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官方媒體《經濟參考報》報道,截至目前,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已經全部出齊,辦法除確定改革范圍和繳費基數外,還提出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向“中人”發放過渡性養老金,部分地區明確在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根據國務院去年發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后,各省份陸續出臺實施辦法,對繳費和待遇、改革的范圍、改革前后待遇銜接、基金管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職業年金等政策進行了明確。
據《經濟參考報》報道,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中人”的待遇如何過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各地實施辦法均明確提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不過,對于過渡性養老金的具體計發等問題,一些地區尚未給出具體過渡辦法,未來或將另行制定。
此前據《法制晚報》報道,全國已有19個省份明確了過渡期時間,這19個省份分別是廣東、北京、云南、甘肅、陜西、天津、黑龍江、山東、福建、吉林、遼寧、江西、廣西、寧夏、河南、內蒙古、重慶、安徽、浙江等地,均在意見中提出,對于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拓展
養老金并軌后,誰的事業單位編制將被砍?
隨著養老金制度告別雙軌制,我國大部分城市的事業單位已開始繳納社保,但企業的轉制、編外人員的安置等問題依然難解。
1月15日,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最新動態及熱點問題高峰論壇”上強調,今年將重點要研究編制創新改革,特別是高校、公立醫院不納入編制管理后對相關改革的影響。
人社部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原副院長羅雙平1月14日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編制問題,相關部門將會在今年進行全面審核,編外人員如何管理將被提上日程。
2015年,北京市發布的事業單位改革意見中則明確表示,市屬高校、公立醫院將探索不納入編制管理,隨自然減員逐步收回編制。也就是說,北京市的醫院、高校將逐步取消編制管理。
編外編內兩重天
對于事業單位來說,編制是崗位設置、核定收支和財政給予補助的依據。也就是說,有人員編制財政才確認及撥款。
2011年,新一輪的事業單位改革啟動,當年3月國務院頒布《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隨后,全國各地紛紛通過撤、并、轉等方式對事業單位進行清理。
如今,根據時間節點來看,改革的上半場已經臨近尾聲,但效果并不明顯。據了解,事業單位改革前,全國有126萬個事業單位,3100多萬在職人員;改革之后,全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3153萬人;其中,大約有800萬是醫院工作人員,高校職員的占比也較大。也就是說,事業單位數量是減少了,但人員數量卻并沒有縮減。
改革步履維艱,但確是一環扣著一環。眾所周知,事業單位是以編制為基礎繳納養老保險,隨著養老保險改革的提速,編制引發的矛盾大有升級的勢頭。
“此次養老保險改革,我們上繳的人員報表都是編內人員的,編外人員由于不在財政撥款范圍之內,都沒有上報;結果就是,同坐在一個辦公室,在編人員的工資漲了,編外人員不光沒有漲工資,養老保險也只享受到了基本養老保險這塊。”1月14日,一位地方事業單位人力資源負責人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但大部分編制外人員均未享受到職業年金。
“對于此類情況,我建議實行備案制管理。假定一個醫院,有1200個編內人員,800個編外人員,那就需備案2000個職工,只要備案了,財務預算都可以做。”羅雙平稱。
對此,人社部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工資室主任何鳳秋表示,下一步要推進編制管理創新,可能會有一個很重大突破,也就是將按實際用人來考慮崗位管理辦法。
財政支出難題
無論是備案制還是按照崗位用人,確實都突破了原有編制管理的限制,但是,多出來的錢由誰來掏?
眾所周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之后,單位同樣需要為員工繳納20%的基本養老保險和8%的職業年金,但由于分類不同,其中的差異很大。據了解,公益一類的事業單位,需單位繳納的28%部分均是記賬處理,而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則需要真金白銀地劃出這筆錢,即便有財政承擔部分比例,單位依然需要支出大頭兒。
根據相關辦法規定,對于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部分由財政支出,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而對于非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由單位實際承擔,采取實賬積累。
也恰恰是由于這個原因,很多事業單位都竭盡全力希望進入財政全額撥款的公益一類的范疇。
2011年3月出臺的《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表示,事業單位按照社會功能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到2015年完成事業單位分類;到2020年,要建立起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如今,2015年的時間大限已過,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依然留了個小尾巴,其中主要就是公益一類與公益二類的劃分問題。
記者從各地已發布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方案》中看到,大部分均設有此類的過渡期。比如濟南的相關方案規定:對于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轉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業單位,暫時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養老保險范圍。同時,對于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