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珠海市網約車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正式對外發布。《征求意見稿》規定,未經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將會被罰款1萬到3萬元。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未經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理以1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已發追究刑事責任。許可則是需要獲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和《網絡預約汽車運輸證》,司機則需要獲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意見稿》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基本沿用了其他城市的主流做法,對車輛、駕駛員、平臺都提出相應要求。
在車輛方面,網約車軸距不得小于2700毫米、排量不小于2.0L或1.6T,且為珠海牌照本地車。網約車如果是新能源汽車,要求則稍稍放寬,其中純電動車軸距不低于2650毫米、工況續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車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純電驅動下工況續航里程不低于50公里。
此外,網約車還應具有營業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其中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保額在100萬元以上。
在駕駛員方面,珠海未對網約車駕駛員戶籍做出限制,但持外地駕駛證者需換取珠海市駕駛證。網約車駕駛員應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并通過考試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后持證上崗。
《意見稿》還對有不良駕駛記錄的駕駛員提出限制,駕駛員需要滿足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不滿12分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記錄、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此外,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駕駛員也不能駕駛網約車。
在平臺方面,珠海市要求非本地企業法人在珠海設立分支機構,而服務器設在外地的,也應當在本市設置備份系統并同步備份本市網約車運營數據。當發生安全事故時,平臺先行賠付,并在駕駛員無力擔責時承擔完全責任。
《意見稿》并沒有對從事網約車司機有戶籍限制,但要求從事網約車的車輛必須是珠海本地車牌。
對燃燒汽(柴)油的網約車,排量必須是1.6T以上,而且軸距不少于2700厘米(中級車標準)。
為了鼓勵用新能源車輛發展網約車,征求意見稿沒有限制新能源車的軸距,但對不同類型新能源車的續航里程有了不同的要求。
【部門說法VS焦點釋疑】
有關負責人表示,珠海的網約車新政跟深圳的網約車新政差不多,并沒有限制網約車司機的戶籍。但是,保護珠海的環境,是制訂每一個政策時必須考慮的問題,因此特意對新能源車有了一個續航里程的標準。
針對大家關注的“珠海網約車新政沒有實施前,藍牌車利用網約平臺從事營運是否違法”這個問題,該負責人稱,在網約車新政沒有實施前,藍牌車利用網約平臺進行營運的行為,仍然屬于非法營運,交通執法部門將依法給予打擊。
附件:
珠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與目的】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相關定義】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發展原則】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管理部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本市網約車行業管理。
公安、通信、科工信、網信、工商、質監、商務、財政、發展改革、地稅、國稅、人社、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
第六條【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人口、道路資源、環境保護等因素,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網約車動態監測評估和調整機制,科學把握網約車運力規模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適時調整網約車發展方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條件】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非本市注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須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服務器未設置在本市的,應當在本市設置備份系統并同步備份本市網約車運營數據。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經營許可申請材料】申請在本市經營網約車的,應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人為非本市企業法人的還應當提供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申請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六)在本市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七)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八)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許可審核】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在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期限為4年。在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一條【辦理備案】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以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從事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的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及涉及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
第十三條【駕駛員條件】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記錄、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駕駛員申請材料】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申請表;
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及相片;
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無交通肇事犯罪記錄、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
若是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申請,還應提供平臺與駕駛員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
第十五條【駕駛員許可】符合規定要求且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已取得本市巡游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并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可直接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最長6年。
第十六條【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與注銷】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提交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協議、《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等資料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
網約車駕駛員出現以下情形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從業資格注冊:
(一)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的;
(二)駕駛證被吊銷或注銷的;
(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的;
(四)不具備第十三條規定要求的。
第十七條【網約車車輛條件】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采用燃油(氣)乘用車的,車輛軸距不小于2700毫米、排量不小于2.0L或1.6T;采用純電動乘用車的,車輛軸距不低于2650毫米、工況續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采用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的,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純電驅動下工況續航里程不低于50千米;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具有營業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其中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保額在100萬元以上;
(四)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車專用設備;
(五)行駛證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5年;
第十八條【申請網約車證件所需材料】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車輛所有人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車輛行駛證件和登記證件復印件、車輛照片;
(二)營運性車輛保險單據復印件;
(三)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法人的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非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車輛,應提交網約車平臺公司和車輛所有人簽訂的入網運營協議。
注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車輛所有人應當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
第十九條【網約車運輸證核發】對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按以下程序核發運輸證:
(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車輛審驗,對符合要求的車輛開具網約車受理證明;
(二)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持網約車受理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符合要求的車輛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二十條【網約車運輸證有效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初次注冊之日順延8年對應的日期。
第二十一條【車輛退出營運和報廢】網約車行駛里程達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必須退出網約車經營。
車輛所有權轉讓的,該網約車的經營期限自動終止。
退出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所屬平臺公司應終止為該車輛提供線上服務,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交發證機關并辦理退出營運手續。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二條【平臺經營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依法納稅;
(二)承擔承運人責任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確保車輛具有營業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經營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先行賠付,不得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風險;
(三)確保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確保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報備;
(四)確保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建立駕駛員管理檔案,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五)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平臺內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及時更新提供網約車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相關信息;
(六)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七)網約車平臺數據庫向市交通運輸監管平臺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相關信息應當包括接入平臺公司經營網約車的車輛信息、車輛行駛軌跡、駕駛員信息、乘客評價信息、服務質量評分等;
(八)應當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并在平臺公布,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發票。計價方式、標準、規則的確立和變更要提前5天在網約車平臺公司官網和客戶端應用程序向社會公示。預約時明確出發地和目的地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將預估費用告知乘客;
(九)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十)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巡游攬客。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應當有一端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網約車平臺不得發布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經營區域內的約車信息;
(十一)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前應當通過電子協議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責并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車輛牌照以及駕駛員證注冊信息等;
(十二)應當加強管理,落實網絡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十三)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的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所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十四)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十五)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十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十七)應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和檔案,妥善處理乘客投訴并主動接受監管部門監督檢查;
(十八)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
(十九)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十三條【駕駛員服務規范】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范: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運營車輛性能良好,保證運營、監管設施設備完好,不得破壞、改裝;
(三)不得接入未取得本市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或使用未取得本市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不得接入兩個或以上的網約車平臺,變更平臺前須辦理相關注銷手續;
(四)提供網約車服務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五)按照合理路線或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六)車輛為個人所有的,必須由本人駕駛該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不得轉交他人駕駛該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七)不得巡游攬客或在站點輪排候客;
(八)不得在載客狀態時承攬其他預車業務;
(九)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經營監管】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考核,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等管理部門可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并可根據監控視頻資料、車輛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和依法向網約車公司調取信息資料,認定違法事實。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按規定及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運營報表及其他資料。
公安、通信、科工信、網信、工商、質監、商務、財政、發展改革、地稅、國稅、人社、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網絡安全監管】通信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市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公安機關應當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六條【信用體系】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相關人員的登記注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在本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公示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本市合法從業資格的,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處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運輸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未按照規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的;
第二十九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第三十條網約車駕駛員違規收費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規收費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三)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的,由公安機關、網信部門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第三十三條對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市發展改革、公安、人社、商務、國稅、地稅、工商、質監、人民銀行、網信、通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市出租小汽車行業協會和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協會分別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及不良記錄名單制度,開展行業自律。
第三十五條鼓勵巡游車通過互聯網、電信等方式提供預約出租客運服務。巡游車以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預約出租服務的,不適用本規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