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內異地”是指申請人常住戶口在所在區縣以外的省內其他地區,即省內跨區縣、跨省轄市。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異地申請換領的,憑原居民身份證向居住地公安機關身份證受理點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丟失異地申請補領的,憑申請人“有效證件”或單位合法證明申請辦理。
申請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負責受理申請、采集信息、收取工本費、發放證件、處理質量回饋等步驟;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審核簽發。
身份證受理點核驗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后,符合條件的,當場為申請人拍攝相片、采集指紋信息。申請人應認真核對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并在申請表上簽字確認。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審核簽發后,上報省公安廳制證。申請后20個工作日,申請人憑領取憑證到受理點領取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換證的應同時交回舊證。
申請人在異地辦理補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手續時按規定交納證件工本費,工本費收取標準不變,換領每張20元,補領每張40元,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受條件所限,暫不開展臨時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