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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采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在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對企業高齡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20元的額度,根據2012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準。具體調整標準如下:杭州市123元,寧波市123元,溫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興市119元,紹興市119元,金華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臺州市119元,麗水市11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23元標準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標準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準。具體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此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范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此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范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范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此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3年的,按2013年水平確定。
(四)執行“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調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于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于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執行時間
本此調整基本養老金從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浙江省養老保險計算方法:
浙江省職工養老保險“退休費計算公式”
關于今年的退休費計算,比較復雜,總的來說,有3個計算辦法:老辦法、新辦法、第三辦法(下面詳細介紹這三種辦法的計算過程)。
一、老辦法
1998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新人):
工資=1676.08×20%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中人):
工資=1676.08×20%個人賬戶儲存額÷1201676×1997年底的指數和×1.4%
二、新辦法
1998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新人):
工資=(1平均指數)×1676.08×繳費年限÷200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中人):
工資=(1平均指數)×1676.08×繳費年限÷200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1676.08×1997年底的指數和×1.4%
三、第三辦法
1998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新人):
工資=1557.42×20%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中人):
工資=1557.42×20%個人賬戶儲存額÷1201557.42×1997年底的指數和×1.4%
此辦法中,如果是省里規定的6類特殊人員(“雙低”、中斷繳費、前補后延、退職人員、上年享受最低保障人員、其他不按規定繳費人員),那么,第三辦法工資=工資今年普調額繳費年限×1.5。否則,還可以享受當地的最低養老金保障,即此辦法中新人、中人算出的工資,要與531.60進行比較。
如果工資《531.60,則第三辦法工資=531.60今年普調額繳費年限×1.5
如果工資》531.60,則第三辦法工資=工資今年普調額繳費年限×1.5
四、三種辦法已經講完,現在可能有人要問了,既然有3個辦法,那到底采用那個辦法計算呢
先進行第一次比較,老辦法、新辦法比較。
如果老辦法高,退休費A=老辦法的工資
如果新辦法高,退休費A=老辦法工資(新辦法工資-老辦法工資)×30%
再進行第二次比較。
第三辦法工資與第一次比較得出的退休費A進行比較,哪個高,退休費就取哪個。
五、說明
①1676.08為2005年度我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②個人賬戶儲存額包含個人劃入部分、單位劃入部分、利息,每年累加而成
③1997年底的指數和=1992年前的工作年限×0.91993年繳費工資÷28841994年繳費工資÷39321995年繳費工資÷55971996年繳費工資÷66191997年繳費工資÷7413,如果93--97年中某年未參加養老保險,則該年的繳費工資為0。
④平均指數=(1997年底的指數和1998年繳費工資÷83861999年繳費工資÷92592000年繳費工資÷106322001年繳費工資÷124142002年繳費工資÷157702003年繳費工資÷163672004年繳費工資÷175842005年繳費工資÷186962006年繳費工資÷20113)÷繳費年限,如果其中某年未參加養老保險,則該年的繳費工資為0。
⑤繳費年限:即交了多少年的養老保險費,包括視同繳費年限,計算時將月數化為年,如30年3個月,作30.25年。
⑥計發月數:根據退休時的年齡而定,40歲以下退休計發月數為233,41歲230,42歲226,43歲223,44歲220,45歲216,46歲212,47歲208,48歲204,49歲199,50歲195,51歲190,52歲185,53歲180,54歲175,55歲170,56歲164,57歲158,58歲152,59歲145,60歲139,61歲132,62歲125,63歲117,64歲109,65歲101,66歲93,67歲84,68歲75,69歲65,70歲以上56。
⑦今年普調額繳費年限×1.5:今年普調額,杭州市67元,臺州市67元,寧波市62元,衢州市57元,其他市56元。計算中繳費年限取整數,如30年3個月,金華地區公式為:5630×1.5。
這是根據浙勞社老[2006]142號文件,寫得盡量方便大家看懂的計算公式,里面的一切內容,只適合我省內正常(不包括雙低、協繳等)繳納養老保險,且在今年退休的人員(不是今年退休,參考一下也無妨)。新人退休的公式實際上并不實用,因為新人尚未達到退休條件,而且,以后的退休計發公式可能還會進一步改變完善,新人沒必要按照此公式估計以后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