部門解決,由社區協助其工作。
二是要完善社區干部保障制度。堅持“用事業留人、用感情留人、用適當待遇留人”的原則,不斷完善激勵機制,落實保障措施,切實提高社區工作者的地位和待遇,增加社區工作對社會人才的吸引力。一是要提高社區工作者的待遇。要努力提高他們的工資福利待遇,將他們的工資報酬拿入財政統籌,使他們在總體收入上高于當地人均收入水平。并可以以事業單位為參照,積極創造條件為社區工作者辦理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同時要在政治上關心他們,對表現突出的社區工作者,要在提拔、晉級、表彰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并在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名額分配上多向他們傾斜,以創造良好的用人環境。二是要做好對社區工作者的監督約束工作,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社區工作實際,制定出一整套有關社區干部聘用、考核、獎懲、辭退等方面的規章制度,逐步使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走向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三是加大對社區經濟扶持力度。一是繼續加大財政扶持力度,改善社區服務條件。財政部門應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對社區建設作重點傾斜。二是發展社區經濟,壯大社區經濟實力。社區要充分利用自己作為城市一部分的有利條件,自辦或聯辦社區有償服務,如家政、社區物業管理、就業中介等經濟實體,使社區在服務中發展,在發展中更好地服務;積極開展招商引資活動,興辦社會企業,增加社區集體收入,壯大社區經濟實力。三是落實優惠政策,扶持社區經濟發展。工商、稅務等職能部門對社區發展集體經濟要積極落實優惠措施,為社區經濟發展提供便利、拓展空間。
四是進一步提升社區服務水平。社區服務是社區建設的主題,是社區建設的生命所在。因此,要把拓展社區服務領域,提升社區服務水平作為豐富社區建設內涵的重要方面來抓。首先要找準社區服務的切入點,從社區居民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入手,針對社區的實際,把解決群眾生活特別是基本生活方面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作為突破口。其次要謀求社區服務的發展點,健全社區服務的各項制度,改善服務手段,進一步完善社區服務的信息化、網絡化,并加強動態管理。同時,要大力推進民主、法制化進程,健全社區重大事項的居民代表會議制度和居民評議社區工作者制度,為居民自治搭建更好的平臺。
篇二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
挑選責任心強的協管員分別在殘聯、計生、信訪、勞動保障、低保等崗位上協助社區工作。社區主任和委員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由居民選舉產生。社區居委會協管員隊伍來源較復雜,有政府部門對社會公開招聘考試來的,有政府部門安置的,更多的是通過各層關系介紹來的,由于渠道不一協管員的素質也參差不齊。
二、工作內容
社區的工作內容一般有基層黨務、計生、勞動保障、低保、綜治、信訪、殘聯、老齡、衛生等,這些工作還有具體內容,其他還有工、青、婦、科技、市民學校等等架子和寫在紙上的工作。另外,社區的工作任務還有很大一塊就是根據需要上街執勤,根據需要參加各個部門召開的各種會議、招聘大會、啟動儀式等等,免得冷常
三、工作經費、財務
社區的經費來源于政府的撥款和黨組織的撥款,經費的使用只公布個大項。
四、矛盾
1、與政府的矛盾
目前社會都很重視私利——個人的或小集團的,基層政府辦事部門也一樣,把很多的自己應該完成的工作壓給社區,但經費卻留給自己,有時還要克扣拖欠社區的工資,而社區成員的進退去留又掌握在基層政府手里,居委會又在政府的羽翼下獲取另外的財富。
2、與居民的矛盾
現實生活中,大部分社會成員為了衣食住行整天忙碌,疲于奔命,處于一種長期不安定或不安全的狀態,連安全的層面都難以實現,難以有對打著居民自治旗號的居委會進行監督的能力。
3、與協管員的矛盾
協管員的地位本身比較尷尬,它是由政府招聘或介紹來的,完成的是政府為居民提供的最基本最基層的公共服務的工作,他們雖從事公務,但性質不是公務員或事業編制,受社區居委會直接領導,但工資由招聘他們的政府部門發放,工作考勤好壞等由居委會向上面報告。協管員在節假日加班,從來沒有享受過加班工資。
4、工作上的矛盾
工作上的矛盾僅舉一例即為居民出具各種證明。居委會日常工作中常有居民要求出具各種證明,一般有獨生子女證明、居住證明、婚姻關系、親屬關系證明等。這些證明都是居民在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事項時要求提供的。這些證明所要辦的事項或多或少會與物質利益有關,拿到獨子證明就可以享受工資補貼,拿到身份證丟失證明就不用在公安機關交錢辦理丟失廣告,婚姻親屬關系證明就能在公證部門辦理一些公證事項。還有,錯了怎么辦?這些證明本身都是各個機關在進行行為前必須進行的工作,是他們做出行為的依據,行政機關等作為有完全行為能力和權力能力的法人,工作人員年富力強、文化程度高、政策水平高,即有法定的權力,又能夠承擔責任,為甚不去做呢?證明萬一錯了,誰來承擔責任?是不是會說:我們是依據社區出具的證明作出的行為。把自己退得一干二凈?而社區這個組織是法人嗎?有財產嗎?能賠償嗎?也暴露出這些機關的無能、懶惰。
五、一點建議
社區目前有兩種性質的工作,一是居民自治,而是政府為居民提供的最基本最基層的公共服務,兩種工作的性質、內容、服務、管理方式皆大有不同。應將為居民提供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工作與居民自治范圍內的事情分開,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在行政區劃內是統一的,而居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務根據不同社區的條件不同必定是多樣的,居民自治范圍內的事物比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事物更復雜和多樣,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其內涵和外延都會越來越豐富,覆蓋居民的衣、食、注行、用、教育、娛樂各方面,比如為降低物價組織居民開展合作消費,監督督促物業企業、業主委員會降低電價水價,將公共領域內的收益用于全體居民,組織居民學習,調解民間矛盾等等等等,這些更需要居委會成員具有較高的道德品質、奉獻精神、還必須有相應的文化素質,比對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工作人員要求高的多。根據不同的性質和工作,給與提供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工作人員以正常身份和待遇,給居委會自治組織成員以相應待遇。待遇要向一線工作人員和知識傾斜,不能向權力和官位傾斜。
(1)、社區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解決思路(兩篇)
(2)、社區工作者醫保收繳工作述職報告(五篇)
(3)、2022年社區黨支部發展黨員工作總結(三篇)
(4)、社區普法教育宣傳活動工作總結(五篇)
(5)、社區老干部四就近服務工作總結(兩篇)
(6)、社區清廉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精選兩篇)
(7)、社區黨風清廉建設工作總結范文(四篇)
(8)、社區居委會開展雙擁工作計劃(通用三篇)
(9)、社區工作者疫情防控個人先進事跡(三篇)
(10)、社區黨建工作總結及下一步工作安排(三篇)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匯集各方面的經驗、智慧、知識,人微言輕也好,位高權重也好,位卑未敢忘憂國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