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文件
滬教委基〔2016〕5號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教育局、有關直屬學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促進依法辦學,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現就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堅持以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辦好每一所學校為目標,以構建面向每一位適齡兒童的教育服務體系、切實維護中小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學校辦學行為為原則,依法實施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
(二)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在區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十三五”期間區域教育布局調整和常住人口的變化,對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作出整體規劃。根據本實施意見和區域內常住人口分布情況,按照公辦學校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招生計劃和相關政策,確保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
(三)繼續應用“上海市義務教育入學報名系統”(www.shrxbm.cn),實施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工作規范管理,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招生計劃之外自行招收學生,嚴禁擅自跨區域招生。
(四)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向社會公布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相關信息,加強教育管理部門、中小學校和家庭、社會之間的溝通交流。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通過本部門和學校網站公告、在社區張貼《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轄區內適齡兒童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學信息登記時間、地點,以及入學驗證時間、地點及攜帶所需審核的各種證件。按時向幼兒園升入小學的適齡幼兒發放入學信息登記表,向小學升入初中的學生發放入學告知書,作為入學的憑證。
(五)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上海市義務教育入學報名系統”提供的本區域入學適齡兒童數據,均衡配置教育資源,合理確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班級規模,安排適齡兒童入學。小學班額為40人、初中班額為45人,接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學校可適當放寬班額。有條件的地區,小學班額可以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額可安排35人左右。
(六)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按照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就近入學招生范圍和招生計劃安排適齡兒童入學。不得舉辦重點班、實驗班;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文化測試選拔并按照測試成績分班;不得將招生入學工作與奧數成績、英語星級考等各類學科競賽、等級考試證書掛鉤,不得以競賽、等級考試證書作為選拔和錄取學生的依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隨班就讀。
二、小學階段招生
(一)入學信息登記。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本市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要求,切實做好人員培訓、設施設備配備和網絡暢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應的工作人員,確保適齡兒童入學信息登記工作順利進行。
小學招生入學對象為: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出生,年滿6周歲的兒童,殘疾兒童可適當推遲一年入學。
2月25日前,家長須對幼兒在讀幼兒園提供的相關人口信息、靈活就業信息進行比對確認,如與實際情況不符,應到有關部門補辦或更正信息。符合入學條件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所持的《上海市臨時居住證》上的實際居住地址,應與父母所持居住證(或臨時居住證)上的實際居住地址相一致。
4月9日-4月23日,在園適齡兒童家長在幼兒園登記孩子入學信息,獲取小學入學信息登記表;未入園適齡兒童家長在各區縣指定地點登記孩子入學信息,獲取小學入學信息登記表。4月23日為本市小學入學信息登記截止日,所登記的入學信息不再變動。
(二)統籌居住地入學。根據本市有關規定,繼續做好本市戶籍“人戶分離”適齡兒童居住地登記入學工作。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確有困難不能在戶籍地入學的,憑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出具的《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申請回執》(截止日為4月23日),申請居住地登記入學。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人戶分離”適齡兒童入學實施細則,先安排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一致的適齡兒童就近入學,再在區域內統籌安排“人戶分離”適齡兒童入學。3月31日前,各區縣公布本市戶籍“人戶分離”適齡兒童入學實施細則。
本市戶籍的集體戶口適齡兒童參照居住地登記入學辦法就讀。本市戶籍居住廉租房的適齡兒童可憑戶口簿及相關居住證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記入學,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就近入學。
(三)隨遷子女招生。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有關要求,切實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招生入學工作,加強對隨遷子女入學條件的審核。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委等四部門關于來滬人員隨遷子女就讀本市各級各類學校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13〕73號)要求,,進城務工人員適齡隨遷子女需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須持有效期內《上海市臨時居住證》,父母一方須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內《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滿3年(從首次發證日起至6月30日),且連續3年(從首次登記日起至6月30日)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妥靈活就業登記。,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受理隨遷子女辦理入學手續截止日為6月30日。
隨遷子女入學,小學階段以進入公辦學校為主,部分地區公辦教育資源緊缺的,可統籌安排進入政府委托的民辦小學就讀。
(四)公辦小學報名驗證。5月21日-5月22日為全市公辦小學報名驗證日,各區縣指定的報名驗證點對已填寫入學信息登記的適齡兒童以及家長的證件進行現場核對。
本市戶籍的,家長須帶領適齡兒童,攜帶戶口簿、《入學信息登記表》、預防接種證,在居住地登記就讀的還需攜帶《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申請回執》或廉租房相關材料證明等。
非本市戶籍的,家長須帶領適齡兒童,攜帶戶口簿、《入學信息登記表》、預防接種證、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和《就業失業登記證》),適齡兒童本人的《上海市臨時居住證》等證件。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對登記就讀一年級的隨遷子女新生及其父母的有關證件進行核對,通過居住證讀卡機對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證件和證件有效期限進行核對;通過信息系統對隨遷子女父母靈活就業登記證明進行信息比對。
三、初中階段招生
(一)小升初入學方式。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做好本轄區內公辦初中學校(含寄宿制學校)招生入學工作,公辦初中可采取小學劃片對口、居住地段對口或“電腦派位”等方式安排學生入學。公辦寄宿制學校(上海市回民中學除外)限在本區縣范圍內招生。當報名的學生人數少于學校招生計劃數時,學校應如數錄取;報名的學生人數超過學校招生計劃數時,學校可采用“電腦派位”等辦法錄取學生。
(二)回戶籍(居住)地就讀。跨區縣就讀的本市戶籍小學五年級學生,應在就讀學校參加小學畢業考試,畢業后可在學籍所在區縣就讀初中,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申請回戶籍(居住)地所在區縣就讀初中。確需回戶籍(居住)地入學的學生,應向就讀小學提出申請,由學校告知審核證件、網上申請、統籌安排等事項,家長在網上填報《本市戶籍學生回戶籍(居住)地就讀申請表》,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戶籍(居住)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公辦初中學校就讀。辦理申請回戶籍(居住)地就讀手續的截止日期為4月23日。
(三)體育、藝術特長生招生。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體育、藝術特色項目學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根據體育傳統特色項目學校和藝術教育特色學校建設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地區體育、藝術類特長生招生辦法,建立健全特長生資格確認制度。通過“上海市義務教育入學報名系統”公開體育傳統特色項目學校、藝術教育特色學校招生計劃。初中體育、藝術特長生招收數應嚴格控制在本年級學生總數的5%以內。
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的相關學校,應通過學校網站公布招生簡章,明確招收項目、計劃、招生辦法等。擬錄取的體育、藝術特長生名單須在就讀小學張榜公示,同時送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體育、藝術特長生測試時間為5月21日—5月22日,特長生招生工作于5月30日完成。
(四)隨遷子女入學。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畢業學生統籌安排至公辦初中就讀。初中學校應告知學生及家長完成義務教育后報考高中階段學校的相關規定和政策。
(五)來滬就讀六年級。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讀五年級的本市戶籍、非本市戶籍(含港澳臺)學生,如需在本市就讀六年級的,須攜帶相關證件到戶籍(居住)所在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入學信息登記手續(截止日期為6月30日),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入學。
四、民辦學校招生
(一)公布招生簡章。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民辦學校招生工作指導與管理,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核準招生計劃和招生范圍,并將各民辦學校的招生計劃、招收寄宿生人數報市教委備案,相關信息在“上海市義務教育入學報名系統”以及區縣教育網站上公布。
民辦學校應在核定的招生計劃與范圍內招生,有寄宿條件的民辦學校可跨區縣招生。學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簡章及公告,須向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同時通過學校網站向社會公布。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公開內容應包括學校辦學情況、招生計劃、招生程序、面談范圍、收費標準、“三個承諾”(不提前開展報名和面談等工作、招生不收取各種特制的學生個人簡歷及各類獲獎證書、招生錄取不與任何社會教育培訓機構掛鉤)等。
(二)實施網上報名。本市民辦學校實行網上報名和招生錄取工作。4月24日-4月27日,報名就讀民辦小學的學生須在“上海市義務教育入學報名系統”填報志愿,每個適齡兒童限填報2所民辦小學。4月28日-4月30日,報名就讀民辦初中的學生(含民辦九年一貫制學校的小學畢業生)須在“上海市義務教育入學報名系統”填報志愿,每個學生限填報3所民辦初中。
(三)規范面談程序。民辦學校要規范面談程序和方法,面談應結合本校辦學理念與辦學特點,通過活動考察、面談交流等方式,從行為習慣、學習習慣、團隊合作、實踐能力、身心素質、興趣愛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選擇符合條件的學生。嚴禁學校利用面談進行任何形式的學科知識考試或測試。民辦學校的面談過程向市和區縣兩級教育行政、督導、監察部門以及學校家委會代表等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學生憑面談通知,攜帶戶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和《就業失業登記證》《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申請回執》等證件參加民辦學校面談。參加初中面談的學生還須攜帶《上海市學生成長記錄冊》。民辦小學面談時間為5月7日,民辦初中面談時間為5月7日—5月8日。
(四)分批招生錄取。民辦學校招生實施按志愿分批次錄取辦法。5月9日-5月10日進行第一志愿錄取,5月12日-5月13日進行第二志愿錄取,5月15日-5月16日進行第三志愿錄取。學生家長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短信或“上海市義務教育入學報名系統”完成確認工作。民辦學校招生工作于5月16日完成,學校將錄取名單上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
五、具體工作要求
(一)公開招生信息。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通過本單位網站和其他形式主動向社會公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信息。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與招生政策問答。
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如下信息:
1.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關于本區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實施方案及實施細則。
2.本轄區招生信息,包括學校對口招生的區域范圍、當年招生計劃(班級和人數)、入學辦法。
3.經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體育、藝術特長生招生學校、招生項目、招生名額、招生條件、錄取辦法和錄取結果。
4.各類學校的辦學規模與設施等基本情況,包括:在校學生人數、學校占地面積、校舍建筑面積和專用教室數量、運動場地面積和設施設備、圖書館面積和設施設備及生均藏書量、實驗室及其數量等。寄宿制學校須公布其寄宿設施情況。
5.各類學校教職工人數、專職教師人數和師生比、中高級職稱教師數量和比例、教師學歷結構和達標比例。民辦學校還須公布學校教師隊伍中退休返聘教師的人數和比例。
6.公辦寄宿制學校、寄宿班招生范圍、招生名額、招生方式。
7.民辦學校的招生計劃、面談范圍、錄取辦法、收費標準、招生承諾等。
8.各區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咨詢、監督舉報電話、信訪接待部門地址。
學校應通過本單位網站的“信息公開”專欄,及時公開招生的相關信息。
(二)發放入學通知。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在完成區域內適齡兒童入學安排、招生錄取等工作后,于8月15日前向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8月25日前將學生入學信息對接到“上海市基礎教育學生信息管理系統”。
(三)推進注冊制度。建立與完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年注冊制度。2016學年,本市繼續實施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年注冊制度,注冊對象為小學一、二年級學生。由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向學生家長發放學年注冊告知書,明確注冊對相關證件核對的要求。隨遷子女及其家長要關注持有證件的有效期,及時到相關部門續簽或補證。對不能提供有效證件的,暫不予以學籍注冊。學校應向家長告知不能注冊學籍所產生的后果。家長須向學校承諾及時前往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證件,確保所持證件的有效性。
(四)加強監督管理。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嚴格執行市教育行政部門關于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工作的各項要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招生入學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五)開展教育督導。區縣教育督導部門要充分發揮責任督學對學校經常性督導的優勢,對區縣均衡配置教育資源、保障適齡兒童義務教育權利、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規范招生等方面進行過程性監控,市級層面適時開展巡查,進一步督促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監督并指導學校履行依法規范辦學的責任,逐步形成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近入學工作的常態化監控機制。
(六)完善監察機制。各區縣教育行政監察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招生監察工作機制,監督招生入學有關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貫徹落實,依法依紀查處招生入學工作過程中的違紀違規事件,協助解決本地區中小學招生工作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確保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七)落實問責制度。公辦學校在招生過程中,凡舉辦重點班、實驗班,報名錄取學生時以學生奧數成績、英語星級考等各類競賽獲獎證書、各類等級考試證書為依據的,或拒絕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入學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規定,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八)實施“雙減”措施。民辦學校在招生錄取過程中未兌現“三個承諾”的,或以考試(測試)方式選拔錄取學生的,或錄取學生時以學生奧數成績、英語星級考等各類競賽獲獎證書、各類等級考試證書為依據的,或招收無學籍材料學生,或利用招生入學違規收費,或擅自在學校招生計劃外招收學生等違規招生行為的,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規定,責令校長或有關責任人員及時糾正;拒不糾正的,實施“雙減”措施,即核減該校第二年30%的招生計劃數,取消當年政府專項扶持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