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山西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實施辦法><山西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晉教人[2013]40號),山西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上半年不進行考試工作,下半年考試日期另行公布。
師范類報考條件(直接申請資格認定)
一、基本條件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是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戶籍或工作單位在當地的中國公民。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戶籍或工作單位在當地且符合《教師法》規定條件的中國公民可在當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當地全日制普通高校、獨立學院以及高職院校應屆畢業生可向就讀學校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就讀于成人教育(自學考試、電大、夜大學、函授)、網絡教育的人員須畢業并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學歷后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二、思想品德條件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經申請人員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思想品德鑒定合格;應屆畢業生由所在學校進行思想品德鑒定。
三、學歷的要求
種類 | 應當具備的學歷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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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教師 | 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
小學教師資格 | 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
初中教師資格 | 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
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 高等師范本科學校或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 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 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
成人教育教師資格 | 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
四、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要求
教師職業的特殊性在于從事教師職業必須具有教育教學能力,也就是說不僅要掌握一定的知識,更重要的是要把知識按照不同學校教學計劃的要求傳授給學生,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培養學生的探索精神、學習能力和道德人格,使學生的特長和潛力能夠充分發揮出來。
五、普通話水平要求
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
六、教育學、心理學知識要求
對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申請教師資格,《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并取得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