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幾方面的優惠政策:
(一)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荒水的,從有收入年度開始,3年內免征農業稅。對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
(二)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學歷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予以復試或錄取。
(三)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憑《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交下列費用:
①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
②衛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
③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鑒證費
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⑤其他有關登記類、管理類的收費項目。
(四)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經營資金不足時,可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商業銀行應優先予以信貸支持。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確定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限額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精神,繼續執行對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限額標準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創業就業
(一)對自主就業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每年 6000 元定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一)對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社保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每年5200元定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本通知的執行期限為5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在12月31日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確定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等稅收優惠限額標準的通知》(渝府辦發〔2014〕63號)自2016 年5月1日起停止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