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廊坊市紀委關于開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貫徹執行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精神,以十七屆六次全會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本人認真學習胡錦濤“七.一” 講話精神和《廉政準則》。通過學習,我深深地認識到,《廉政準則》就是黨員干部行為規范的標尺,是黨員領導干部的從政指南。我們黨員干部自身在學習的過程中不但要認真進行對照檢查,加強自律自警意識,同時對照《廉政準則》做好他律,監管好我們身邊的人。經過廉潔從政教育活動和自身的學習,在思想認識上有一定的提高,現將自己對照“八個嚴禁”、“52個不準”,執行《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等方面的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做到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講科學,保持共產黨人的浩然正氣。
一是講學習。根據客觀實際需要,不斷豐富和充實自己。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以及教育、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在學習各種理論知識的同時,十分重視黨紀政紀條規的學習,不斷提高工作能力與個人修養。克服自我滿足,厭學淺學甚至不學的情緒,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精神境界。自覺培養自己成為對黨、對國家和人民忠誠的好干部。二是講政治。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觀點、政治紀律和政治敏銳性。三是講正氣。繼承和發揚我們黨在長期革命和建設事業中形成的好傳統、好作風,堅持同歪風邪氣和腐敗現象作斗爭。廉潔自律,潔身自好,不謀私利,一身正氣,為教職員工做好表率。四是講科學。學習科學、尊重科學、運用科學。堅持馬克思主義哲學、科學主義、科學唯物辯證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在工作中尊重科學、尊重民主、尊重事物的發展規律,尊重教育規律、尊重學生的成長規律,按管理科學規律辦事。
二、有正確的權力觀、利益觀,做到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
一是正確用權。作為一名領導干部,做到了正確對待和行使手中的權利,淡化“官念”和權欲,用平常心看待官位,用責任心看待和運用權力。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二是以節制欲望。從不謀取規定以外的非法利益,不貪吃喝、不貪錢財、不貪享樂、不貪名利,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實實工作。艱苦樸素,儉以養德,保持了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情操。三是防微杜漸。時時刻刻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見微知著,防微杜漸。力爭做到大事不糊涂、小事不馬虎。追求黨性和道德修養的更高境界。四是表里如一。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自覺以黨性原則和道德規范衡量、約束自己,沒有人前一套、人后一套,做到了嚴格自我監督。
三、嚴格遵守“八個嚴禁”和“52個不準”的要求,規范自己的行為。
在工作中,我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規定,做到了廉潔奉公,忠于職守,沒有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沒有私自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遵守公共財物治理和使用的規定。沒有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的行為;奉公守法,沒有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做到了講究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嚴格遵守“八個嚴禁”、“52個不準”,培養和提高“三種能力”,自覺抵御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規范著自己的從政行為。
四、嚴格執行《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努力使自己成為一名政治堅強,紀律嚴明、作風優良的人。
沒有出現以下行為:違反黨風廉政建設條例、條規;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為親友牟利;對職工吃、拿、卡、要,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等。
雖然在廉潔從政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是有些方面還做的不夠,一是學習不夠。由于長期從事具體工作,對黨建理論關注不夠,對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的學習不全面、不系統,缺乏對科學體系和精神實質的把握。缺乏創新精神,開展工作穩重有余而闖勁不足。二是對《黨章》、《準則》,對黨員干部的基本要求學習不夠,把握不牢;求真務實的作風不夠扎實。三是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不夠。與廣大教職工溝通少,對職工的心聲了解不深,導致工作的針對性不強。
今后要發揚成績,改正缺點。一是做到加強理論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為了進一步提高政治敏銳力、政治鑒別力和政策水平,增強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的自覺性、堅定性。夯實自身的思想基礎,增強抵御各種腐朽思想侵蝕的免疫力。二是不斷加強黨性修養,時刻牢記黨的宗旨和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正確對待地位、名利、權力,自覺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少琢磨組織上給了我什么,時刻想著我為黨和人民做了什么,做到老老實實做人,踏踏實實做事。三是在實際工作中,嚴格按照工作權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職責,不徇私情,珍視和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嚴以律己,不搞以權謀私。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別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強化廉政自律工作。虛心聽取黨員干部和群眾的批評意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始終保持共產黨人的蓬勃朝氣、昂揚銳氣和浩然正氣,為學校發展,為培養社會需要的人才貢獻自己的力量!
八個嚴禁:
一、嚴禁工作日午間飲酒或含有酒精的飲料(受組織指派從事外事、招商活動除外)。
二、嚴禁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酗酒或酒后駕車。
三、嚴禁以開會、檢查、評比、考察、學習、培訓、慶典、聯誼等各種名義,用公款大吃大喝和相互宴請。
四、嚴禁在上下級之間,部門、單位之間借各種名義用公款相互吃請。
五、嚴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六、嚴禁到基層大吃大喝,使用高檔煙酒。因公務活動需要用餐的,嚴格按規定用工作餐,有食堂的單位一律在食堂用餐。
七、嚴禁用公款接待私人親屬、朋友。
八、嚴禁報銷招待同學、同鄉、戰友及其他應由個人支付的餐費。
五十二條不準:
1、不準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個人的財物;
2、不準接受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3、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4、不準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5、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6、不準違反規定多占住房,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8、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9、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10、不準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