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17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杭州市法律援助條例》將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為大家分享新版《杭州市法律援助條例》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鑒,歡迎瀏覽!
擴大范圍降低門檻
一是放寬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條例第十二條明確了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第二款將經濟困難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修改為“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的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標準”。
二是增加免予審查經濟困難狀況的規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在以下六種情形下申請法律援助免予審查經濟狀況:(一)患有重大疾病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二)軍人、軍屬;(三)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行為權益受損需要維權的;(四)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以及解決勞動保障、社會保障、勞動合同糾紛等事項的;(五)婦女、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員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和其他嚴重侵權行為主張權利的;(六)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三是取消法律援助事項范圍限制。條例刪除了原條例第十四條關于法律援助事項范圍的規定,即修改后條例的法律援助事項范圍不限于原條例規定的請求國家賠償、發給撫恤金等事項的限制,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對象范圍。
四是增加法律援助的形式。《*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浙江省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工作規定》規定了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制度。因此,條例第二十條在原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形式的基礎上補充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代理”和“司法鑒定”兩種形式。
完善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法律援助有關內容進行了重大調整,為與其相銜接,條例從以下方面進行了完善:
一是適當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第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下六種特殊情形的,辦案機關應當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并明確免予審查其經濟狀況:(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的;(三)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刑事案件;(五)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六)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是擴大通知辯護對象。與《刑事訴訟法》關于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規定相銜接,條例第十七條將原條例規定的“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修改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并增加“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
三是補充強制醫療通知代理的規定。與《刑事訴訟法》關于強制醫療案件的法律援助規定相銜接,條例第十八條增加了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的強制醫療案件,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完善法律援助程序
為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規范法律援助服務行為,加強法律援助監督管理,條例第四章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并參照司法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完善了法律援助的工作程序。
一是增加免予提交經濟困難證明材料的規定。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人具有下列證件或者證明材料之一的申請法律援助,無需提交經濟困難證明材料,進一步方便群眾:(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二)困難家庭救助證;(三)特困人員證明;(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申請人司法救助的決定;(五)在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出資供養或者由慈善機構出資供養的證明材料;(六)殘疾證及申請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或者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七)依靠政府或者單位給付撫恤金生活的證明材料;(八)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證明材料;(九)法律、法規以及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能夠證明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的其他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二是增加先于援助規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先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再進行審查:(一)距時效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屆滿不足七日,需要及時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行政復議的;(二)需要立即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三)其他緊急或者特殊情況。
三是增加援助異議處理規定。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時通知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維持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援助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此外還增加了法律援助管轄、法律援助管轄異議處理、法律援助人員指派、法律援助終止等方面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