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金融業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在支持經濟增長、服務個人和企業的金融需求上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國家還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提升金融企業服務實體經濟、支持科技創新和調整經濟結構的能力。本期《地稅專版》將帶您看看金融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衍生金融產品與傳統金融產品轉讓盈虧可互抵
近日,稅務人員在南京某信托公司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上個月投資外匯發生凈損失19萬元,通過轉讓外匯掉期獲利23萬元,稅務人員提醒可以按照兩項交易的差額繳納營業稅,財務人員李先生得知此政策后非常高興。
稅務部門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的規定,自2013年 12月1日起,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因此,該公司在申報金融業營業稅時僅需按照外匯投資和外匯掉期投資盈虧相抵后的余額4萬元計算繳納營業稅。
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借款合同可免征印花稅
南京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年營業收入只有200萬左右,該公司每年都要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根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該企業符合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簽訂合同的雙方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稅的優惠。
為了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該政策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對于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享受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優惠政策,不僅是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而且還包括與其簽訂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業。對于建筑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因此該建筑公司和銀行都可免征印花稅。
符合條件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
近日,南京河西某商業銀行與一家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財務人員有點拿不準,該“借款合同”是否可以視為“銀行同業拆借”,不繳印花稅?
稅務人員提醒企業要注意兩點,一是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1988〕30號)第四條的規定,關于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二是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的規定,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因此,該商業銀行與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必須同時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于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的同業拆借條件,且融資租賃公司屬于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方可作為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應正常按照“借款合同”稅目貼花。
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有優惠
江寧區有一家剛成立的村鎮銀行,主要面向農村提供金融服務,有向農戶提供貸款和提供農業保險等業務。那么針對這部分業務取得的利息和保費收入應如何繳納營業稅呢?
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 101號),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15年12月31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的規定,所稱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因此,若該村鎮銀行符合上述文件規定,至2015年12月31日其取得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營改增”后融資租賃增值稅即征即退
國旺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是注冊在金融城的一家融資租賃公司,王經理回想起當時辦理稅務登記時的情形,至今仍表示萬分感激:“我們公司看中了河西的投資環境,剛成立那會,稅收政策上剛好趕上融資租賃營改增政策實施,對如何辦理納稅申報,到底該繳納什么稅種等,都不太了解,很讓人著急,幸虧有建鄴地稅的稅務人員的鼎力支持,及時給予我們指導和幫助,解決了我們的政策疑問。”
原來建鄴地稅工作人員在為王經理辦理稅務登記時了解到企業具體情況后,第一時間組織業務骨干,到金融城進行調研咨詢,詳細解釋“營改增”后融資租賃的最新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規定,融資租賃業務流轉稅應在國稅局繳納增值稅,租賃有形動產增值稅適用17%稅率,且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你們公司從事的是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可以享受這項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