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重慶退休養老金調整政策細則
重慶今年將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
根據提交本次人代會審議的財政預算報告,市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預計902億元,增長10.5%,其中稅收收入預計592億元,增長11.5%;非稅收收入310億元,增長8.4%。
市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加上中央提前下達轉移支付1061億元、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36億元、調入資金16億元、區縣上解收入24億元,收入總計2039億元。
市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加上市對區縣轉移支付、上解中央支出總計2039億元。
財政保障重點
保發展
支持中新(重慶)戰略性互聯互通示范項目建設;
促進金融業“走出去”、“引進來”;
支持鐵路、高速公路、機場、港口、城市軌道等基礎設施項目;
安排工業振興、非公經濟、商務、金融和小微企業等專項資金;
加大財政科技投入等。
推進棚戶區改造;
分類精準扶持貧困家庭;
落實大學生等重點群體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提高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和農轉非人員等養老金待遇水平;
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標準;
調整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和生活補助標準,提高城鄉低保補助水平;
保障滾動實施25件民生實事
落實五大功能區域財政支持政策,確保新增財力75%以上用于區縣和基層;
加大貧困地區、民族地區基本公共服務投入;
完善渝東北生態涵養區發展轉移支付,加大渝東南生態財力補償力度;
推進環境污染治理等。
市本級一般公共預算這樣用
市本級一般公共服務支出
安排51億元
市本級公共安全支出安排50億元
補助區縣12億元
市本級教育支出安排117億元
補助區縣69億元
市本級科學技術支出
安排15億元
市本級文體與傳媒支出安排12億元
補助區縣1億元
市本級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安排263億元,補助區縣76億元
市本級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安排37億元,補助區縣125億元
市本級節能環保支出安排17億元
補助區縣47億元
市本級城鄉社區支出安排99億元
補助區縣50億元
市本級農林水支出安排51億元
補助區縣85億元
市本級交通運輸支出136億元
補助區縣43億元
市本級工業商業金融等支出安排42億元,補助區縣4億元
市本級國土海洋氣象支出13億元
補助區縣2億元
市本級住房保障支出安排22億元
補助區縣8億元
市對區縣財力補助522億元
下面跟快車教育小編一起來回顧一下2015年重慶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漲工資的情況:
渝府發〔2015〕23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重慶市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重慶市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
一、調整范圍
(一)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二)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三)按照《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渝府發〔2008〕25號)、《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府發〔2008〕2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1〕 272號)規定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并在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鎮超齡人員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不含2014 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不執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調整時間
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及標準
(一)定額調整。
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并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掛鉤調整。
1.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2.按本人繳費年限分檔增加待遇,即繳費年限在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繳費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在 21年至25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55 元;繳費年限在36年至40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繳費年限在41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適當傾斜。
1.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85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從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 100元;對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9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從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滿85周歲的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滿90周歲的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
2.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傾斜調整:
一是對1953年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是對國務院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城口縣、武隆縣、云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三是對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低于年末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參加本次養老金的調整。
四、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城鎮超齡人員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養老待遇,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審批權限和程序
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本辦法規定確認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送市社會保險局匯總后,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批;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批準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