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南鄭州中招加分照顧對象及標準規定
按照有關規定,對以下情況予以獎勵和照顧:
(一)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普通高中時,學業成績照顧5分錄取,其中少數民族考生報考少數民族學校的,學業成績再照顧5分錄取。
(二)依據《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歸僑、僑眷考生照顧10分錄取,臺灣同胞投資者及隨行眷屬、所聘臺灣管理人員憑《臺灣同胞投資證書》,其子女報考普通高中的,學業成績照顧10分錄取。
(三)根據《教育部、總政治部關于印發<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通知》(政聯〔2011〕7號)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軍區政治部印發的《河南省<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實施細則》(政聯〔2012〕1號)規定,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時可憑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經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按照錄取分值10%的標準,降低分數優先錄取;作戰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以及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中考時可憑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經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按照錄取分值5%的標準,降低分數優先錄取;駐一般地區部隊的軍人的子女,中考時可憑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經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照顧15分錄取。
駐豫武警部隊子女的教育優待參照執行。
(四)根據《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關于印發人民警察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號)規定,烈士子女照顧20分錄取;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顧10分錄取。
(五)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解決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子女回國后入學問題的通知》(教基廳〔2005〕16號),持有駐外使領館出具的《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證明》的初中階段回國的初中生,在初中畢業后參加我省統一組織的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的,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
(六)根據省教育廳《關于對艾滋病防治幫扶工作隊員子女入學給予適當照顧的通知》(豫教基〔2004〕69號)精神,派駐各地進行艾滋病防治幫扶工作隊員的子女,報考當地普通高中的可照顧10分。
(七)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丹江口水庫移民安置優惠政策的通知》(豫政〔2008〕56號)精神,移民搬遷后5年內,移民考生在中招中照顧10分。
(八)體育尖子(全國比賽單項前8名,集體前5名主力隊員;全省比賽單項前6名,集體前3名主力隊員;鄭州市比賽單項前4名,集體前2名主力隊員,并持有鄭州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證明),報考具有體育傳統項目的普通高中學校,錄取時享受學校錄取分數線下調25%的政策。
(九)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3〕90號)精神,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子女,按照錄取分值10%的標準,降低分數優先錄取;獲得國家級、省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人員及其子女報考普通高中時,照顧15分錄取;獲得省轄市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人員及其子女,照顧10分錄取;獲得縣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人員及其子女,照顧5分錄取。
(十)考生中的殘疾學生,只要能堅持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符合錄取條件的,志愿學校要一視同仁,予以錄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獎勵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加分,不重復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分錄取條件,只取其中降分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不累計降分。以上各類照顧不累計計算,以照顧幅度最高的一項為準。
所有照顧對象經市中招辦核定后,其名單將在鄭州市教育信息網上進行公示,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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