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荊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以下簡稱《立法條例》)于10日正式公布施行,標志著荊州立法工作進入制定實體法規新階段。
《立法條例》是規范地方立法工作的基礎性法規,是開展地方立法活動的基本準則。荊州市人大常委會組建專班,歷時兩個多月完成條例起草工作,今年1月22日在該市四屆人大六次會議上,由全體市人大代表表決通過。3月3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批準了該市立法條例。
《立法條例》是荊州市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規,明確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荊州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目前,該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正按照市立法條例規定開展荊州古城保護等方面實體法規的起草工作。
一、荊州的立法權限有哪些(三個方面)
城鄉建設與管理
環境保護
歷史文化保護
二、荊州立法應遵循哪些原則(12字原則)
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少重復
三、立法工作體制是什么(五位一體)
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協同、各方配合、公眾參與
四、荊州地方性法規由誰制定(兩個主體)
荊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荊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五、荊州地方性法規是如何產生的(七個環節)
立項、調研、起草、審議、表決、報批、公布
六、條例共分為幾章(六個章節)
條例共分為6章、57條、約7000字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立法準備
第三章:立法程序
第四章:法規解釋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六章:附則
七、市民怎樣參與立法工作(兩個途徑)
第一個途徑: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時,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建議;
第二個途徑:法規草案及其說明等應向社會公布、征集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八、目前我國法律效力的層級是怎樣的(四個層級)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荊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活動,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市,根據地方組織法、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地方性法規以及相關立法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遵循立法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堅持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突出務實管用。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第四條規定本市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制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補充和修改情況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強立法工作組織協調,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注重提高立法質量。
第二章立法準備
第一節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應當編制年度立法計劃,根據需要編制本屆任期內的立法規劃。
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應當征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應當分別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有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的立法建議,并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建議。
國家機關、政黨、團體、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建議和意見。
立法建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附有立法依據和主要內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