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中央的政策要求:
1、擇優招聘為公辦教師。對具備教師資格的代課教師應納入教師公開招聘范圍。在組織公開招聘時,要充分考慮代課教師的教育教學經歷和實際水平,對農村邊遠貧困地區代課年限較長、表現良好、教學質量較高的代課教師,適當給予政策傾斜。對于被評為地市勞動模范的代課教師,可以直接考核招聘為公辦教師。
2、多途徑轉崗使用。結合城鎮化進程、新農村建設、中小學布局結構調整、加強留守兒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設寄宿制學校工勤和生活服務崗位以及農村公益事業崗位時,要優先選聘在崗代課教師,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管理。
3、妥善做好辭退補償。辭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課教師,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實際代課時間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工作每滿一年的最低補償標準由各地參考當地社會成員最低生活費用、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綜合確定,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實際代課時間按代課教師本人在公辦中小學代課的實際年限合并計算,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4、依法依規納入社保。解決被辭退代課教師社會保障問題是十分重要的關鍵性舉措,要按照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慮代課教師的實際貢獻,根據不同情況,將其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符合條件的代課教師,可按國家規定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醫療救助待遇。
5、積極開展就業培訓。
這是省里下發的政策:
二,補助標準
原民辦代課教師教齡補助按教齡每滿一年每月補助20元的標準發放,剩余不滿1年的教齡按1年計算。
三,執行時間
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從1月1日起執行。1月1日以后年滿60歲的,從次月起享受教齡補助;已超過60歲的,從1月日起發放,其超過的年限不再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