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救援預案管理制度具體內容 篇1
1、學校必須制訂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特大安全事故包括火災、地震、洪訊水災等。
2、學校對學生集體外出,大型活動,如春游、運動會等都要制訂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
3、學校對危險物品的監控也要制定相關的應急救護預案。
4、各預案的制定要依據相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實際情況,做到責任明確,具體有效,要公示,要送屬地公安消防、安監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5、要召開有關應急救援預案相關人員專題會議,各應急救援預案要據實情一年至少演習一次。
6、預案主要內容:
(1)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和職責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救援行動組、疏散引導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善后工作組和事故調查組。
(2)應急救援程序
①核準災情報警;
②啟動應急救援組織救災;
③引導疏散人員安全自救逃生,防止事故擴大。
應急救援預案管理制度具體內容 篇2
第一條工區在重大危險源評價后制定,有發生下列事故或事件的風險時,必須制定應急預案:
1.觸電、火災及爆炸;
2.地震、洪水、臺風、泥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
3.施工中挖斷水管、熱能管道、電纜等市政、鐵路設施;
4.鐵路營業線施工;
5.坍塌、倒塌、高墜事故;
6.急性作業中毒、食物中毒、泄漏污染事故;
7.水上作業淹溺事故等。
第二條應急預案應覆蓋事故發生后應急救援各階段的計劃,即預案的啟動、應急、救援、事后監測與處置等各階段。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應急預案適用范圍;
2.事故可能發生地點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3.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其組成單位、組成人員、職責分工;
4.事故報告程序、方式和內容;
5.發現事故征兆或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的行動和措施;
6.事故應急救援(包括事故傷員救治)資源信息,包括隊伍、裝備、物資、專家等有關信息情況;
7.事故報告及應急救援有關具體通信聯系方式;
8.相關保障措施;
9.與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關系;
10.應急預案管理措施和要求。
第三條根據實際情況,由工區經理組織、工區安全部門牽頭,按事故的性質、類型、影響范圍、嚴重后果等分等級地制訂相應的預案。為使預案更有針對性和能迅速應用,一般要制訂出不同類型的應急預案,一個項目的不同類型的應急預案要形成統一整體,救援力量要統籌安排。
第四條工區應急預案要根據現場實際制訂,使預案便于操作。工區編制的應急預案必須上報工區項目部備案,工區項目部在各工區預案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全線突發事故(事件)點和內外部救援力量分布情況,編制綜合性預案,做為工區預案的支撐和保障,兩級應急救援組織應職責明確,通力協作。
第五條兩級預案由工區項目部、工區分管安全副指揮或安全總監組織定期演練,由編制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檢查和修正,保存相關記錄。
第六條應急救援隊伍要由安全部門組織進行專業培訓考核,要有培訓記錄和檔案。應急救援人員要通過考核證實確能勝任所擔負的應急任務后,才能上崗。
第七條各應急救援專職隊平時就要組建落實并配有相應器材。應急救援的器材工區分管安全副經理組織進行定期檢查(也可納入定期安全生產檢查內容),保證設備性能完好。
第八條應急預案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所規定和明確組織、程序、資源、措施等應當具有針對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滿足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需要。應急預案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適用范圍、條件,有關應急資源情況,以及與相關預案銜接關系等發生變化時,或發現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九條涉及城市公用事業、道路交通、火災、鐵路、民航、水上交通、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種設備、電網安全等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依據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抄報地方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應急救援預案管理制度具體內容 篇3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特制定本預案。本預案制定日起開始實施執行。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方針
認真貫徹積極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責任重于泰山,制定預案首先以自救為主、求救為輔,統一指揮,分工負責;優先保護人和優先保護大多數人,優先保護貴重財物。杜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落實分工負責責任人的具體職責,創建提高文明建筑隊伍的整體素質,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到實處。
二、可能發生事故的.缺點和影響
1、塔式起重機應有專職司機,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并應由專職指揮持證上崗。
2、起重臂和吊起的生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
3、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
4、鋼筋、型鋼、管材等細長和多根物體必須捆扎牢靠,多點起吊。
5、多孔板、積灰斗、手推反斗車不用四點吊或大模板不用卸甲不準吊。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不準雙拼吊。
6、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吊磚必須使用磚籠,并放堆整齊。
7、樓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8、埋入地面的板樁、井點管等以及粘連、附著的物體不準吊。
9、多機作業,應保證所吊重物距離不小于三公尺。
10、六級以上強風時不準吊。
11、斜拉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荷載不準吊。
12、無市發塔吊準用證的不準使用。
13、夜間作業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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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工作前應按設備的操作規程進行使用前的檢查,有故障應立即停用。
15、工作休息或下班時,不得將重懸掛在空中。
16、遇有臺風警報,應將起重機用四根纜風繩拉住塔身上部。
17、塔吊應按保養規定進行及時的保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