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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制度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兩篇)

思而思學網

篇一

“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都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實行“三重一大”制度是貫徹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內容,是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體現,是加強領導班子監督的重要途徑,對加強黨內民主與監督,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增強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對當前“三重一大”制度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進行了分析,并提出相應對策建議。

一、“三重一大”制度落實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在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具體表現在:

(一)對制度內涵的理解不深入。有些單位對實行“三重一大”事項議事決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不少人將“三重一大”制度簡單理解為一種單純的集體決策行為,即將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建設和大額資金使用交歸集體討論,而沒有認識到“三重一大”制度更深層次的意義在于增強決策的民主性、公開性、科學性、制度性,在于規范權力運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是反腐倡廉的重要舉措,是筑牢反腐防線的重要保障。

(二)對具體事項的界定不清晰。有些單位領導班子對于哪些具體事項屬于“三重一大”范疇還不能準確區分到位,對需要集體決策的內容、范圍、權限、項目安排、資金的性質和數量以及重要崗位的界定等不夠明確和清楚。因此,落實“三重一大”制度規定的會議成效也將打“折扣”。一些可以不上會研究由個人決定的事情卻上了會,擠占決策層的時間精力,降低了決策效率,也為推卸責任提供了借口。

(三)出臺制度內容的操作性不高。一是部分單位對“三重一大”制度內容只做了原則性、概括性、粗線條界定,細化、量化不夠,“三重一大”事項范圍不明確。二是個別單位對決策形式、程序、規則以及決議的方式執行不嚴,議事規程的設計缺乏規范性文件作為指導,導致操作過程中隨意性、盲目性較大。三是在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過程中,鄉鎮站在全鎮的角度制定了相應的意見和辦法,同時也需要各村級組織結合本村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標準和細則,但實際調查卻發現,村級組織制定的“三重一大”相關規章制度基本是照抄、照搬上一級規章制度,缺少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本級實施規范,使制度成了“說在嘴上,寫在紙上,掛在墻上”的形式化制度。

(四)議題事項的透明度不夠。有些上會研究的“三重一大”議題僅局限于決策環節,決策是否執行、如何執行、執行效果等情況,很少在事后對決策執行的情況在會上進行反饋和通報。此外,一些“三重一大”事項在決策執行過程中會發生調整變更現象,而調整變更的集體決策過程往往容易被忽視或漠視,從而導致集體決策的要求未能貫穿“三重一大”事項的始終。例如:某村停車場經營權的發包,最初村委會嚴格能夠按照“四議兩公開”要求實施公開招投標,后因停車場基礎設施不夠完善,承包商以要完善相關基礎設施為由向村委會提出增加承包年限,村委會干部在未經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的情況下擅自作出決定,導致群眾反映強烈。

(五)對制度執行的力度待提升。此問題在村一級的體現較為明顯。從近年來的信訪問題來看,在農村“三資”管理方面,特別是在資產、資源處置方面尤為突出,映射出部分村在執行“三重一大”制度方面不夠嚴謹、不夠深入,同時也體現部分村干部存在私心,為了個人利益不按制度辦事的行為。例如:某村為解決辦公場所隔熱問題需在樓頂加蓋隔熱設施,涉及“大額資金使用”問題,但村委開幾個干部會議就決定實施了,沒有執行好“三重一大”制度和“四議兩公開”要求,導致群眾意見大。

(六)對制度落實的監督待加強。一是部分單位在決策實施過程中沒有委派有關部門進行監督,導致實施過程的監督不到位。二是群眾對“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結果的認可程度是決策效果的重要評審依據,群眾監督也是“三重一大”制度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然而多數群眾除與自身利益切實相關的事項外,對參與“三重一大”決策監督的積極性不高,很少參與。

二、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分析

綜合分析,以上所出現的問題的原因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策宣傳不到位導致對制度理解不透徹。中央、省、市、縣均有一系列對于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相關政策和文件,各單位也制定了相應的實施方案和規章制度,但由于宣傳方式、宣傳力度、廣度及深度等原因,仍有不少群眾甚至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鎮村干部對“三重一大”相關政策是只識其名、不知其意,對政策尚且一知半解,更不用說在參與監督方面可以發揮多大作用。

(二)思想認識不到位導致制度執行難。“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既然成為了寫在紙上,形成文件的東西,就要自上而下地堅決執行,而不能只停留在口頭上。但在實踐中,由于領導班子及干部思想認識不到位從而導致決策缺項,缺少環節等問題。另一方面,一些單位的副職認為決策是主要領導的事情,和自己無關,在參與決策時怕發表意見會使主要領導對自己有看法,怕承擔責任,于是就可能出現“跟著舉手”的情況,使決策的科學性、正確性得不到保證,制度的執行也打了折扣。

(三)出臺制度未結合實際導致操作性降低。一是個別機關單位未吃透“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未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制度,只是簡單的將上級制度“生搬硬套”,導致操作性不強。二是村級組織多數工作是在鎮級指導下完成,導致一些村在執行本級“三重一大”制度時也按照固化的鎮級指揮、村級辦事思維開展,沒有充分發揮本地村干部更熟悉本村實際的主觀能動性,未能將差異化融入到本村“三重一大”體系,細化成符合本村實際的運行機制,導致“三重一大”制度到了村級操作性有所降低。

(四)決策運行透明度不高導致監督難。一是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哪些必須公開,在什么范圍公開,以何種形式公開,決策實施如何公開等沒有很具體、詳細的制度規定,導致群眾難以監督。二是鄉鎮紀委由于人、財、物等各個方面受同級黨委、政府的制約,在對本地本部門落實“三重一大”制度方面的監督作用也大打折扣。

(五)群眾文化素質不高導致參與度不高。文化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對政策理解的深淺,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文化素質較高的青壯年大多外出務工,留守在家的多以文化素質相對不高的老人、兒童為主,留守人員文化層次低也是導致群眾參與監督積極性不高的重要原因。

三、對策建議

針對當前“三重一大”制度貫徹落實中存在的問題,逼著認為,應從以下五個方面入手予以破解:

(一)加強宣傳教育。一是要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教育。通過組織中心組學習、座談交流等形式,提高領導班子成員集體決策意識,對“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堅持事先調查論證、會上集體討論、黨政正職末位表態等規定。二是要加強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經常性的開展正面示范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及時通報典型案例,增強領導干部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三是要加大對“三重一大”制度的學習宣傳。通過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專項培訓等方式分析和解讀“三重一大”制度的相關政策,使領導干部深入領會“三重一大”主要精神,切實提高對“三重一大”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各單位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二)完善制度內容。一是要細化具體內容。要求各單位(包括村一級)要結合單位實際和發展要求,補充和完善現行“三重一大”制度上的疏漏和不足,細化“三重一大”制度的具體程序和操作流程,既要有實體性問題,也要包括程序性問題,將籠統的制度進一步細化為可操作的制度,對集體討論的方式、步驟、議程、時限等要細化、量化.既保證決策權力受到制約,又保護和調動決策者的工作積極性,兼顧民主和效率。二是要嚴格決策程序。要完善集體決策醞釀、決策形成和決策執行程序。在決策醞釀環節,由職能科室或某位領導提出議題,進行可行性研究、評估和考察,提出或制定可行性方案,經決策咨詢、領導溝通、會前告知等程序,最后開會集體決策。形成決策時,領導班子成員應對決策事項逐個明確表態及說明理由,并形成會議記錄。經集體決策后,由領導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不得擅自改變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領導班子重新作出決策。

(三)健全糾錯機制。一是要進一步完善糾正決策失誤的工作機制。決策實施過程中,如果外部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由于決策本身的失誤,原定決策方案已明顯脫離實際,甚至危及決策目標的實現時,就必須對原有方案進行根本性的修正。方案的執行者要將信息及時進行反饋,決策人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形成再決策、再執行的循環過程,不斷糾偏糾錯,拾遺補缺,形成完整的程序鏈,確保決策的正確性與科學性,削減風險,彌補損失。二是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機制。在決策出現失誤時,要能找到責任人員。要明確決策失誤者所應承擔的責任及處罰措施,通過對主要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及警示教育作用促使決策人員提高思想認識,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工作方法,在后續的決策中減少失誤。對于發現決策失誤仍不及時糾正的,要嚴厲追究當事人責任。

(四)強化監督檢查。一是要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監督作用。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作為“三重一大”制度落實的監督主體,要把督促檢查“三重一大”制度落實情況作為考核班子、干部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通過年度考核等途徑,不斷深化對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監督檢查。審計、財務等部門,也要以“積極參與,源頭控制”為工作思路,做好對“三重一大”事項制度落實的全過程監督。二是要加強信息公開,實行“陽光操作”。把公開貫穿于“三重一大”決策全過程,對決策事項、決策依據以及決策結果都要公開,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切實保障群眾參與監督的知情權,并將群眾滿意度作為決策的重要評審依據。

(五)嚴肅追究問責。一是要加大查辦案件力度,堅決懲處“三重一大”決策過程中的腐敗現象。對于領導班子中,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并造成嚴重損失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二是要堅持“一案雙查”。領導班子決策上涉嫌違紀違法的,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還要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的責任。

篇二

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簡稱“三重一大”制度。“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2005年,《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發〔2005〕3號)第六款第十三條提出:加強對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要認真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民主集中制及領導班子議事規則落實情況,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2015年,《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對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三重一大”等事項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在日常工作實踐中,“三重一大”往往被作為派駐監督和巡察監督的一個重點和切入點,也是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體現,是加強和改進對黨政一把手管理和監督的重要手段,也是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掌握駐在部門和綜合監督部門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迪慶州紀委駐州委組織部紀檢組并深入部分州直部門“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現狀開展了調研。在調研過程中,堅持問題導向,重在找問題、查原因、提對策上下功夫。現就調研情況并結合日常監督工作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現狀進行總結分析,并針對如何提高“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力提出自己粗淺的認識。

一、“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分析

“三重一大”制度實施以來,通過宣傳教育、建章立制、派駐監督和巡察監督的共同發力下,各級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日益規范有序,集體決策意識、權力主體接受監督的自覺性有明顯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和合規性不斷提升,對規范和制約“一把手”的權力運行,預防和遏制腐敗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具體實踐過程中,“三重一大”議事決策程序規范、決策制度的強制性、決策執行的追責力、紀檢監察人員的監督能力等方面依然存在比較突出的問題。

(一)議事決策制度機制缺乏剛性約束

一是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有差距。主要體現在當部門遇到一些突發事件,需要緊急作出處理的決策事項時,個別部門一把手違規作出決策,個人說了算,存在極大的決策風險。同時,相關決策制度機制未落實到位。如,2018年,云南省紀委監委出臺《關于對公職人員履職盡責情況加強監督的意見(試行)》,著重加強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履職盡責中存在的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問題。《意見》下發后,引起普遍關注,在全州各級各部門都掀起了學習宣傳《意見》的熱潮。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執行落實力度不夠,對部門公職人員履職的規范作用尚未完全得到體現。二是部門制定制度和議事規則的過程中,照抄照搬的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的少,制度條款原則性多,缺少詳細的內容、具體標準、執行力度和督促落實的具體措施。導致各項制度操作性不強,執行起來有難度,甚至很多制度僅僅“說在嘴上、寫在紙上、掛在墻上”,無法落實到具體工作當中,成為裝扮門面、應付檢查的擺設。有的部門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議事決策機制,制度建設滯后,議事決策無章可循。

(二)議事決策程序規范性和嚴謹性不夠

根據“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相關規定,部門在執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時,須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策。重大決策應當在會前調研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對上會提交討論決策的事項嚴格把關,充分論證;會中充分討論,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防止臨時動議和隨意盲目決策,做到事權明確、邊界清晰。但在實踐中,還存在“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會前準備醞釀不充分,提交議事決策程序簡化等問題。“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決策前普遍缺乏調研論證,通常按“科室提出—分管領導把關—集體決策”的程序進行提交,“個別醞釀”的要求尚未得到體現。參與決策的領導班子成員往往在討論時才知曉決策事項的具體內容,甚至有的部門存在臨時提交、議題不成熟提交的情況,使決策事項議而不深,集體決策程序成了走過場,決策的科學性和正確性得不到保證,“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也大打了折扣。

(三)對決策執行情況缺乏有效的監督和追責措施

當前,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監督著力點偏重于對權力運行的決策環節,對會議所作出的決策是否執行、如何執行、執行效果等情況,缺乏監督意識和有效的監督措施,由此便出現幾方面的問題:一是部分“三重一大”決策執行不到位,部門工作推進不力。二是只有分管領導才掌握決策的執行情況,其他班子成員甚至主要領導不了解決策的執行情況,影響了領導班子對工作的整體把握。三是由于特定條件的變化以及由于決策前期調研論證不到位等因素,致使部分決策作出后在執行的過程中需要作出調整,而這種臨時性的調整往往由分管領導作出,而未提交會議進行集體討論,出現決策決定和決策執行脫節的現象。

(四)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方式單一,監督縱深度不夠

紀檢組派駐以后,對部門“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監督力度進一步加強,但依然存在監督縱深度不夠,監督措施不力等問題。監督的內容方面,重視會議決策監督,對決策前的調研論證和決策后執行情況的監督不夠;決策監督的過程中偏重程序性和合法合規性的監督,而對決策政治性和社會性的監督重視不夠。監督措施方面,主要以參加或列席駐在部門和監督部門領導班子會議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的其他會議為抓手進行監督,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措施,監督實效性體現不夠。

二、存在原因分析

綜合分析當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過程中的存在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內容的不確定性

在《中國共產黨黨組條例》中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中,僅僅提到“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對“三重一大”的范圍、內容沒有明確界定,具體到不同的單位和部門,由于其性質、規模、體制、職能、文化方面等存在較大差異,列為“三重一大”范圍的事項必然有所不同,導致部門對需要集體決策的內容、范圍、權限、項目安排、資金的性質和數量以及重要崗位的界定等不夠明確和清楚。一方面,導致了一些可以由領導或責任科室決定的事項卻提交會議討論決策,降低了決策效率,集體決策程序成為部分領導干部不擔責、推脫責任的“擋箭牌”;另一方面,也導致了該提交會議集體決策的事項卻不提交集體討論決策,而由個人決定代替集體決策,成為部分領導干部規避 “三重一大”事項走集體決策程序,在一些重大事項的決定上形成“暗箱操作”的制度漏洞。

(二)決策制度規定的不完整性

現階段,對“三重一大”制度的規定僅限于對決策階段即會議研究階段的規定,而對決策事項的提出和論證以及決策后的執行和監督實施、責任追究等缺少相關配套制度,更多則以黨內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議事規則”等形式進行規范,缺乏具有更高效力的黨內法規的調整和規范以及對違規責任追究的明確規定。對紀檢監察部門“三重一大”的監督職能,更多是從對決策程序的監督層面進行規定,而對會議決策前和會議決策后的監督則缺少制度保障,尚未形成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

(三)領導干部思想認識不到位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推進領導班子民主決策的重要實現形式,也是發展黨內民主的基礎,實現主體是各級領導班子成員。領導干部的思想認識的高度是決定“三重一大”制度能否執行到位的關鍵因素。目前狀況來看,各級領導干部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內涵的認識和把握都有極大的提升,但仍有少數領導干部對此思想認識不到位、對“三重一大”的內涵認識不清、對決策程序不明、紀律意識淡薄,這種情況在鄉(鎮)更為突出。

(四)紀檢監察干部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監督的能力素質仍有差距

紀檢監察工作既有著很強的專業性和獨立性,從履行監督職能的角度講,又是一項涉及業務比較綜合和廣泛的工作,客觀上要求紀檢監察干部有更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就目前來看,紀檢監察干部能力素質與全面從嚴治黨的形勢要求還是有較大的差距。一是從以往紀檢監察機關的進人渠道來看,立足于執紀、辦案的工作特殊性,對人才的需求更多是從法律、管理等方面考慮,而缺少經濟、金融等綜合領域的專業人才。在開展日常監督和巡察過程中,往往需要借助其他部門的力量來進行。而這種暫時的抽調人員則因缺乏紀檢監察的工作經驗和知識,缺少相應的崗位鍛煉,而導致監督和巡察的方向性和準確性難以得到保障。二是從派駐監督的特殊性來看,派駐機構往往被稱為“貼身監督”,發揮著紀檢監察機關對駐在部門的監督“探頭”作用。派駐監督的作用要得到充分發揮,派駐機構工作隊伍能力素質是關鍵。但就從目前的情況看,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派駐機構工作人員對監督部門行業知識和相關政策規定掌握不透,在開展派駐監督過程中,往往只能對自己熟悉的領域進行深入監督,而對自己不熟悉的“三重一大”事項的監督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派駐機構工作人員對法律法規和黨紀黨規的系統掌握程度不夠、認識模糊,不能理直氣壯地對監督事項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定性,缺乏監督的“底氣”。

三、 提高“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力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不斷提高思想認識

進一步加大對《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組條例》的學習宣傳力度,通過正面教育激勵和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讓每一個領導干部牢固樹立紀律和規矩意識,提高自身履職能力和水平。同時要加大對“三重一大”制度的學習宣傳,采取有效措施分析和解讀“三重一大”制度的相關政策,使各級領導干部深入領會“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精神實質,切實提高對“三重一大”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二)建立健全機制,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以細化 “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建立分項決策程序、完善內部監管措施為重點,不斷建立健全決策制度和實施辦法,逐步形成決策程序規范、議事規則嚴密、監管措施有力、相對統一規范的制度體系,確保各級領導班子議事有規則、決策有依據,規范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人的決策權限、決策內容及決策程序,確保權力沿著民主、公開、規范的軌道正常運行。特別應在“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相關配套制度予以明確和細化,并對違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執行不力以及“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執行中出現不良后果等問題制定具體的追責辦法。

(三)加大對決策事項執行情況的監督力度

要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落實情況進行跟蹤落實,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加強對決策事項的日常跟蹤監督和定期檢查通報。進一步暢通干部群眾參與對“三重一大”事項實施情況監督的渠道,充分發揮干部群眾社會監督的重要作用,集體決策作出后,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派駐紀檢組應加強對駐在部門和綜合監督部門“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督促檢查力度,力促每一件決策事項落到實處。

(四)紀檢監察干部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監督能力和水平

紀檢監察工作是一項原則性、專業性和政策性較強的工作,特別作為派駐紀檢組來說,不僅需要有堅定的黨性原則,還需要有系統豐富的政策法律知識;不僅需要掌握紀檢監察的業務知識,同時要掌握所監督部門的業務知識。這就需要派駐紀檢組工作人員通過學習來不斷提高履職能力和水平,增強善于監督的“底氣”,切實解決“不會監督”的問題。一要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同志關于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論述,進一步認清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面臨的形勢任務,切實增強維護黨章黨規黨紀權威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二要深入學習和熟練掌握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的業務知識,提高監督和辦案水平。三要學習駐在部門的相關業務知識,深入了解監督單位的行業特點,不斷提高發現問題和處置問題的能力。

(五)建立對紀檢監察干部的容錯糾錯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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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辦公廳出臺《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對建立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擔當新作為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此背景下,應針對紀檢監察機關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對紀檢監察干部的容錯糾錯機制以及保護性免責措施,以約束、激勵和保護并重的制度保障,為敢于擔當、敢于作為的紀檢監察干部撐腰鼓勁,增強監督執紀的“硬氣”,解決目前紀檢監察干部隊伍中不敢干事、不會干事等問題。特別是派駐機構作為紀檢監察機關的“一線隊伍”,直面監督部門履行監督執紀的職能職責,履職風險高,思想顧慮大,急需制度機制的建立健全予以相應的履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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