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陽市對外發布了《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涉及落實地方責任、住房保障、信貸稅收、土地供應等十二項內容。
具體內容如下:
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堅決執行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相關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要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設力度;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完善房地產統計基礎數據;繼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
沈陽市房產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沈陽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沈陽市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經沈陽市政府同意后于3月份向社會公布。
二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建設,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面。要通過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方式,解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要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合理確定租金水平,逐步解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三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征收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沈陽市地稅局要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積極推廣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堅決堵塞稅收漏洞。
四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貸款利率不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
沈陽市金融辦、人民銀行沈陽分行營業管理部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沈陽市規劃國土局要增加普通住房用地有效供應。2011年的沈陽市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
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從事商業性房地產開發,因城市規劃調整需要改變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另選地塊供應。
六沈陽市規劃國土局要加強對已供房地產用地的監管,因企業原因閑置滿1年的地塊,要依法收取閑置費并責令限期啟動建設;閑置滿2年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權。要嚴肅查處囤地炒地等非法轉讓房地產用地行為,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七沈陽市規劃國土局要嚴格土地競買人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并提供相應證明。要建立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競買人,一經查實立即禁止該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參與土地競買活動。
八有關部門要加快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加大房地產項目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的建設力度,對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做到優先安排、優先實施;對擬出讓地塊實行配套先行,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給。要優化投資服務環境,加強信息交流,提高辦事效率,縮短審批時限,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審批開設綠色通道。要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特別是中小套型、中低價位住房建設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并為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融資和相關金融服務。
九在沈陽市人口密集、房價過高的二環區域內,暫時實行居民家庭限購住房套數政策,即:已擁有1套住房的沈陽市戶籍居民家庭(含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夠提供在沈陽市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沈陽市戶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區域內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沈陽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沈陽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沈陽市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沈陽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上述區域內向其售房。
十沈陽市房產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商品住房預售管理。商品住房項目在建建筑單體達到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條件時,必須及時報批預售方案,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要在預售現場公示批準證件及其他應公示的信息,并對預售的商品住房實行明碼標價,對違反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關閉其商品房網上備案系統。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預售,不得進行展銷活動。
十一沈陽市房產局要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制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確保預售資金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用于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要加快推進存量房網上交易,全面實施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存量房買賣應當通過資金監管進行交易。要規范房地產市場經紀行為,加強經紀機構執業資格管理,建立完善信息平臺和誠信考核辦法。要進一步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完善統計基礎數據,建立沈陽市統一的數據平臺。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統計和監測,及時向社會公布批準商品房預售等相關信息。
十二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沈陽市統一部署,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完善措施,強化落實。要嚴格實行問責制,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等工作不力的,要追究相關部門和領導責任。特別是房產、物價、規劃國土、稅務、建設等部門,要根據沈陽市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采取經濟、行政等措施,通過聯合執法、綜合檢查等方式,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實現年度目標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