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錄取政策
(一)政策加分照顧規定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符合下列情況的考生在報考高中段學校時享受政策加分照顧待遇。
1.下列五種情況之一的考生加30分照顧:
(1)烈士子女;
(2)在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部隊軍人的子女;
(3)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
(4)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區和崗位工作累計滿5年的軍人子女。
2.下列六種情況之一的考生加20分照顧:
(1)作戰部隊(“作戰部隊”系指擔任戰備值班任務的師以下戰斗部隊)軍人子女;
(2)在駐國家確定的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區和崗位工作累計滿5年的軍人子女;
(4)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5)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及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6)受正大軍區級及以上表彰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3.除上述1、2款以外的其他軍人子女加5分照顧。以上除“因公犧牲軍人”外,其余軍人均指現役軍人。
4.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考生加4分照顧:
(1)歸僑、華僑子女;
(2)少數民族考生;
(3)臺灣、香港、澳門同胞子女。
若考生具有多項照顧條件,則取最高一項照顧,不重復照顧。
(二)特長生加分規定
1.考生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體育、藝術和科技類競賽,個人獲省級一等獎及以上者,可加6分。
2.考生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體育、藝術和科技類競賽,個人獲省級二等獎或市級一等獎者,可加4分。
3.考生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體育、藝術和科技類競賽,個人獲省級三等獎、市級二等獎或縣級(市直)一等獎者,可加2分。
4.初中階段參加中學生藝術特長水平測試合格者,A級加4分;B級加2分。2016級起初中學生,不再享受中學生藝術特長水平測試A、B級加分政策。
5.特長生加分項目另行發文公布。若考生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則取最高一項加分,不累計加分。
(三)其他各縣(市、區)制定的照顧錄取政策。
(四)特長生加分項目秉承只減不增的原則,除省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可以加分的項目之外,其余有關加分項目將逐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