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入戶人須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須是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包括:
(1)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
(2)合伙企業的一名合伙事務執行人;
(3)公司制的私營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2.申請人在京開辦的企業要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申請在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登記常住戶口的,須具備:
①連續3年擔任該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②戶口遷入地有本人所有權的卓;
③企業連續3年每年納稅8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近三年納稅達30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④企業職工中的本市人員連續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達到職工總數的90%以上;
⑤沒有犯罪記錄且未被公安、司法機關偵查、通緝的。
(2)申請人申請在城八區以外的區(縣)登記常住戶口的,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連續3年擔任該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②戶口遷入地有本人所有權的卓;
③企業連續3年每年納稅在4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近三年納稅達15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④企業職工中的本市人員連續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達到職工總數的50%以上;
⑤沒有犯罪記錄且未被公安、司法機關偵查、通緝的。
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辦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登記。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購房所在地區(縣)公安分(縣)局申請,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
3.申請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權證;
4.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情況證明和納稅的稅票;
5.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職工中本市人員就業情況的證明;
6.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該企業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情況的證明和入戶申請人連續三年擔任該私營企業負責人、合伙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的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的證明;
7.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的戶籍證明;
8.申請人、配偶及子女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9.結婚證;
10.獨生子女證;
11.申請人及配偶為外省市居民戶口的,須提供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12.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沒有違法記錄的證明;
13.申請人為合伙企業的一名合伙事務執行人,須提供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或資產評估報告,其他合伙人放棄辦理進京戶口的聲明;
14.其他證件證明。
根據關于外地來京投資開辦私營企業人員辦理北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京政辦發[2001]73號)第八條的規定,在城八區以外地區落戶的申請人,從戶口遷入之日起,5年內不辦理市內遷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市內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