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促進省級以上公益林保護和管理,維護生態安全,根據《江蘇省生態公益林管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3號)和相關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以下簡稱省級補償資金),是指省財政設立,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用于省級以上(含國家級)公益林的補植、撫育、保護、管理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三條 市、縣級財政應當參照本辦法,設立相應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用于對市、縣級公益林的營造、補植、撫育、保護、管理的補助。
第四條 省級補償資金補助范圍是經國家和省批準的省級以上公益林地。
第五條 省級補償資金由省財政廳、林業局共同管理,職責分工為:
(一) 省財政廳負責:
1.省級補償資金預算安排;
2.資金撥付和使用管理;
3.審核省級補償資金年度分配方案,監督檢查省級補償資金使用;
4.牽頭開展預算績效管理。
(二) 省林業局負責:
1.對市、縣申報的省級以上公益林面積和動態變化情況進行審核、匯總;
2.根據省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和審核匯總的省級以上公益林面積擬定省級補償資金年度分配方案;
3.對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4.具體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
市、縣級財政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公益林管理的實際情況明確各自職責。
第二章 補助標準和對象
第六條 省級補償資金補助標準根據省級財力,由當年預算確定,原則上不低于上年的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安排的國家級重點公益林補償標準低于省級補償標準的,不足部分由省級財政補足。
第七條 省級補償資金的補助對象,按林權權屬、經營管理主體不同確定:
國有林場、苗圃和其他國有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的省級以上公益林,補助對象為相應的國有林場、苗圃等國有單位(以下簡稱國有單位);
集體所有或經營管理的省級以上公益林,補助對象為相應的鄉(鎮)、村集體、集體林場等單位;
其他省級以上公益林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沒有合同約定的,由各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公益林保護管理實際情況擬定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
第八條 省級補償資金的支出范圍:
(一)國有單位公益林省級補償資金支出范圍為:護林員勞務支出,公益林撫育、補植、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等方面的支出,與管護公益林有關的基礎設施和設備支出,建立公益林管護檔案、檢查驗收等管理性支出,自收自支或差額撥款的國有林場、國有苗圃,其職工參與公益林管護及管理的勞務支出,其他與公益林保護管理有關的支出。
(二)集體所有或經營管理的公益林省級補償資金,為管護省級以上公益林的補償性支出。
第九條 國有林場等國有單位,應當根據公益林年度管護任務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支出范圍,編制省級補償資金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包括與公益林管護有關的項目實施內容和經費支出預算等。實施方案報經所在地的市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省直單位補償資金項目實施方案報省林業局審核備案。
第十條 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探索通過成立公益林管護組織等形式,對本行政區域內集體所有的省級以上公益林,個人投資營造或經營管理的省級以上公益林,實行統一管護試點。對行政區域內省級以上公益林實行統一管護的,應當事先征得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的同意,并簽訂委托管護協議,約定管護職責及享有的管護支出份額。
第十一條 對國有和集體所有的省級以上重點公益林管護,各地可逐步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現。
第三章 資金撥付與管理
第十二條 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省級以上公益林動態變化情況進行核查,并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向省林業局、省財政廳書面報告相關情況。書面報告具體包括省級以上公益林現狀及動態變化情況、公益林管護情況、當年補償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等內容,同時報送相關情況表(格式見附件1)。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根據各地省級以上公益林動態變化情況及當年補助標準,將省級補償資金下達市、縣。
第十四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對省級補償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在省級補償資金下達后2個月內,將補助直接撥付至鄉(鎮)和國有林場等國有單位。
第十五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鄉(鎮)人民政府和行政區域內承擔公益林管護職責的國有單位簽訂省級以上公益林管護合同(一級管護合同,式樣附后);鄉(鎮)人民政府和承擔公益林管護職責的國有單位應當與具體承擔管護任務的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單位(組織)、管護人員簽訂公益林管護合同(二級管護合同,具體內容由縣林業、財政部門規定),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省級補償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檔案;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省級以上公益林管理檔案,檔案應當包括:反映行政區域內省級以上公益林現狀資料(含圖表),公益林動態變化情況資料,管護合同和其他有關公益林管理的文件資料。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承擔公益林管護職責的國有單位應當依據二級管護合同約定,將管護公益林的管護支出發放至集體經濟組織、具體承擔管護任務的單位或管護人員。其中撥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應當在金融機構建卡,通過銀行卡直接支付給個人,并建立勞務支出發放臺賬和相關檔案。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承擔公益林管護職責的國有單位應當建立管護支出發放臺賬和公益林管理檔案,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檢查監督
第十九條 根據《江蘇省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辦法》(蘇財規?2010?36號)規定,市縣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要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做好績效目標編制、跟蹤和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公開發布或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在市縣績效評價的基礎上,組織開展省級補償資金總體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分配安排、年度預算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省級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要公開透明,主動接受財政、林業、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省級補償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和跟蹤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林業、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公益林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省級以上公益林的動態監測和管理,對上年度重點公益林管護、森林資源消長、林地征占用、森林火災和林業病蟲害發生及控制、補償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整改。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將對省級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并對市縣財政、林業部門的監督管理情況開展抽查,對監督檢查和抽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3號)和《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省政府令第3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對違規使用省級補償資金的單位,除追回補助資金外,核減直至取消其下一年度補助計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6月1日起執行。省財政廳和省林業局印發的《江蘇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蘇財農〔2007〕299號、蘇林計〔2007〕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