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和出臺背景等情況。
據介紹,這部有23個條文的《司法解釋》已于今年1月1日起生效,針對刑事賠償法律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內容涵蓋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兩大類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合華從七個方面對司法解釋的內容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司法解釋》首先明確了“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申請賠償應當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而刑事訴訟過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
此次,《司法解釋》將七種特殊情形認定為刑事賠償中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出現這些情形,當事人就可以申請賠償。包括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或者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劉合華說這些規定是為了避免“救濟無門”,較好地解決了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賠償程序的銜接問題,能有效地規范刑事訴訟中公權力的使用,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疑罪從掛”侵犯權利的情形。
《司法解釋》還將七種侵犯財產權的情形納入刑事賠償審查范圍,保證了財產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進入國家賠償程序并依法取得國家賠償。《司法解釋》對無罪羈押賠償進行合理解釋。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數罪并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實踐中存在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對此,有觀點認為個罪改判無罪但非完全無罪,不屬于無罪被羈押,不符合“無罪羈押賠償”原則,不應予以賠償;有觀點認為應予賠償。《司法解釋》對此爭議問題予以明確。認為盡管被超期監禁的公民并非完全無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經不成立,針對這類具體個罪而言的超期羈押行為構成無罪羈押,應當予以賠償。這樣規定也是對刑事賠償司法實踐發展的回應,如“蕭山五青年案”中的部分賠償請求人就存在“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的情形。
《司法解釋》還就再審無罪賠償、免責條款的適用、賠償法律關系主體、賠償標準、賠償金的確定、賠償決定的效力等方面的多個重要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刑事賠償事關人權保障憲法原則的貫徹落實,事關受公權力機關侵害的權利獲得有效救濟,事關國家機關違法行權的及時糾正,事關人民群眾對司法信心的重塑,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中的重要環節。近年來有哪些案件備受關注,這部《司法解釋》出臺有什么背景?
近年來,諸多刑事賠償案件備受關注。比如,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再審改判無罪案,呼格吉勒圖父母獲得了205萬多元的國家賠償,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浙江張氏叔侄曾被認定構成強奸殺人犯罪,分別被判處死緩和有期徒刑20年,再審宣告無罪后,兩人分別獲得了110萬國家賠償;還有“蕭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紀委爆炸案”等刑事賠償案件,都受到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合華分析,刑事賠償案件雖然整體數量不多,但社會影響和關注度極高,所以司法機關在堅決防止和依法糾正冤假錯案的同時,應將處理好冤錯案件的依法賠償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0年12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施行,該決定對國家賠償法進行了諸多修改。其中,刑事賠償取消了確認前置程序和共同賠償,確立了多元的歸責原則,將錯誤刑事拘留賠償修改為違法刑事拘留賠償、錯誤逮捕賠償修改為無罪逮捕賠償,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和利息的賠償,明確了違法不作為賠償等。這次立法修改體現了擴大賠償范圍、提高賠償標準、確立正當賠償程序以保障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而兩高的司法解釋,對新的規定給予了更詳細的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