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報名條件一覽表
類型 | 資格 | 相關證明材料 | 報考地 | 備注 | |
本市常住戶籍考生 | 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往屆初中畢業生、結業生 | 本市戶籍證明等 | 學籍(原畢業)學校或戶籍所在區縣 | ||
非本市戶籍考生 | 考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 | 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 | 考生父母一方《上海市居住證》和身份證、積分通知單,考生本人《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戶籍證明(必要時提供親子關系證明)等?忌畔㈨氃诒臼芯幼∽C積分管理系統中查詢確認。 | 學籍(原畢業)學;蚩忌改赋钟械摹渡虾J芯幼∽C》上登記地址所在區縣 | 今后參加高考報名按當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關政策執行。 |
考生父母一方及考生本人持有效期內《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 | 本市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 | 考生父母一方及本人的身份證明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等 | 學籍(原畢業)學校所在區縣 | ||
考生父母一方為本市戶籍,且考生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滿2年 | 本市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往屆生須取得2015年本市中招報名資格) | 考生父母一方及考生本人戶籍證明和關系證明(必要時提供親子關系證明);考生本人《上海市居住證》(須在8月31日之前辦出)等 | |||
考生父母一方為在滬高校、科研機構博士后流動站(工作站)人員 | 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 |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辦公室出具證明、考生戶籍證明等 | 學籍(原畢業)學校或設站單位所在區縣 | ||
考生父母一方為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核登記的地級市以上(含地級市)政府駐滬辦事機構有關工作人員 | 本市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 | 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和市教委共同核定名單等 | 學籍(原畢業)學校所在區縣 | ||
考生屬在滬臺胞、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 | 考生本人臺胞證、考生本人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以及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表等 | ||||
考生屬經市政府僑辦認定的本市華僑 | 市政府僑辦國內處證明等 | ||||
考生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 考生本人具有效簽證的護照和本市公安機關填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等 | ||||
過渡期內鎖定名單的非本市戶籍學生 | 考生屬大屯、梅山、魯礦后方基地職工子女 | 后方基地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后方基地往屆初中畢業生 | 鎖定的名單 | 大屯、梅山、魯礦 | |
考生屬經市教委鎖定名單的部分冶金單位職工子女 | 本市應屆初三學生 | 鎖定的名單 | 指定區 | ||
考生屬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鎖定的各來滬投資企業有關工作人員的子女(本條政策2017年起停止執行)。 | 市教委和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共同鎖定的名單等 | 學籍學校所在區縣 | |||
外籍 | 考生持有效簽證的外國護照 | 本市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 | 具有效簽證的護照、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表等 | 學籍(原畢業)學校所在區縣 | |
考生 | |||||
說明:《上海市居住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須至5月13日仍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