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我省近日制定并下發了《甘肅省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法人消費者(包括公交、出租、環衛、物流、電力、企業通勤等)和個人消費者給予專項資金的補貼,中央和省、市、縣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
1申請財政補貼 消費者應具備3個條件
根據《辦法》,申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的法人消費者向工商登記所在地縣(市、區)工信部門提出申請,個人消費者向戶口所在地縣(市、區)工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消費者應具備以下3個條件:一是購買的產品列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并享受中央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二是購車發票開具后三個月內在省內車輛管理所完成注冊登記;三是法人消費者應在省內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個人消費者應有省內常住戶口。
值得一提的是,消費者申請補助時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其中,法人消費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經銷商出具的符合補貼要求的證明及管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個人消費者需提供購買者個人身份證件、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經銷商出具的符合補貼要求的證明及管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2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車輛售價的50%
財政補貼標準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60%執行,其中:省級財政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35%補貼,市(州)、縣(市、區)財政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5%補貼。補貼標準隨中央補助退坡政策按年度調整。市(州)與所轄縣(市、區)的分擔比例由各地自行確定。中央和省、市、縣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
《辦法》規定,各市(州)、縣(市、區)對上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加強資金監管,確保及時撥付、專款專用,并根據本辦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助資金的消費者,將追回補助資金,并納入企業和個人誠信記錄。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騙取、套取和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省財政廳會同省工信委、省科技廳等部門對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情況進行跟蹤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