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養老金保險省直管企業: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不含按省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2011〕64號文件等有關規定,辦理一次性補繳參保手續的人員,下同).
二、調整水平和辦法
(一)普遍調整。對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的調整系數乘以170元計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業)調整系數(見附件1)根據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養老金替代率和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等因素確定。
第二部分按2013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4.8%計算增加。
(二)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
1.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2. 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定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提高30元、50元和90元。其中,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分別提高220元、130和240元。
同時具備上述兩項條件的退休人員,可重復享受。
3. 企業退休的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包括按規定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低于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足平均水平。
(三)退職人員的調整辦法。對符合條件的退職人員,按退休人員普遍調整的辦法分兩部分增加養老金。第一部分按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退休人員標準的80%計算增加,第二部分按與退休人員相同的辦法增加。
同時,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的年齡條件的退職人員,參照該項的規定執行。
三、資金列支渠道
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四、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范圍不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企業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調整養老金的退職人員,是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原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三)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基數,按魯勞社發〔1999〕82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
(四)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一律計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審批程序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養老金保險管理工作規范、基礎信息齊全準確的,由負責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尚不具備條件的,可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協助辦理。
這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市、各部門、各企業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貫徹落實。要加大資金籌措力度,盡快將增加的養老金發到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手中。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結束后,各市要寫出總結,連同《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匯總表》(見附件2)一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