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近日出臺《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下簡稱《獎勵辦法》),引起廣泛關注。
亮點逐個數
亮點1
實現獎勵政策三種模式統一
早期退休符合條件也按月獎
廣州市衛生計生委相關處室負責人介紹,《獎勵辦法》解決了廣州市早期單位退休人員要求納入按月獎勵的范圍的合理訴求。隨著《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調整,廣州市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也經歷了三大階段:即退休時退休金加發5%(1980年2月~2002年8月31日)、退休時一次性獎勵(2002年9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和按月獎勵(2009年1月1日至今)。早期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水平相對于現行的按月獎勵待遇明顯偏低(據查,加發5%的人群平均約為28元且不隨退休金調整而調整,一次性獎勵人群市轄區獎勵標準為6642元~12056元不等,僅相當于目前按月獎勵150元領取4~7年就終止)。
同是獨生子女父母的貢獻所獲獎勵不對等,有失公平。因此,此次文件修訂將符合條件的早期退休人員全部納入按月獎勵范圍,體現了公平性原則。作為新增的獎勵對象,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過去已經享受的獎勵不退,從2017年1月開始納入按月獎勵(即2009年至期間不補)。按照測算,廣州市將早期單位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納入按月獎勵范圍,財政每年獎勵金增資約1.2億元。
亮點2
明確了獎勵對象的群體邊界
《獎勵辦法》通過梳理和完善,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基本實現了應獎盡獎。只要是本市戶籍的獨生子女父母,無論外地遷入還是不在本地退休的人員,只要符合文件規定的條件均可享受按月獎勵的政策(如當事人在外地或外地單位已享受按月獎勵的政策,則需本人先自愿辦理已享受獎勵的停止手續,再在本地辦理領獎手續)。
《獎勵辦法》還明確了獎勵對象和參照獎勵對象的群體邊界,以及不同人群進入獎勵范圍的時間序列,保持了現行政策的延續性,為政策在今后的平穩推進夯實了基礎。
亮點3
取消逾期部分不補發限制
關于原政策口徑制定的逾期申領逾期部分不予補發的條款,明顯與當前以人為本服務理念不相適應,在社會上頗有爭議。今年年初,在財政部門的支持下,廣州市衛生計生委制定了《廣州市衛生計生委關于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過渡期政策的通知》(穗衛家庭〔2016〕2號),將逾期不補的做法予以取消。這次重新制定的《獎勵辦法》更明確了符合獎勵條件的對象,到齡的下月即可領取獎勵金,取消了逾期不補發的限制。
據了解,補發工作目前基層已經在落實當中,不少補發對象已經領到了補發獎勵金。
亮點4
實現獎勵政策城鄉一體
2011年,廣州市統一了城鄉居民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金標準。本次制定的《獎勵辦法》進一步規范了獎勵對象、申領流程、發放管理、資金歸集等,統一了城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操作,從制度上確立了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城鄉一體。
重點解讀
獎勵對象資格如何認定?
《獎勵辦法》第四條明確了獎勵對象的資格認定條件,應符合政策生育,政策外生育的不在獎勵范圍內。
獎勵對象的基本要件:①本市戶籍居民。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③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而且應是符合生育政策終身只生育了一個子女(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的夫妻,或終身沒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養了一個子女的夫妻。
【睇真D】
以下幾種情況都不在獎勵范圍內:
a.一對夫妻婚內生育了一個子女,其中一方與他人婚外生育了子女,由于這對夫妻中的一方有違法生育行為,且婚生子女有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所以這對夫妻不符合獎勵條件。
b.一對夫妻婚內沒有子女,其中一方婚外與他人生育了一個子女后離異,婚外生育的一方與該子女的生父(母)結婚且婚后沒有再生育,該對夫妻雖然終身只生育了一個子女且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但由于生育行為發生時不符合生育政策,因此,該對夫妻不屬于獎勵對象。
c.一女士婚后沒有生育子女,離婚后收養了一個子女,因為收養子女的行為發生在非婚狀態,所以該女士不符合獎勵條件,不能享受獎勵。
另外,參照執行的人員,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執行時間按相關文件的時點執行:
①符合獎勵對象條件,婚姻狀況發生變動后沒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穗計生發〔2011〕17號)。
②再婚前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一方(穗計生發〔2011〕17號)。
③終身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與一個繼子女成撫養關系的一方(穗計生發〔2011〕17號)。
④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再婚后沒有再生育的夫妻(穗衛家庭〔2015〕1號)。(例如:一男士初婚生育一子,配偶去世再婚,再婚后沒有再生育,且再婚配偶也與前配偶生有子女,但該男士的兒子仍是獨生子女,所以該男士可以享受獎勵政策。)
⑤雙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現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穗衛家庭〔2015〕6號)。
獎勵金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發?
根據《獎勵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一般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到齡的獎勵對象和第①、②、③類參照獎勵人員,到齡的次月開始計發。
以下幾種情況則有特殊規則:
1.1980年2月2日~2008年12月31日在廣州市轄內單位退休的獎勵對象和第①、②、③類參照獎勵人員,從2017年1月1日開始計發。
2.第④類參照獎勵人員在2015年2月1日前到齡的,從2015年2月開始計發;2015年2月1日以后到齡的,在到齡的次月開始計發。
3.第⑤類參照獎勵人員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齡的,從2015年5月開始計發;2015年5月1日以后到齡的,在到齡次月開始計發。
4.符合本市獎勵條件到齡后遷入本市(包括軍隊安置落戶在廣州人員)的獎勵對象,從遷入當月開始計發,但2017年1月1日前已遷入的從2017年1月開始計發(獎勵對象在原籍屬于按月獎勵且當地停發時間晚于遷入時間的,從其原籍停發的次月開始計發)。
獎勵對象到齡時間如何確定?
《獎勵辦法》明確:獎勵對象的出生日期一律以居民身份證上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以此確定獎勵對象的到齡時間。獎勵對象對本人身份證上記載的出生日期存異的,由其本人向發證機關申請變更。
獎勵對象也有退出機制
《獎勵辦法》規定,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獎勵,獎勵金發至退出當月:
1.再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
2.轉為計劃生育特別扶助。
3.戶籍遷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銷本市戶籍)。
4.被判處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服刑期間。
5.死亡。
另外,獎勵對象多領獎勵金應當退回,獎勵對象死亡的由其遺產繼承人代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