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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師范大學招生簡章招生專業人數及錄取結果查詢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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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師范大學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校名全稱:首都師范大學,上級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三條 首都師范大學是教育部和北京市省部共建、北京市屬重點大學;為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培養包括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內的各類高級專門人才,對合格本科畢業生頒發學校名稱為“首都師范大學”的普通本科學歷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辦學地點: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105號)、北一區、北二區、東一區、東二區、良鄉校區

第五條 學校網址:www.cnu.edu.cn;本科招生網:bkzs.cnu.edu.cn;

咨詢電話:010-68902995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八條 學校招生就業處招生辦公室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實施機構,負責處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學校紀委、監察室作為招生監察機構,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要求,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并結合學校近年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源計劃落實情況,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2017年各專業分省招生計劃詳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院編印的《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和計劃》。

第十一條 在京招生的“雙培計劃”、“外培計劃”、“農村專項計劃”、“鄉村教師支持計劃”,依據北京市相關政策和我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藝術類分省計劃根據各專業合格生源情況下達。對于合格生源不充足的省份,音樂學、錄音藝術、舞蹈學、美術學類、設計學類計劃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為“零”,但錄取時,計劃數視考生填報而定。

第四章 錄取

第十三條 招生錄取規則

1.我校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數量和調檔分數線,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當地同類招生計劃數105%以內。錄取時,我校將根據生源狀況在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適量調整招生計劃。

2.錄取時,進檔考生以高考實考分和專業志愿為錄取依據,采取分數優先的方法確定專業,不設專業級差。在實考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在政策性加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相關科目成績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和文科綜合,理科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和理科綜合。

3.對達到我校最低錄取分數線但未進入專業志愿、且愿意服從所有專業調劑的考生進行調劑錄取。專業調劑原則:學校根據考生分數從高到低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取額滿。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全部是非師范專業者,只在非師范專業范圍內調劑;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中有師范專業者,則在師范和非師范兩類專業范圍內調劑。

4.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

5.對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檔的考生,我校認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項加分,但原則上最高不超過20分。投檔后,我校按照考生實考分數進行錄取。

6.在內蒙古自治區,我校采取專業志愿清的錄取原則。

7.在江蘇省,我校對進檔的考生采取“先分數后等級”方式錄取,選測等級要求為AB。

8.與我校簽訂了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協議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以及我校有關規定錄取。

9.藝術類專業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專業提前錄取。我校在文理兼招的招生省份和招生專業,文理同等對待,統一錄取。2017年凡組織了藝術類專業統考的省市,考生必須參加該省統考且取得合格證,方可按我校錄取規則錄取。具體情況依據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招生考試有關文件執行。

10.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藝術類專業只錄取參加我校組織的藝術類專業考試并合格的考生。根據考生文化課、專業考試成績以及政審、體檢情況全面考核,按照分省計劃原則上錄取第一志愿考生。安排專業時考慮志愿順序和相關科目成績。

11.報考美術學院各專業的考生,在高考成績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本科最低控制線的前提下,專業校考合格考生按照專業校考成績(按考生所在省文化課滿分折合后再計算)占40%,高考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占60%,兩項相加計算綜合分(綜合分=校考分數×高考滿分÷200×40%+高考分數×60%),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外語成績不得低于50分(滿分150分)。

12.音樂學院各專業錄取辦法:

在高考成績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本科最低控制線且專業校考合格的考生:

①音樂學專業:按照專業校考成績(按考生所在省文化課滿分折合后再計算)占50%,高考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占50%,兩項相加計算綜合分(綜合分=校考分數×高考滿分÷100×50%+高考分數×50%),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②舞蹈學專業:按照專業校考分數由高到低擇優錄取。

③錄音藝術專業:按照專業校考成績(按考生所在省文化課滿分折合后再計算)占50%,高考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占50%,兩項相加計算綜合分(綜合分=校考分數×高考滿分÷100×50%+高考分數×50%),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該專業錄取時還要參考數學和外語單科成績,具體分數視當年考生總體水平而定。

④音樂學專業考試“綜合合格”和“單項合格”的考生,高考填報志愿時統一填寫“音樂學”。錄取時由我校根據考生的專業考試合格類別錄入音樂學(師范)或音樂學。取得“綜合合格”的考生進入音樂學(師范)專業方向;取得“單項合格”的考生進入音樂學專業方向。

13.初等教育學院藝術類專業錄取辦法:

在高考成績過北京市藝術類本科最低控制線且專業考試合格的考生:

①美術學(初等教育師范)專業:按照專業校考成績(按滿分750分折合后再計算)的40%和高考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的60%,兩項相加計算綜合分(綜合分=校考分數×高考滿分÷230×40%+高考分數×60%),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外語成績不得低于50分(滿分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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