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0日,*政治局會議認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是中國共產黨確定的“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十三五”時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十三五”規劃必須緊緊圍繞實現這個奮斗目標來制定。當前,和平與發展的時代主題沒有變,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我國發展既面臨大有作為的重大戰略機遇期,也面臨諸多矛盾相互疊加的嚴峻挑戰。我們要準確把握戰略機遇期內涵的深刻變化,更加有效地應對各種風險和挑戰,在改革開放以來打下的堅實基礎上,堅定信心,銳意進取,奮發有為,繼續集中力量把自己的事情辦好,不斷開拓發展新境界。
*政治局10月12日召開會議,研究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重大問題,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主持會議。
會議決定,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于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召開。
下面是小編帶來的關于十八屆四中全會的心得體會。小編將及時更新內容,請繼續關注本欄目。
依法治國與依法治企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是在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的關鍵時刻召開的一次重要會議,具有里程碑意義。全會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的本質要求,是實現十八大提出兩個百年奮斗目標和完成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頂層設計的法律保障,是維護改革發展成果,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需要。
依法治國涉及整個國家的方方面面,各種主體都要按照法律來規范運作。我國市場經濟深化以后,隨著市場化運作成為常態,企業自主權不斷擴大,企業*的權力與資源支配具有相對的無限權,但相應的監管機制、法律、措施力度相對滯后,腐敗的產生也源于此。黨的十八大后,已有石油、電力、銀行、通信等多個行業的七十余名國企高管落馬。當前,反腐工作實現不敢腐、不想腐的常態化目標,必須有依法治國和依法治企的斷腕恒心和法律機制加以保障。在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后,必須從憲法與法律的延伸、制度與機制的對接、法律約束與執行的核查等方面進行依法治企,從源頭上和根本上落實依法治國和依法治企。
作為從事生產經營的國有基層企業,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一定要聯系企業自身實際,要把依法治國的理念,延伸到依法治企的工作實踐之中,這樣才可取得實效。
一、堅持領導帶頭,提高依法治企的能力
國企既是法律法規的重要實施者,也是法治社會的建設者,必須在依法治國中樹形象、做表率,對外依法經營,對內依法治理,大力培育企業法治文化,努力夯實法治社會基礎。依法治企,企業各級領導干部要做到“五個帶頭”:帶頭學習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帶頭學法、用法、依法行政;帶頭嚴明政治紀律,做到言行一致、令行禁止;帶頭執行黨紀黨規,守住“底線”,不越“紅線”;帶頭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做表率、做示范。在做到五個帶頭的同時,要不斷提高運用法律思維、法治方式、法律手段,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能力、依法依規處理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問題的能力、依法依規解決職工矛盾和利益訴求的能力。
二、堅持與時俱進,實現依法與創新相結合。
創新的重點在于推動企業依法經營、管理的進程,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內加速企業發展,促使企業行為盡可能貼近法律、法規。面對依法治企與創新發展的新課題,我們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觀念和思維,深刻理解依法與創新的內涵,理清依法基礎上創新的思路,做到“創新理念科學,創新基礎扎實,創新手段可行,創新目標現實”。“創新理念科學”,就是要遵循社會前進的必然規律,敢于對原有的法規、規章和執法方式在實踐中不斷改進、完善;“創新基礎扎實”,就是突出創新發展與依法治企的緊密結合,創造性的運用法律于管理之中,把企業的全部工作納入法治軌道,推進企業生產經營健康、快速發展;“創新方式可行”,就是依照法律、法規的原則和規定,創新依法決策機制,創新依法經營形式,創新依法保護方式,創新依法維權手段;“創新目標現實”,就是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最充分的發揮各行各業資源的優勢,盡可能的規避經營風險,最大程度的提高效率、增加效益。
三、堅持依法辦事,促進決策法制化。
法律法規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體現,規章制度是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經驗的科學總結。因此,企業的領導干部要自覺運用法律及規章來規范、約束自己的行為,做遵紀守法的模范。要強化企業科學管理,依法管理企業的人、財、物,以法律人、以法管事、以法運營。要重新梳理舊有的企業運營管理思維、模式、手段和制度、機制,使之更符合“依法治國”、“依憲治國”頂層設計的國家思路。企業的決策必須納入民主化、科學化、法制化的軌道。一是決策立項要科學。防止盲目立項,短視和急功近利,使每項重大決策能夠立項科學、依據可靠、實際可行。二是廣泛聽取意見,體現決策民主化。始終堅持重大問題決策前,深入了解民情,廣泛反映民意,充分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領導干部和職工能夠上下互動,充分交流,敞開思想,暢所欲言,講真話,說實情。三是組織專家學者論證,實現決策科學化。在重大決策前,認真聽取專家的論證結論,決策中切實體現尊重知識,尊重科學,尊重專家、學者的意見。四是依照程序決策,做到決策法制化。首先要始終堅持出臺的政策、規定、文件,不與法律、法規相抵觸,這就要求領導干部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其次要建立決策機制,徹底摒棄一言堂、領導一言九鼎的作風,所有決策必須按規定程序辦,在機制內運行,未經法定程序做出的決定無效,無論哪一級干部,誰也沒有超越程序的特權。
四、堅持依法經營,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
現在,國有企業的資產規模在不斷增大,在企業深化改革、科技創新、轉型升級和國際化經營領域任務繁重,面臨的法律環境也更加復雜,市場競爭也更加激烈,迫切需要我們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有效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一是必須注重企業規范與自律。培育產權清晰、自主經營、行為規范的市場主體是企業改革的目標,市場主體的建立和運轉,必須適應現代市場體系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的基本特征。企業要在市場中立起來,健全的內部控制規范,嚴格的守法經營制度、完善的監督約束機制,是市場主體成熟的必由之路。二是必須卡住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的關鍵環節。依法管理是企業立足的前提,規范經營是發展的基礎,要嚴格控制投資,真實掌握對方資質、依法簽訂合約、嚴格履行合同,違約追究等關鍵環節,控制企業經營風險。三是建立強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要強化國有企業的監督與制約,科學配置權力,防止國企管理者權力過大,防范并破除各種非法利益同盟。把產權制度改革和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合起來,實現產權管理和運作的科學化,有效遏制國企高管尤其是“一把手”濫用權力、決策不科學不民主帶來的巨大風險,使國企發揮出應有的效率與活力。
總之,市場經濟首先是法治經濟,依法治企是企業走向市場的時代選擇與必由之路。國家要依法治國,社會要依法治理,作為一個企業就要依法治企。對于國有企業來說,依法治企是一項長期、系統的工程,任重而道遠,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
依法行政 執法興農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是在我國深化改革時期召開的具有重要歷史和現實意義的會議,會議通過的《決定》,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綱領性文件,昭示了我們黨將法治作為治國理政基本方略的堅定決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綱領性文件,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對加強農業農村法治建設和農業綜合執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依法治國必須依法治農、依法興農。作為農業執法工作者,當前,我們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四中全會精神,準確把握全會各項部署要求,充分認識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迅速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四中全會精神上來,扎實系統學習研究農業法律法規,依靠法治推進農業農村改革發展事業,進一步提高自身依法行政水平,為改革發展、農村繁榮作出新貢獻。
一、 我國農業法制建設歷程
新中國成立后,黨和政府十分重視農業法制建設。 1949年9月國家制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綱領對土地改革、保護農民的經濟利益和私有財產、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實現耕者有其田以及恢復和發展農林漁牧業生產等作了明確規定。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廢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使3億多農民無償獲得了7億畝土地,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規定:“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國家指導和幫助個體農民增加生產,并鼓勵他們根據自愿的原則組織生產合作、供銷合作和信用合作”。為了正確引導農村合作化運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于1956年 3月、6月制定了《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1961年3月黨中央制定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即“農村工作六十條”),確立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制。這些法規、條例在當時歷史條件下為調整農村生產關系、保障和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文化大革命”十年動亂時期。法制建設受到嚴重影響。這一時期我國農業領域幾乎沒有制定過新的法律、法令。農業法制建設停滯不前。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將黨和國家的工作中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的戰略方針,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有關農業的政策,廢除了人民公社體制,推行“包干到戶” 等聯產承包責任制。十一屆三中全會還明確提出發展民主、健全法制。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化,農業法制工作也逐步提上議事日程。1983年1月中央關于《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中明確提出要“加強立法工作。建議國家機關對農村各類經濟形式及其活動,加強法制管理,制定相應的法規。”1991年召開的黨的十三屆八中全會又強調:要“逐步把國家對農業和農村的宏觀管理納入法治軌道。”這一時期,我國先后出臺了一大批有關農業的法律法規,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國務院頒布了植物檢疫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我國初步建立了農業法律框架體系。農業法制建設取得巨大成就,1993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建國以來我國第一部農業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該法的頒布是我國農業法制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1994年農業部第一次專門召開全國農業政策法規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全國農業法制工作。1996年農業部又發出了關于加強農業法制工作通知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農業部門重視并加強農業法制工作,加快立法進程,強化農業行政執法。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加強農業立法和執法,支持和保護農業”,農業法制建設邁開了面向新世紀的建設步伐,加快了依法興農、依法護農的進程,強化了農業法律的執法力度,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截至目前我國已制訂了130余部涉農法規、條例,逐步形成有農業法律體系。這一體系與的農業與農村發展相適應,與我國現代農業建設相適應,體現了當代中國民主法治發展的時代特征,體現了我國農業與農村法制現代化的成就,對發展農村,維護農業生產經營者和農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
二、目前我國農業法制工作現狀
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市場農業就是法制農業。我國農村改革起步較早,市場已經在農業資源配置中發揮著基礎性的調節作用,農業是基礎性弱勢產業,市場竟爭能力低,依靠法律的規范、穩定和強制性作用,校正市場制度的缺陷,保障和促進農業發展尤為重要。但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農村“人治”觀念濃厚,法制觀念淡漠,農業仍然是全社會法制化程度最低,法律調整機制最不健全的產業,農民仍然是社會最低層的弱勢群體,農業投入品良莠不齊,假冒偽劣農資坑農害農案件時有發生,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頻發。
農業執法部門由于體制、機制方面的原因,執法力度較弱,不足以確保農業生產、農產品質量安全。在農業執法過程中,我們認為目前我國農業法規與執法實際情況存在一些具體問題,需要全社會共同關注。
1.執法體制機制不順 。由于執法體制不盡人意,農業系統內部存在多頭執法,行業間也存在交叉執法問題。一是涉農法規分立,管理、執法權限分散。如按照《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等專業法規的規定,農業行政執法范圍涉及種子、農藥、肥料、飼料、獸藥、種畜禽等農業生產資料,其中《農藥管理條例》對于農藥和農藥市場管理規定有管轄權的有農業、工商、工信、質監、安監等部門。二是農業執法體制不順。農業部門內部推行綜合執法,但對執法主體及其職能、執法范圍沒有明確規定,從農業管理角度來看,有生產、經營、使用三個環節,各環節誰來負責目前從農業系統內部未界定。綜合執法機構很亂,綜合執法的范圍和形式五花八門,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不統一。2002年修訂的《農業法》明確要求,各級農業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健全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但具體怎樣綜合沒有規定,2010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搞好和推進農業綜合執法。也沒有對綜合執法模式進行統一,農業綜合執法模式不統一,上級意圖不能及時貫徹落實,影響正常執法工作。
2.農業法規不完善,綜合執法難管控。我國現行農業領域的法律、法規,多在20世紀80 年代和90年代初制定。這些法規制定時,我國正處在計劃經濟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轉變的時期,因此出臺的法規必然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的色彩,有的法規已經不能適應當今市場化發展的需要。有的法規條款不完善。有的規定沒有具體罰則,甚至法規之間存在明顯沖突。如:《農藥管理條例》中規定農藥經營主體的七種對象不包括個體經營,而現實情況是,農藥的零售主體是私營或者個體,生產和批發領域也基本屬于私營企業或個體。而這些經營者資質認證由誰來負責,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另外對于收繳的假冒偽劣和過期農藥如何處理,沒有相應規定。又如:《肥料登記管理條例》僅對應當登記的肥料管理作出了規定,但對大量不需要登記的肥料如何管理,沒有規定;再如:蔬菜種子品種繁多,卻沒有相關品種的質量控制標準;有關法規明文規定果桑茶苗木、食用菌種要納入種子管理,卻沒有相應的質量控制標準。
涉農法規的缺陷給農業綜合執法實踐帶來困難:比如執法部門對于收繳的假冒偽劣和過期農藥因無法可依只能責令經銷者退回,可是誰能保證這些退回的假冒偽劣和過期農藥不再流入市場?有關蔬菜種子質量問題的投訴日益增多,而執法部門往往因為沒有執法依據只能進行調解了事,這種毫無震懾力的處理,又怎能避免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3.準入制度缺位,監管壓力大。農業科技的發展,使種子、農藥、肥料等農資新產品開發周期越來越短,新品種越來越多,假冒偽劣產品也緊隨流入;農資市場的放開,使農資經營主體結構越來越復雜,農資經營者的素質參差不齊,無專業技術條件的經營者眾多,由于無知則無懼,假冒偽劣產品危及農業生產安全的風險越來越大。造成這種復雜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國家沒有建立完善的農資市場準入制度。如現行的《肥料登記管理條例》對肥料經營者并沒有規定專業技術條件的限制,使一些非專業經營者借機進入肥料經營市場。這些經營者沒有能力保證其經營的肥料產品質量,也沒有能力對農民消費者進行相關的技術服務和售后服務。又如,現行的法律法規對于種子、農藥、肥料等農資產品沒有進入市場前必須進行檢驗的強制性規定,使農資產品的源頭無人把守,種子、農藥、肥料等農資產品不分優劣都可進入市場。也正是沒有建立完善的農資市場準入制度,農資市場的監管只能是事后監管,往往是已經造成了實際危害和損失再來善后處理。
4.基本保障乏力,執法效率不高。長期以來,農業執法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遠遠不能滿足農業執法工作的需要。在機構設置方面,農業綜合執法實行市支隊、縣區大隊的兩級管理體制,無法將執法管理工作延伸到鄉鎮基層。
三.當前我市農業法制的基本任務
1、加快立法步伐,完善執法依據。隨著依法治農的深化,要加快農業方面的立法步伐,牢固樹立“依法興農”意識,抓緊制定實施立法修法規劃,圍繞農村土地制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農業投入、農業環境保護、農民權益保護等重點領域,著力研究、謀劃、推動制訂法律法規。要按照“急用先立”的要求,及時做好立法內容的調研、立項、上報等工作,加快地方立法工作進程。
2、建立準入制度,確保農資質量。將農業行政執法環節向前延伸,實施農業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其準入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農資產品準入。建立強制性農資質量抽檢制度,實現對農資生產與流通各環節的質量全面監測。安排專用經費,固定監測點定期監測與面上例行檢測、執法隨機抽檢相結合。加強對種子、農藥、肥料、獸藥、飼料的監測,尤其要加大對重點地區和重點產品的抽檢密度,對于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做到早期發現、及時查處,阻止假劣農資流向市場,避免給農民造成損失。二是農資經營主體準入。進一步明確規定農資經營者必須具備的資金、設施、專業技術水平等條件,提高農資經營者入市的門檻。與準入制度相配套,應同時建立退市制度。其內容也包括兩個方面,即產品退市和經營主體退市。對不合格的農資產品強制招回、退市。對違法經營者注銷其營業執照,清出市場,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程度給予處罰,規定一定期限內不得再經營農資產品。三是農產品市場準入。對進入批發市場、超市的食用農產品必須具有農產品檢驗檢測合格證,高速公路免費通行的鮮活農、畜產品也必須將具有農產品檢驗檢測合格證作為前置條件。
3、加強執法機構建設。由于農業綜合執法涉及問題很多,應由各級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抓,認真貫徹《農業法》和2008年《農業部關于全面加強農業執法、扎實推進綜合執法的意見》確保新組建的農業綜合執法隊伍作為市、縣(區)農業局二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所需經費納入財政全額預算,做到編制、人員、經費“三落實”。同時,加強對農業綜合執法人員法律法規的培訓,使執法人員知法懂法、嚴格守法、準確用法、自覺護法,具備綜合執法的良好素質。
4、建立健全制度,規范執法行為。農業主管部門在明確農業綜合執法管理歸口后,要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包括:農業行政執法管理制度,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執法公開制度,重大案件審批、查處、備案制度,執法過錯和錯案追究制度,評議考核制度等。依靠制度,強化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嚴格做到主體合法、依據合法、行為合法、程序合法。加強執法監督,杜絕濫用權力。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和力量對農業綜合執法進行監督,力求有效遏制農業綜合執法中的不規范、不公正、不廉潔的現象,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5.加強普法宣傳。加大對農村基層干部和農民群眾的普法宣傳力度,引導和支持農民群眾采取法律手段、利用合法途徑表達訴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維護農村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