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高校可自主聘任校長
不再需要報審批機關核準
教育部27日發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刪除了“校長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行使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職權”“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后可以連任”兩項內容。這意味著,民辦高校校長由民辦學校自主聘任,不再需要報審批機關核準。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表示,教育部為適應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的要求,已取消下放了十多項教育行政審批。
>>變化
修改民辦高校校長聘任條件
《決定》刪除了《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中“校長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行使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職權”和“報經審批機關 同意后可以連任”,保留了“民辦高校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
[解讀]教育部方面稱,此次修改是為與國務院規定保持一致。民辦高校校長可自主聘任,不需要報審批機關核準。
取消中小學教材“編寫核準”
《決定》將《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修改為:“完成編寫的教材須經教材審定機構審定后才能在中小學使用。”刪除了“編寫教材事 先須經有關教材管理部門核準”這一內容。我國對中小學教科書管理分為編寫核準和審定兩個環節。此次修改只是取消了核準環節,國家審定部分仍保留。
[解讀]教育部方面稱,教育部將制定新的中小學教材管理規定。由于制定需要時間,所以便先行修訂了與審批相關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