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高中招生
高中招生要堅持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逐步改變以學科考試成績作為高中招生唯一錄取標準的做法。在普通高中錄取中,既要依據學生的學業考試成績,又要關注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等第;既要衡量學生發展的現有水平,又要參考學生的成長過程;既要重視學生的總體發展,又要關注學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現。
(一)關于普通高中招生
1.普通高中錄取的依據:A、學業考試成績;B、綜合素質評價等第;C、綜合評語;D、《學生成長記錄冊》。
2.所有初中畢業生均應參加中考。各縣(市、區)或學校不得自行組織專門的招生考試或變相的招生考試,不得招收未參加中考的學生。同時,根據特色示范高中建設要求,各地各校應逐步將班額控制在40人以內。各地要加強普通高中招生計劃的管理,不得超計劃、超班額招生。若有違規的,將不予學籍登記。
3.各地要全面實施“陽光招生”政策,將各校的招生計劃、招生辦法、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招生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浙教辦基〔2014〕25號通知規定和實施學籍電子化管理要求,所有的公辦普通高中學校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搞跨縣(市、區)招生,否則不予學籍登記,并對違規學校作嚴肅處理。民辦學校招生要嚴格執行省教育廳的浙教基〔2012〕88號文件和浙教基〔2013〕195號文件,民辦學校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招生計劃和方案,并及時與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溝通,按計劃開展招生工作。招生結束后,學校應及時與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名單,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對規范招收的相關學生的電子學籍檔案下達允許外招指令,學校應及時轉入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各地要大力支持民辦高中學校的招生,將民辦學校的招生列入當地招生計劃。
4.普通高中學校根據辦學定位和特色,確定招收特長生的類別。允許原省級藝術特色高中學校面向全市招收特長生。特長生的招生計劃不得高于學校招生計劃總數的5%。招收特長生的學校要在3月底前將招生計劃和招生辦法報市教育局,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學校在招生前要向社會公布特長類招生的計劃、辦法和特長類考生的具體要求,招生后要向社會公布招生結果,接受社會的監督。
5.公辦省級重點普通高中招生:
(1)公辦省級重點普通高中要以校為單位,將不少于50%的招生計劃指標按初中畢業生總數的比例分配到初中學校,并且要考慮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的實際予以適當的傾斜。符合條件在臺州報考普通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