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大棚戶區改造力度,讓更多困難群眾的住房條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時,有效拉動投資、消費需求,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推進以人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發揮助推經濟實現持續健康發展和民生不斷改善的積極效應,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對棚戶區改造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中涉及落實稅費減免政策,支出要擴大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范圍。
具體優惠政策范圍包括:
一、棚戶區改造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精神,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5號規定: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并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所稱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
(一)棚戶區位于遠離城鎮、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缺乏城鎮依托的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
(二)該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不具備商業性房地產開發條件;
(三)棚戶區市政排水、給水、供電、供暖、供氣、垃圾處理、綠化、消防等市政服務或公共配套設施不齊全;
(四)棚戶區房屋集中連片戶數不低于50戶,其中,實際在該棚戶區居住且在本地區無其他住房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戶數占總戶數的比例不低于75%;
(五)棚戶區房屋按照《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評定屬于危險房屋、嚴重損壞房屋的套內面積不低于該片棚戶區建筑面積的25%;
(六)棚戶區改造已納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由地方政府牽頭按照保障性住房標準組織實施;異地建設的,原棚戶區土地由地方政府統一規劃使用或者按規定實行土地復墾、生態恢復。
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棚戶區改造支出同時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書面說明材料。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有關要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支出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
(一)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四)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五)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所稱棚戶區是指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筑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具體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或年度改造計劃的改造項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被征收人簽訂的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中明確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過改建、擴建、翻建等方式實施改造的住房。
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執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稅款,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