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居住證辦理 設定依據: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 申請條件: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第九條“流動人口擬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發放居住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發放居住證: (一)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 (二)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培訓的; (四)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在救助管理機構滯站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需要發放居住證的其他情形。 辦理材料: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第八條“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在賓館、酒店、旅店等旅館業內住宿以及在醫療機構住院就醫,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或者住院登記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辦理地點: 現居住地派出所 辦理時間: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流動人口申領、換領、補領居住證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 聯系電話: 0530-3332209 辦理流程: 互聯網申請→公安內網驗證→社區民警核查→派出所戶籍民警審核→各縣區公安局戶籍科簽發→山東省公安廳制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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