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23年后,《紅十字會法》首次大修。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增設法律責任專章,明確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制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應承擔民事責任、給予行政處罰,乃至于追究刑事責任。
現行紅十字會法頒布于1993年,近年來不斷有業內人士呼吁修改法律,特別是2011年郭美美以“中國紅十字會商業總經理”名義微博炫富導致紅會陷入信任危機后,修法呼聲達到高潮。
今天,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隴德作修法說明時也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中國紅十字事業的發展遇到了一些新問題,主要職責需要進一步完善;會員管理、志愿者管理、統一標識管理需要進一步規范;監督機制和內部治理結構需要進一步完善;對違反紅十字會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需要進一步強化等。《紅十字會法》實施23年后的首次大修主要圍繞上述問題展開。
變化1:法律責任
擅自處分捐贈款物可追刑責
現行《紅十字會法》曾被稱為“最短時間通過的法律”,2008年底,時任中國紅十字會事業發展部部長藍軍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及,1993年通過的《紅十字會法》的整個立法過程緊張有序,“緊張表現在時間最短,在國務院審議期間就是走的快車道,從全國人大正式履行法律程序立項到頒布共一年三個月,是我國法律中歷時最短的法律。”
對比現行這部“最短時間通過的法律”,草案的一大亮點在于增設了法律責任專章。王隴德表示:紅十字法規定了大量的行為規范,需要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以確保法律實施的強制性和權威性,有效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據此,草案增加法律責任一章,彌補了現行法律缺少法律責任專門規定的欠缺。
草案法律責任章節一方面規范了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如果違背捐贈者意愿、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物,或未遵守有關監管制度,或未按照法律、法規公開信息,那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被處以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規范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律責任,明確提出“制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侵占和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或財產”、“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等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則應追究刑事責任。
郭美美以“中國紅十字會商業總經理”名義微博炫富符合上述“制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情形,事件發生后,盡管紅十字會在多個場合數次重申,紅十字會沒有“紅十字商會”機構,更沒有“郭美美”其人,但紅十字會仍然數年陷在信任危機中難以脫身,時任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的趙白鴿曾形容說,“郭美美事件”三天毀了紅會的一百年。
變化2:監督機制
擬由獨立第三方審計捐贈款物去向
對于監督機制,現行紅十字會內容不多,僅規定:紅十字會建立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紅十字會的經費使用應當與其宗旨相一致;紅十字會經費的來源和使用情況每年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報告等。
“郭美美事件”導致紅會陷入信任危機后,業內人士紛紛提出,紅會擺脫危機的最佳途徑就是完善監督機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每一筆捐贈款物的具體走向,確保捐贈款物使用的公開透明。公開、透明才有信任。
對此,草案明確提出:紅十字會應當建立經費、物資的財物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紅十字會應當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來源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報告。
草案同時提出: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信息發布,定期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不過,上述新增規定的實施細節,比如審計公開如何進行?獨立第三方機構的審計報告是否包含在內?以及信息公開的時限,多長時間公開一次?公開途徑是什么?草案未做規定。
變化3 :治理結構
各級紅十字會擬設監事會
“郭美美事件”后,紅十字會的治理結構問題也成為關注焦點。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發展戰略研究院葛道順撰文提出,郭美美事件使中國紅十字會遭遇的困境,表面看是風險控制問題,實質是效率低下問題,治理結構殘缺。
“從總會看,設有一個200人左右的龐大無效率的理事會,絕大部分理事是國家相關機構的官員;執委會由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都是國家高等行政級別的官員身份。各級紅十字會還沒有成立監事會,這在治理結構上是一個比較大的缺陷”,葛道順提出,整個紅十字會的組織體系是被分割管制的,“全國近兩千家紅十字會都是獨立法人,只能各干各的,不可能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總會不擁有各地紅十字會的管理權卻要背負全國紅十字會的社會責任”。
對此,草案新增規定:各級紅十字會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執行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工作受監事會監督。
可是,對于紅十字總會與各級紅十字會的關系,草案仍采用了現行紅十字會法的設計: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未作修改。
此外,自紅十字會法啟動修改以來,“去行政化”也是各界的關注焦點。
現行《紅十字會法》規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并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紅十字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對此,一些業內人士認為,紅十字會一方面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具有公益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享有行政級別,希望本次修法能夠厘清紅十字會和政府的關系,進一步明確紅十字會的獨立法人機構地位。
趙白鴿2013年7月做客中新網時就曾提出:現行紅十字會法比較多的強調了中國紅十字會是作為政府在人道領域的助手,在未來的修法當中,紅會希望進一步突出它的社團、法人地位,在三重賦權的基礎上,進一步面向社會和國際。
全國首家紅十字運動研究中心主任、江蘇紅十字運動研究基地負責人、蘇州大學教授池子華接受采訪時也曾表示:“社會發展的趨勢是‘小政府、大社會’,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應更多地合作,紅十字會具有亦官亦民的‘雙重角色’,過去只強調了‘助手’,而忽略了合作‘伙伴’的關系。在修訂紅會法時,應更具前瞻性。”
不過,草案并未涉及“去行政化”問題,紅十字會與政府的關系仍采用了現行紅十字會法的條款,未有改動。
變化4:立法宗旨
“維護人的尊嚴”寫入草案
一部法律的總則第一條,主要體現該部法律的立法宗旨、立法目的。對比現行紅十字會法,草案總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保障和規范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法。
這其中,“維護人的尊嚴”、“保障和規范”中的“規范”兩字,都是新增表述。
對于草案寫入“維護人的尊嚴”,王隴德解釋說:依據日內瓦公約及人道法條約,將“維護人的尊嚴”增加為中國紅十字運動的主要宗旨之一。
至于在“保障”之外增加“規范”兩字,則體現出立法宗旨在于規范、監督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