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州市各類高中招生考試加分工作實施辦法》,現將2016臺州市中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公布如下:
一、加分類別
(一)身份類優惠
1.烈士子女:各縣(市、區)教育局根據考生意愿錄取。
2.軍人子女中考優待政策,按照《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軍區政治部關于貫徹<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意見》(浙政聯〔2013〕2號)文件要求執行。
3.少數民族考生、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加3分。
(二)特長類優惠
1.浙江省學生藝術特長水平考試B級證書獲得者,加3分;
2.浙江省學生藝術特長水平考試A級證書獲得者,加5分。
以上獲獎證書,在7月1日至6月5日期間獲得有效。
(三)競賽類優惠
1.下列獲獎者,加3分:
(1)獲得教育部主辦的中學生運動會或浙江省運動會個人項目第4—6名,集體項目第4—6名的主力隊員。
(2)獲得浙江省教育廳主辦的中學生運動會田徑,籃球、乒乓球、足球三大球聯賽,游泳、健美操比賽個人項目第4—6名,集體項目第4—6名的主力隊員。
(3)獲得臺州市中學生田徑運動會初中男子組和初中女子組個人項目比賽前3名,籃球、乒乓球、足球三大球聯賽或游泳比賽個人項目前3名,集體項目第一名的主力隊員。
(4)獲得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發明、科技創新)個人項目二等獎者(發明、科技創新限3人及以下)和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學(計算機)競賽二等獎者。
以上獲獎證書,在7月1日至6月5日期間獲得有效。證書上蓋有相應一級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印章。
(5)獲得浙江省教育廳主辦的藝術節、合唱節、舞蹈節中學組獨唱、重唱(4人及以下)、戲劇曲藝(4人及以下)、獨奏、協奏、齊奏(4人及以下)、獨舞、雙人舞、3人舞等現場比賽個人項目第4—6名或二等獎者。獲得臺州市教育局主辦的以上比賽個人項目一等獎者。
以上獲獎證書,均須在初中教育階段獲得,且證書上蓋有相應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印章。
2.下列獎次獲得者加5分:
(1)獲得教育部主辦的中學生運動會或浙江省運動會個人項目前3名,集體項目前3名主力隊員。
(2)獲得浙江省教育廳主辦的中學生運動會田徑,籃球、乒乓球、足球三大球聯賽,游泳、健美操比賽個人項目前3名,集體項目前3名主力隊員。
(3)獲得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發明、科技創新)個人項目一等獎者(發明、科技創新限3人及以下)和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學(計算機)競賽一等獎者。
以上獲獎證書,在7月1日至6月5日期間獲得有效。證書上須蓋有相應一級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印章。
(4)獲得教育部主辦的中學生藝術展演中學組獨唱、重唱(4人及以下)、戲劇曲藝(4人以下)、獨奏、協奏、齊奏(4人及以下)、獨舞、雙人舞、3人舞等現場比賽個人項目前3名或一、二等獎者;獲得浙江省教育廳主辦的以上比賽個人項目前3名或一等獎者。
以上獲獎證書,均須在初中教育階段獲得,且證書上蓋有相應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印章。
3.下列獎次獲得者加10分:
在田徑、籃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游泳、羽毛球和武術等八大類項目上,初中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由世界及國際體育組織正式舉辦的各種體育單項比賽、錦標賽、綜合性比賽和運動會)以及由國家舉辦的全國性比賽(全國運動會、全國青少年運動會、全國中學生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體育比賽選拔賽以及全國競賽計劃中安排的各種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前6名的考生。
非八大類加分項目最高加分不超過5分,是否加分、具體加分項目和分值由各縣(市、區)自定。
4.其他由教育行政部門編號發文(如浙教體X號、臺教基X號等)的競賽同獎次者。
二、有關要求與說明
(一)烈士子女考生除提供《烈士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子女關系”的戶籍證明外,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烈士相關證明(包括烈士通知書文號、批準機關、批準時間和烈士子女撫恤金發放證明)。
(二)按照《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軍區政治部關于貫徹<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意見》規定享受中考優待對象須向所在部隊提出申請,由所在部隊師以上(武警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予以認定并出具證明,報各縣(市、區)教育局,由教育局會同軍分區(人武部)、民政局聯合審定。
(三)少數民族考生需持居民身份證原件、居民戶口簿復印件到報名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復核認定備案。
(四)“三僑生”需填寫《臺州市中考“三僑生”身份審核表》,按要求辦理。
(五)臺灣省籍考生,需提供“臺灣省籍”的戶籍證明原件,并交復印件(戶口簿戶主頁、考生本人頁)。
(六)競賽類考生還須出示相應比賽的《秩序冊》、《成績冊》(若是復印件,須經主管部門蓋章和負責人簽名證明),集體項目須是主力隊員,并有上場比賽的證明。
(七)獲獎和藝術特長考試屬同類專業的考生不重復加分。各級體藝競賽同一項目獲獎不重復加分。各類加分(包括各小項加分)不重復累計。
(八)凡符合優惠加分條件的考生名單都要在所在學校、所在地教育局網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