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后煙臺市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根據山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相關文件通知,煙臺市人社局出臺《關于貫徹魯人社發[2015]29號文件進一步規范全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補繳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企業因各種原因未給在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曾存在勞動關系未參加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或中斷繳費的人員及未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均可按規定補繳社保費。
什么人具備補繳條件? 補繳區分企業職工身份和個人身份
補繳的范圍、年限和條件,主要區分企業職工身份和個人身份辦理補繳。
對于企業職工身份補繳的,規定為煙臺市企業職工與企業存續勞動關系期間,企業因各種原因未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經法院判決(調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調解)以及勞動監察和社保稽核部門檢查的,企業應按生效的法律文書、整改通知書等為職工補繳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對于個人身份補繳的,明確規定截至12月31日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滿足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補繳。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要求具有煙臺市戶籍,曾在煙臺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未參加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或中斷繳費的人員,可以個人身份申請補繳。
個體工商戶補繳,要求具有煙臺市戶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其經營者本人(以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者姓名為準,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家人及其雇工)可以個人身份申請補繳。
補繳有無年限? 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最多15年
個人身份補繳的,截止到12月31日,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年限不得超過10年,自2011年6月30日按“自后向前”原則倒序補繳,補繳后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不滿15年的,可按規定延長繳費至滿15年后再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截止到12月31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年限最多15年,自辦理補繳時間按“自后向前”原則倒序補繳,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規定延長繳費至滿15年后再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所有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人員,補繳時間均不得早于1998年1月,其中,個體工商戶補繳還不得早于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時間;有過機關和企事業工作經歷的,補繳時間還不得早于其本人在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最早工作時間。
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和已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人員不再按照通知辦理補繳。