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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連環追尾交通事故責任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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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氣不好的時候,高速公路上連環車禍發生是比較頻繁的,那么,連環追尾交通事故責任怎樣認定?下面思而學教育網小編為你介紹連環追尾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連環追尾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

1、后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全部責任;

2、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4、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按規定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了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5、前車超長且未按規定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6、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后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連環追尾交通事故的處理

1、在道路上發生追尾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2、在道路上發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若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3、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

4、發生事故后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5、事故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時,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交通事故的一般處理程序

1、現場調查:

對于非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適用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并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痕跡或者證據。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后,應當清點并登記現場遺留物品,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現場發還的,應當現場發還并做記錄;現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后,及時發還。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檢驗、鑒定: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檢驗中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征得其家屬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檢驗尸體結束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尸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并對尸體拍照、采集相關信息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并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檢驗、鑒定報告應具備的事項:

由檢驗、鑒定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委托人;委托事項;提交的相關材料;檢驗、鑒定的時間;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1)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而制作的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事故責任分為:全責和無責、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同等責任

(2)事故認定書制作的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也就是說事故認定書通常是在事故發生后10日內會制作出來,而需要檢驗鑒定的通常也不會超過二十八日,特殊情況需上級機關批準最長是六十八日內。

對于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3)對事故認定書的救濟途徑

事故認定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非常重要的證據,直接決定著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因其性質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故其不是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

那么如果對于事故認定書中責任的劃分不認同怎么辦,通常只用兩種途徑,一種是復核、一種是在民事賠償訴訟中舉證由法院來確定事故責任。

1、復核:就是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要求上一級公安機關對事故認定重新認定,這里要注意的是,這個書面復核一定是要在事故認定書送達的三日內提出,否則就失去復核的機會。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的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的期限:

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復核的方式: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終止的事項: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復核的結果:

(1)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復核結果告之形式: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復核次數: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2、因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為證據,故可由當事人提供與事故認定書相反的證據,足以讓法院采信,從而不采信事故認定書從確定的事故責任。

(4)當事人及代理人閱卷復印的權利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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