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方法:
1、育齡夫妻持所需材料向鄉鎮(街道)登記、申領生育服務證;
2、育齡夫妻提供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發證機關應當場發給《生育服務證》;
3、對于材料不齊、不符合規定形式或者需要對提供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出具受理回執,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發給《生育服務證》;
4、受理后經審查不符合《生育服務證》辦理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說明理由的書面決定書;
5、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加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辦理條件:
1、合法結婚且無子女(含親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夫妻;
2、夫妻雙方或一方為本市戶籍;
3、流動人口可在現居住地辦理。
辦理材料:
1、填寫雙方都是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聲明;
2、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兩張;
3、結婚證(屬再婚的還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4、《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戶籍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為其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一方非本市戶籍)。
辦理時間:
當場辦理,特殊原因不能當場辦證的,自收齊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
收費標準及依據:免費辦理。
辦理機構地點:
1、與單位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育齡夫妻到女方工作單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2、無工作單位的育齡夫妻到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3、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且男方戶籍在本市的,可以到男方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