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派出所私設“小金庫”的自查報告
一、案情概況
派出所于2008——共在帳外收到麻家塔鄉政府等單位各種收入984448.4元,除40萬撥入縣公安局賬戶外,余款584448.4元,該款項報賬員以個人()名義開戶保管,賬外列支車輛費用、人員工資等577340元,余7108.4元,被審計局沒收。其事實已形成私設“小金庫”行為。
縣紀委對麻家塔派出所私設“小金庫”有關領導的處理情況經縣紀委、監察局調查對確系存在私設“小金庫”行為的麻家塔派出所有關領導的處理情況:給予派出所所長行政記大過處分。
二、對私設“小金庫”行為的原因分析
主觀原因:派出所主要領導臵黨紀政紀于不顧設立“小金庫”,其行為不僅違反了《會計法》的法律條文,同時也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廉潔從政的若干準則》。這不僅反映出基層領導干部平時不注重理論學習,缺乏法紀、黨紀觀念,同時也映射出部分人明知這種行為破壞經濟秩序、違反財經紀律而放任發生的心理態度。
客觀原因:
一是專項治理的缺失。“小金庫”專項治理由于受時間制約、各部門協調工作量大等原因,往往出現聲勢較大,成效并不十分突出,即使查出了“小金庫”問題,也不愿意如實上報,助長滋生私設“小金庫”行為。
二是責任追究的缺失。對“小金庫”問題監督檢查較多,有行政監督、黨內監督等,但各部門不能協調一致,往往對同一問題出現不同處理處罰結果,甚至對同一問題多次進行經濟處罰,很少涉及對領導干部和相關人員經濟處罰與責任追究,只要個人不承擔責任,普遍都愿意接受單位經濟處罰,這就降低了違紀風險,助長了“小金庫”問題屢查屢犯。
三是上級主管部門對基層部門監督監管不力,不宣傳動員、自查自糾,甚至對基層部門出現的私設“小金庫”行為持有默許的態度,使基層部門領導滋生了僥幸心理。
三、教訓與啟示
一是完善干部監督管理,促進依法依規履行監督職責。建立完善考察考核辦法,將廉政紀律、財務管理納入考核內容,并從考核方式方法落到實處,通過定期公開部門單位預算和財務收支總體及明細收支,接受社會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