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午,臨沂市政府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臨沂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制度,臨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繳費工資基數和企業一樣,實行“3倍封頂、60%托底”的政策。11月,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新制度參保繳費工作已全面啟動。
從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適用于臨沂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駐臨沂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由單位和個人工作承擔,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繳費工資額的20%和8%繳費,按本人繳費工資額的8%建立個人賬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繳費工資基數和企業一樣,實行“3倍封頂、60%托底”的政策: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
對于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記者了解到,改革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掛鉤,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改革前后待遇銜接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原則。
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稱為“老人”。老人老辦法是維持原待遇不變,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
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稱為“新人”。新人新辦法是指退休時執行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主要體現“長繳多得”;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主要體現“多繳多得”。
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稱為“中人”。中人逐步過渡實行兩項過渡性政策,盡量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第一項政策: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第二項政策:設立10年過渡期,實行新老辦法對比,“保低限高”。新辦法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發待遇高于老辦法的,高出的部分,過渡期第一年退休的發放10%,每年提高十個百分點,過渡期末年退休的發放100%。
職業年金。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機關事業單位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繳費工資額的8%和4%繳費,全部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一是一次性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二是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